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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热点法律问题系列文章:国际仲裁新趋势 —— 国际仲裁机构对于新类型商事纠纷的最新动向

2025.06.06 郑艳丽 张雪佳

作为诉讼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国际仲裁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并且至今被认为是一种比较受欢迎的争议解决机制。不过,随着国际仲裁的日渐发展,越来越多的使用者发现商事仲裁、尤其是国际仲裁,存在程序冗长、繁琐、费用高昂等问题。1整体而言,仲裁界面临双重压力:既要通过流程创新提升效率,又需在复杂社会议题中协调保密与公开的边界,同时应对跨境裁决执行的法律不确定性。


不过,由于国际仲裁所具备的程序中立性、灵活性、保密性以及裁决的广泛可执行性等独特优势,国际仲裁仍然在跨国商事纠纷解决中享有重要地位。由伦敦玛丽女王大学与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合作完成的《2025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显示,2 87%的受访者明确表示更倾向于选择国际仲裁作为解决跨境争议的首选机制。


在该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际仲裁机构不断探索进一步优化国际仲裁流程、推进国际仲裁争议解决机制发展的新举措。目前,在国际仲裁领域最新发展动向包括:第一,不断探索和尝试仲裁程序与新兴技术手段的深度融合(如虚拟听证、AI技术等);第二,探索和协调国际仲裁和跨境数据传输与保护的关系;第三,仲裁机构优化升级仲裁规则,如2025年1月1日生效的新版《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一、新技术:AI技术在国际仲裁领域的应用


(一)AI技术在国际仲裁中的总体应用情况


当前人工智能在法律服务中的主要应用集中于事实与法律研究、数据分析及文件审阅三大领域,其在法律文书起草和论证评估方面的作用也日益增强,但行业普遍对技术准确性、伦理风险及处理复杂法律推理的能力存在担忧。《2025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显示,90%的受访者计划采用人工智能进行案件研究、数据挖掘和文件审查。在使用AI工具的驱动因素中,节省当事人与律师时间、降低成本和减少人为失误位列前三。3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人工智能工具在辅助行政与程序性任务方面获得广泛认可,但人工智能系统潜在的错误与偏见风险、保密性漏洞、法律技术经验缺乏以及监管空白则构成主要的应用障碍。大多从业者强烈反对将其用于需行使自由裁量权与专业判断的核心领域,强调法律价值的权衡是仲裁员不可替代的本质职能。多个国际仲裁机构的相关指南中体现了该观点:硅谷仲裁调解中心(SVAMC)在《人工智能在仲裁中的应用指南》中指出,仲裁裁决的最终决定权必须由仲裁员行使;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在《SCC规则下人工智能应用指南》中也明确表示,人工智能的分析结论仅能作为参考,仲裁员的独立判断仍是裁决的核心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了人工智能的辅助审判原则,强调审判人员必须主导司法裁判过程。


(二)HKIAC的Jus AI技术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近年来积极推动人工智能(AI)技术在仲裁领域的应用,以提升透明度、效率与创新性。HKIAC宣布其将自2025年7月1日起免费开放《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案例摘要》数据库,并与国际法律科技平台Jus Mundi达成合作,利用其Jus AI技术优化案例摘要的生成与共享。4


HKIAC通过其案例摘要数据库赋能人工智能工具的透明度。HKIAC案例摘要数据库收录了基于不同仲裁规则的程序性裁决匿名摘要,不仅帮助用户深入理解HKIAC的程序决策逻辑(如仲裁员异议处理、合并审理适用性等),还通过AI技术实现高效检索与分析。2024年,HKIAC程序委员会作出67项关键裁决,涉及仲裁条款解释、多合同仲裁等复杂问题,为AI学习提供了丰富素材。


