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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出台 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2023.07.13 陈伟 余利均

引言


2023年6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在秉持按照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曾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多项利好措施(请见《君合法评丨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联合发文,加快推进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本次《指导意见》则从优化完善网络布局、加快重点区域建设、提升运营服务水平、加强科技创新引领及加大支持保障力度五个方面,就行业实践中出现的“找桩难”、“进小区难”及“公路充电难”等现实难点提出多项针对性措施。


一、 优化完善网络布局


当前,我国公共充电桩整体布局不均且数量较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仍有较大缺口。针对“找桩难”,《指导意见》在优化完善网络布局方面提出,建设便捷高效的城际充电网络和互联互通的城市群都市圈充电网络,加快补齐重点城市之间路网充电基础设施短板,并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为重点加密建设充电网络,以实现跨区域充电服务的有效衔接。


同时,《指导意见》针对城市和农村地区采取不同分级推进措施。在建设结构完善的城市充电网络方面,重点覆盖“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在建设有效覆盖的农村地区充电网络方面,则重点结合乡村级充电网络建设和输配电网发展,加快在大型村镇、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规划布局充电网络,大力推动在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物流基地等区域布局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此等举措也将同时有效推动当前“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顺畅开展。


二、 加快重点区域建设


充电桩主要分为家充桩与公共桩两类。《指导意见》分别就推动居住区和公共区域两大重点区域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多项举措。


在居住区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在既有居住区加快推进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同时,针对新建居住区,应明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各地方主管部门要严格验收,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此等举措一定程度上将有效缓解当前充电桩“进小区难”的现实困难。


在公共区域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以‘三中心’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等公共停车场为重点加快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同时,《指导意见》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并向公众开放,提高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在优化充电网络布局的基础上加快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以期实现充电基础设施的有效覆盖,有效解决“找桩难”的问题。


三、 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在提升运营服务水平方面,《指导意见》在社会化运营、推动统一实施标准、构建信息网平台及加强行业规范等四个方面提出多项具体措施。重点而言:


在探索创新商业模式方面提及,要形成信息互通、充电共享,提高车位和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积极探索在车流量较大区域、重大节假日期间等适度投放移动充电基础设施,增强充电网络韧性。


同时,在构建信息网平台方面重点提出鼓励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构建充电基础设施监管与运营服务平台,“引导居住区‘统建统服’充电基础设施有序接入”和鼓励私庄共享等具体措施。根据我们的观察,其中“私桩共享”的方式也与当前部分新能源汽车厂商推行的做法不谋而合,一方面将有效提高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充电桩车主也能从中获利有效降低用车成本。


四、 加强科技创新引领


当前,我国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的存在充电利用率平日低而节假日充电难的矛盾,“公路充电难”成为制约新能源汽车实现长距离驾驶的一大瓶颈。为此,《指导意见》在加强科技创新引领方面提出,“提升车网双向互动能力”,“加快推进快速充换电、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光储充(即光伏发电、储能、充电)协同控制等技术研究”。旨在通过技术创新,强化路网关键节点的充电服务能力。


就此,《实施意见》亦曾提出,“鼓励开展电动汽车与电网双向互动(V2G)、光储充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探索在充电桩利用率较低的农村地区,建设提供光储充一体化的充电基础设施”。本次《指导意见》对加快推进光储充协同控制技术研究的重申,将对相关技术的推进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五、 加大支持保障力度


在政策支撑与保障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多项鼓励措施。其中,在资金支持方面,鼓励地方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同时提出,充分利用现有金融支持政策,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通过绿色债券等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厂商融资渠道。


需重点提示的是,此前,《实施意见》曾提出,“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即基本电价(按容量或最大需量计费)+电度电价(按用电量计费))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本次《指导意见》则在国务院层面对此予以进一步明确,对充换电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再次释放利好信号。


六、 小结


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七大战略性产业之一,“找桩难”、“进小区难”、“公路充电难”,则是我国新能源汽车当前发展中所遇的三大现实困难。为此,《指导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多项具体解决措施,为新能源汽车的快速推广应用清扫障碍。我们相信,基于《指导意见》提出的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和安全便捷的基本原则,其设定的“到2030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发展目标将得以逐步落实推进。我们也将对此保持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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