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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QDLP试点推出三项便利性举措

2025.04.25 谢青 张弛 李牧之

关于三项举措


近期,中央金融监管机关就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进一步提升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制定了相关行动方案,其中就上海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推出了三项便利性举措。


六年前,经国务院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七部委局于2019年1月31日发布《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其中提出要在上海深化QDLP试点。在这六年间,上海的QDLP试点有了长足的发展,吸引了众多国际知名资产管理机构参与。2025年3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金监总局、国家外汇局、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进一步提升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着眼于更好发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作用,就上海QDLP试点提出三项举措,以提升全球资产管理便利化程度,增强全球资产配置能力。具体如下:


(1) 支持QDLP试点企业在符合规定前提下合理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允许认购境内低风险等级(R2及以下)的货币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定期存款等短期现金管理产品,根据境外主基金开放特点认购境外现金管理产品。据我们的观察,市场机构已经多次呼吁在政策层面提供进一步的便利,《行动方案》响应了QDLP试点机构的这一呼声,考虑到了QDLP基金合理的现金管理及资产配置需求,这一举措有利于QDLP试点机制的长期稳步发展。


(2) 支持QDLP试点企业完成境内资金募集、基金设立后,按照境外主基金需求分批汇兑出境。我们理解在资金汇兑出境方面,外汇管理政策也考虑到了QDLP试点机构的合理需求,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3) 支持拓展QDLP募资来源,探索募集本币、外币资金。尽管目前还只是探索募集外币资金的可行性,但不排除可能会允许某些试点落地。这有利于拓展QDLP基金的募资来源。


根据《行动方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人民政府随后将会同相关部门推动这三项举措的落地。


对上海QDLP试点的回顾和展望


QDLP机制旨在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资产管理机构在有QDLP试点额度的城市申请QDLP资质,发起设立QDLP基金投资于境外主基金。QDLP基金一般为联接基金,其主要投资标的为获批QDLP资质和额度的境外机构或其关联方所管理的海外主基金,通过海外主基金间接投资于境外底层资产。


自2012年上海率先开展QDLP试点以来,该机制已经实施并经历了十余年的发展。上海作为最早开始QDLP试点的城市,其QDLP试点机制最为成熟并已率先实现QDLP试点常态化。QDLP试点目前已经成为境内高净值人群海外资产配置最主要的渠道之一。


QDLP试点对国际资管机构亦具有重要意义,给予其在华落地展业并募资的机会。国际资管机构通过在国内设立的QDLP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中国境内进行基金募集并发行QDLP基金,直接接受本土市场对其能力和认可度的检验。


过去三年,上海金融局批准了多家外商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外资私募,WFOE PFM)在外资私募业务之外同时开展QDLP业务。根据我们目前了解的基金业协会管理人登记政策,拟发行QDLP产品的管理人需要根据底层产品的性质选择登记为股权类或者证券类管理人。如登记为证券类管理人,则必须登记为外资私募,即在发行QDLP产品的同时发行投资于中国市场的人民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如登记为股权类管理人,尚无要求必须在发行QDLP产品的同时发行投资于中国市场的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我们的观察


短期看,QDLP试点可能不时面临各种监管政策变动带来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外汇管理政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相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监管新规等。监管机构的某些政策变动很容易对此类小众业务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使国际资管机构颇感受挫。短期内外汇额度的有限性也决定了参与机构必须要提前布局且需要更多耐心等待额度发放。但从中长期看,QDLP试点有利于吸引国际资管机构在华落地并展业,有助于本土私人财富管理市场提升全球资产配置能力,最终可以形成协同效应以服务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大目标。我们认为,从中长期战略布局看,QDLP试点仍会成为国际资管机构的重点关注和参与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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