以丰富的案例素材作为背书,HKIAC与Jus Mundi开展合作,并聚焦于利用其Jus AI技术自动生成标准化案例摘要,确保内容质量与更新时效。Jus AI通过自然语言处理(NLP)技术快速提炼裁决要点,用户可通过HKIAC或Jus Mundi平台免费获取。HKIAC秘书长刘若英表示,此举旨在通过AI技术“提高信息共享效率,增强仲裁透明度”,并体现HKIAC对技术创新的承诺。Jus Mundi 的首席执行官Jean-Rémi de Maistre则指出,此次合作“为法律知识共享设立了新标准”。


(三)ICC对AI合规的探索


国际商会(ICC)发布了一份由四个支柱组成的说明,以介绍发展可靠的、合乎伦理的人工智能的商业考虑因素,并用真实案例说明了自愿商业方法(voluntary business approaches)在响应现有人工智能指导方针和应对新出现的政策挑战方面的有效性。


ICC认为,随着人工智能持续塑造经济和社会,一个强有力的治理模式(governance model)对利用其优势并降低其风险是至关重要的。ICC从全球企业的角度概述了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四大支柱,每个支柱都在发展可靠的人工智能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5包括:

(1) 原则和行为准则(例如UNESCO在2021年发布的《人工智能伦理建议、OECD在2024年修订的<可信人工智能原则>(Principles on Trustworthy AI)》等);

(2) 法规(如欧盟订立的《人工智能法》、中国的《科技伦理条例》等国内法);

(3) 技术标准(如美国NIST风险管理框架或ISO/IEC、ITU等组织正在积极制定的技术标准);

(4) 行业自律准则。


由于企业处于人工智能开发和部署的最前沿,其专业知识与实践对于不断制定人工智能的实施方法是必不可少的,并且企业持续的参与和支持将有助于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建立一致的人工智能实施标准,ICC强调企业的合作至关重要。企业在发展时应当通过遵循这些四大支柱的规则框架,在推动创新的同时,确保人工智能的合规。通过全球企业的合作支持与行业实践的发展来促进可信可靠的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亦即自愿商业方法。ICC建立了一个案例库,6展示了解决人工智能技术的伦理、法律和社会影响的各种方法的有效性。通过维护这样的示范案例库,ICC意在促进国际仲裁领域的知识共享,并鼓励在不同环境和行业中采用可靠的人工智能实践(responsible AI practices)。


展望近期未来,国际仲裁界虽将逐步接纳AI技术,但当前发展面临AI决策机制透明度的不足、明确的专项操作应用指南和系统性培训的缺位等方面的制约。综合来看,AI与国际仲裁的深度融合需把握在效率提升与专业价值之间的关键平衡点,方能真正释放技术变革潜力。


二、新领域:国际仲裁与跨境数据流动


随着全球数字经济的深度融合,数据跨境流动日益频繁,各国纷纷建立数据安全保护法律体系。在此情况下,如何妥善应对国内法的数据安全保护规则与国际仲裁对于数据跨境流动的普遍需求的关系,成为国际仲裁参与者不得不关注的重要话题。


(一)国际仲裁中我国数据出境的合规困境


中国近年出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规,特别设立针对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调取境内数据的“封阻法令”,7要求非经中国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向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提供境内存储的数据。这一监管框架对高度依赖数据交换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构成挑战。


1. 仲裁文件披露与数据出境的冲突


国际商事仲裁普遍采用《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IBA Rules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以下简称《IBA取证规则》),其文件披露(证据开示)程序要求当事人交换大量案件相关文件。当争议涉及中国企业时,存储在境内的交易记录、通信信息、用户数据等常被要求提交至境外仲裁庭,这直接涉及中国数据出境监管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封阻法令”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主要在于“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是否涵盖国际仲裁庭。法律条文明确指向公权力机构,而仲裁庭权力源于当事人合意。但实务中,中国司法部非正式意见表明,向境外仲裁机构传输数据仍需审批。8而对于国际公法相关的机构(如PCA、ICSID),因其可能具备公法属性,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可能性更高。


其次,假设仲裁庭亦属封阻法令所规定的“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的范围,当事人在披露提供数据前,仍需分层处理数据以满足合规要求:国家秘密数据(如涉及军工、外交等敏感领域)被严格禁止出境;重要数据(覆盖金融、能源、医疗等26个领域)9需向省级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个人信息数据的传输则必须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并选择相应的三条合规路径。


2. 拒绝文件披露的合法性困境


当中国法律禁止数据出境而仲裁庭命令披露时,企业能否抗辩?《IBA取证规则》第9条允许以“法律障碍”或“不合理负担”为由拒绝,但仲裁庭仍然拥有自由裁量权,故企业在此面临合法性困境。具体而言,在“法律障碍”抗辩下,若遵守仲裁令披露数据将导致当事人在中国受到公法上的处罚,部分仲裁庭可能认可其正当性。在“不合理负担”抗辩下,当事人则需证明合规成本远超商业合理范围。


此外,美国法院的司法案例中可显示出司法实践对披露命令与其他国家法冲突时的态度倾向。美国法院的部分判例强令中企服从证据开示,理由包括“美国诉讼利益优先”10或“中国法不禁止向对方当事人披露”11等。但是,也有判例(如JUUL Labs案)支持以中国法为由拒交数据。12综上可见,企业在数据披露中面临较为模糊的判准,且可能夹在国内法与仲裁庭的要求之间进退两难。


3. 中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由上文不难发现,企业在数据披露中可能面临双重违规风险。若数据披露被认定为违反中国法,则可能面临最高500万元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数据安全法》第48条);但若被仲裁庭判定为违反仲裁令,则仲裁庭可能对该当事人作出不利事实推定或并判令其承担相关费用。


在该局面下,中国企业在国际仲裁的数据披露中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尽可能降低合规风险:第一,将数据合规计划前置化。仲裁参与主体可在仲裁启动时即提出数据出境问题,协商制定披露规则。此外,鉴于安全评估需数月,企业应尽量提前识别涉密/重要数据并预留审批时间。第二,主动寻求行政批准。企业可主动向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申请出境许可,并重点论证数据调取的必要性、范围最小性及安全措施。第三,有效说服仲裁庭。企业在论证中应当具体化抗辩理由,附以专家报告或行政机关复函并适当援引类似的案例,以证明自身披露数据后受到国内法律制裁的现实可能性。第四,最终的风险权衡。若企业不披露数据的申请遭到仲裁庭的驳回,则其需评估自身不披露数据所致败诉风险与自身违规披露面临的行政处罚的概率大小,权衡此间的损益。


(二数据传输与保护相关的机构规则


当事人在案件中应当尤其注意国际仲裁机构关于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设置与相关声明。例如,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在《LCIA仲裁程序隐私通知》中,明确了其数据处理的法律依据与用途,对当事人所披露的数据进行共享的具体对象和跨境传输的区域,以及LCIA对所披露数据进行保留的适当权利等。13国际商会(ICC)则提供了《初步非个人数据政策》14和《国际商会关于可信政府访问私营部门持有的个人数据的白皮书》15等规则。


更进一步的规则制定与实践保障,则可见诸美国仲裁协会(ICDR)制定的“数据隐私框架”(ICDR-AAA Data Privacy Framework, 简称DPF框架),其提供了与DPF计划相关的多种争议解决及行政服务。ICDR的数据隐私框架包含多国共同制定的内容,其中《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的英国扩展》和《瑞士-美国数据隐私框架》分别由美国商务部、欧盟委员会、英国政府和瑞士联邦政府制定,旨在为美国组织提供从欧盟、英国和瑞士向美国传输个人数据的可靠机制,同时确保数据保护符合欧盟、英国和瑞士法律。16 这些数据隐私框架由美国商务部与欧盟委员会、英国政府和瑞士联邦政府分别为促进跨大西洋贸易而联合制定,为美国组织从欧盟/欧洲经济区、英国(和直布罗陀)和瑞士向美国转移个人数据提供了可靠的机制,同时确保数据保护符合欧盟、英国和瑞士的法律。


企业在跨境商事争议中,需关注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则框架,早期引入专业律师设计证据策略,动态跟踪监管解释(如网信办安全评估细则),并通过主动申请审批、精准法律论证最大化规避风险。唯有将合规转化为仲裁中的技术性优势,方能在数据主权时代维护自身权益。


三、新规则:以2025《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为例


前文提及,国际仲裁机构通过不断优化升级其仲裁规则的努力,以提升仲裁程序的高效性和透明度。世界主要国际仲裁机构中,近期的最亮眼修订可见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的2025版《仲裁规则》。新规则的核心目标直指提升仲裁效率、保障程序公平、增强裁决可执行性,并积极回应数字化、可持续发展等时代议题。


(一)多层次高效机制的增设和优化


新规则最显著的一个突破在于构建了快速纠纷解决通道,以满足不同类型案件的效率需求。全新的简易程序(Streamlined Procedure)为小额简易案件增设,该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新元或当事人于仲裁庭组成前约定适用的案件。其核心特征在于程序的高度简化:独任仲裁员审理;原则上仅进行书面审理,并明确排除了证据开示(Document Production)、事实证人陈述及专家报告等耗时环节;裁决必须在仲裁庭组成后3个月内作出,远快于快速程序的6个月;同时设置了严格的费用封顶机制,原则上不超过《费用表》最高限额的50%。


与之相协调,快速程序(Expedited Procedure)也得到显著优化,适用范围大幅拓宽。争议金额上限从600万新元提升至1000万新元;对于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新元但院长已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可适用快速程序;其适用标准也从原先苛刻的“异常紧急情形”放宽为更具弹性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有必要”,赋予了院长以更大的裁量空间,使得更多中等标的额或虽非极端紧急,但确有加速处理必要的案件能够受益于程序的精简和时限的压缩,提升了SIAC在案件处理效率方面的竞争力。


(二)协同程序


新规则第17条新增的协同程序(Coordinated Proceedings)是对原有第16条合并仲裁(Consolidation)规则的有力补充。当同一仲裁庭处理两个或多个存在共同法律或事实问题的关联案件时,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决定采取多种协同方式,包括:各程序同时或依次进行;合并开庭并保持程序一致性;或中止部分程序以待其他程序结果。值得注意的是,协同程序下各案件仍保持程序独立性,仲裁庭需分别作出决定或裁决。这一设计巧妙地平衡了效率提升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程序独立性的需求,特别适用于由同一复杂交易衍生出的系列纠纷。


(三)强化紧急性和临时性程序工具


为有效管理关联案件和解决紧急救济难题,新规则引入了多项创新性程序机制。在紧急性救济方面,紧急仲裁员程序在修订的同时创新性地设立了保护性临时命令(Protective Preliminary Order),紧急仲裁员须在任命后24小时(原为48小时)内确定审理时间表,并可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审理。


新增的保护性临时命令制度具有极强突破性:允许申请人在完全不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单方请求紧急仲裁员命令对方不得阻碍其寻求的紧急临时措施(如禁止转移资产或销毁证据)。紧急仲裁员必须在任命后24小时内决定是否签发该命令。一旦命令签发,申请人须在12小时内将所有单方提交的材料、命令文本及与紧急仲裁员的沟通记录完整发送给所有当事人。这一设计显著提升了临时救济措施的实效性和威慑力,更为有效的减少了对方转移财产等实操风险。


(四)前置化解决方案


新规则正式确立了先期决定(Preliminary Determination)制度(第46条),为快速解决案件的关键前置性争议提供了清晰的规则。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当事人可申请仲裁庭就仲裁中的任何问题作出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的决定:(1)当事人均同意;(2)申请人能证明先期决定有助于显著节省时间和成本;或(3)案件具体情况支持进行先期审理。一旦仲裁庭同意审理,除非主簿允许延期,必须在申请提交后90天内作出决定。此机制使当事人能尽早厘清核心分歧点,避免在次要问题上过度消耗资源,从而提升整体仲裁效率。 


国际仲裁正经历深刻变革,在效率革新、技术融合与数据合规三大维度同步演进。一方面,主要机构通过规则升级积极回应效率诉求,如SIAC 2025规则构建分层解纷体系、创设保护性临时命令及协同程序,显著提升程序灵活性与响应速度。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正重塑仲裁生态——HKIAC开放案例数据库并借力Jus AI提升仲裁效率,ICC则推动企业合作构建AI伦理框架,彰显技术赋能效率与仲裁价值的衡平。与此同时,数据跨境流通中的冲突也已成为国际仲裁领域的核心挑战之一。对此,领先机构正探索解决方案:LCIA细化数据处理规则,ICDR构建“数据隐私框架”(DPF)提供跨境传输认证及仲裁救济机制,为平衡数据主权与程序公正提供新路径。展望未来,国际仲裁机构和参与主体将在更多良性互动中持续推进国际仲裁程序的创新和发展。



1. 伦敦玛丽女王大学,伟凯律师事务所:《2015年国际仲裁调查:国际仲裁中的改进与创新》。大卫·布朗:《仲裁员应采取何种措施以降低仲裁成本?》(2014年),载《国际仲裁杂志》第31卷第4期,第499页。转引自大卫·W·里夫金,萨曼莎·J·罗:《仲裁庭在控制仲裁成本方面的作用》(2015年),载《仲裁:国际仲裁、调解与争议管理杂志》第81卷第2期,第116页。

2. 伦敦玛丽女王大学,伟凯律师事务所:《2025 年国际仲裁调查——前行之路:仲裁领域的现实与机遇》,https://www.whitecase.com/insight-our-thinking/2025-international-arbitration-survey#magazine-content

3. “国际仲裁中增加使用人工智能的主要原因包括:节省当事人和律师的时间(54%)、降低成本(44%)以及减少人为错误(39%)。目前,在国际仲裁中更广泛使用人工智能的主要障碍在于对错误和偏见的担忧(51%)、保密风险(47%)、缺乏经验(44%)以及监管空白(38%)”,同上注。

4. 玛尼·肖:“免费获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案例摘要》和新的 Jus Mundi 伙伴关系”,https://www.hkiac.org/news/free-access-hkiac-case-digest-and-new-jus-mundi-partnership

5. 国际商会 (ICC):“关于人工智能的总体叙述”,https://iccwbo.org/global-insights/digital-economy/icc-overarching-narrative-on-artificial-intelligence/#block-accordion-9

6. 同上注。

7. 具体而言,指我国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和2021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所有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境内存储的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数据的行为,应当经国内主管机关批准。

8. 我国司法部于2022年6月24日发布《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明确回应位于中国境内的证据材料如需出境,应符合《民事诉讼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9.《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2017年8月30日)将重要数据定义为,“相关组织、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收集、产生的不涉及国家秘密,但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以及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数据(包括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并列明26个不同行业(领域)重要数据判定的主管部门,列举了重要数据的类型。

10. 天同-佳利课题组:中美热点法律问题和案例研究(三):中国银行案,跨境顾释。

11. 顾萍、崔晓霞、柳子通:美国诉讼证据开示阶段中国涉诉主体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法律冲突与应对;沈倩、杨凯麟:跨境数据提供的限制与美国法院跨境取证冲突与裁判方向。

12. JUUL Labs, Inc. v. Chou, 557 F.Supp.3d 1041(2021)

13. 伦敦国际仲裁中心 (LCIA):《伦敦国际仲裁中心程序数据隐私通知》,https://www.lcia.org/data-privacy-notice.aspx

14. 国际商会 (ICC):《非个人数据政策入门》,https://iccwbo.org/news-publications/policies-reports/policy-primer-on-non-personal-data/

15. 国际商会 (ICC):《国际商会关于可信政府访问私营部门持有的个人数据的白皮书》,https://iccwbo.org/news-publications/policies-reports/icc-white-paper-on-trusted-government-access-to-personal-data-held-by-the-private-sector/

16. 国际争端解决中心 (ICDR):《数据隐私框架计划》,https://www.dataprivacyframework.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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