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2 君合劳动组
针对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劳动法律问题,君合劳动法团队特地制作了系列特刊。本特刊是第二期,同样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我们收集整理的截至2020年2月1日24时各地出台的有关延迟复工及员工隔离的相关政策,第二部分则是各地区针对春节延长假期期间及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和解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我们将尽绵薄之力,与大家共克时艰。
第一部分 各地延迟复工及员工隔离政策汇编
(以下地区按拼音首字母排序)
地区 | 一般企业复工时间1 | 员工隔离 |
安徽 | 不早于2月9日24时 | 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
安徽合肥市 | 不早于2月9 日24时 | 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隔离期结束后,如无感染症状,方可正常上班。复工企业要每日监测上报员工身体状况,一旦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
北京 | 规定2月3日正常上班(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但除特殊复工企业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在2月9日24时前安排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或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避免人员集中。 | 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返京职工,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的要求,严格落实监督性医学观察等措施。 |
重庆 | 不早于2月9日24时 | 确因工作需要提前返渝的人员,各单位要主动加强疫情宣传和查验防控工作,及时掌握人员动向和身体状况,对来自或经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渝人员一律严格执行检验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 |
福建 | 不早于2月9日24时 | 省外返工人员到岗即为每位员工建立健康档案,严格落实每日动态登记制度,采取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询问和个人主动报告相结合,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疫情防控相关技术规范和指南要求及时掌握员工健康信息,如有发现疫情及时向属地卫生防疫主管部门报告,立即采取相关隔离治疗措施,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省外员工全部到岗14天后无相关症状,企业内也无相关疫情病例和疑似病例,方可对员工恢复正常管理。 |
福建厦门市 | 暂无市级规定,按照福建省级规定,不早于2月9日24时 | 企业可以要求在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的职工暂时不返岗复工,并可要求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职工应依法予以配合。 在医学隔离观察期满经确诊无风险的,企业应当接受其返岗复工;企业安排职工延迟上班或在家自行隔离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
甘肃 | 暂无规定 | 暂无规定 |
广东 | 不早于2月9日24时 | 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来粤人员健康监测管理方案(第二版)的通知》(粤卫明电〔2020〕11号)落实防控措施。 |
广西 | 不早于2月9日24时 | 对来自或去过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一律严格落实居家或几种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确保不遗漏一人。 |
贵州 | 不早于2月9日24时 | 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
海南 | 2月9日前,对确因工作需要正常到单位上班的企业,必须满足疫情防控条件,做到防控全覆盖。 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在2月9日24时前安排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或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避免人员集中。 | 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仍在湖北地区的人员,要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返琼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职工,以及从其他地区返琼检测有症状的人员,按照省内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及时就医并严格落实医学观察等措施。 |
河北 | 不早于2月9日24时 | 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
河南 | 不早于2月9日 | 暂无规定 |
黑龙江 | 不早于2月9日24时 | 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本省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疫情防控全覆盖、不遗漏。 |
湖北 | 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13日,2月14日正常上班 | 暂无规定 |
湖北武汉市 | 暂无市级规定 | 企业要为上班职工配置防护口罩,做好职工食堂、澡堂及工作场所的消毒卫生,安排好疫情防控时期的工作班车。有条件的企业要配备体温监测设备,一旦发现疑似感染职工,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湖南 | 不早于2月9日24时 | 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湘人员,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 |
吉林 | 不早于2月9日24时 | 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 |
江苏 | 不早于2月9日24时 | 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
江苏苏州市 | 不早于2月9日24时 | 所有企业要对返苏员工逐一登记造册,加强全流程管理,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 凡从疫情重点地区返苏的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居家或在企业集体宿舍隔离14天的要求。隔离期结束后,如无感染症状,方可正常上班。相关企业和各地要为企业员工隔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复工企业要每日监测上报员工身体状况,一旦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立即上报地方政府,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企业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
江苏无锡市 | 不早于2月9日24时(建筑工地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20日) | 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
江西 | 不早于2月9日24时 | 暂无规定 |
辽宁 | 不早于2月9日24时 | 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辽人员,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 |
内蒙古 | 不早于2月9日24时 | 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
宁夏 | 不早于2月9日24时 | 暂无规定 |
青海 | 企业于2月2日后有序复工,由企业向地方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工业园区提出开工申请,经同意后开工。 | 所有来青返青从事商贸经营服务的人员,要严格落实居家自我隔离或医学观察等措施,未解除隔离前不得开业营业。 |
山东 | 不早于2月9日24时 | 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检验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
山西 | 原则上不早于2月9日24时 | 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 |
陕西 | 不早于2月9日24时 | 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仍在湖北地区的人员,要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外地返陕人员要居家医学观察14天,尽量单独居住,做好自我健康状况监测,每日向所在单位、社区报告健康状况。用人单位应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及时向属地疫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相关人员健康监测状况。 |
上海 | 不早于2月9日24时 | 2020年1月12日(含当日)后从湖北省来沪的人员应主动向本人所在社区、单位或酒店等居住场所报备,保留来沪机票、车船票等,并做好自我体温检测,如需填写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从抵沪之日起14天内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 |
四川 | 规定2月3日正常上班 | 对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或居家自我隔离等措施,未解除医学观察前不得安排复工,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
四川自贡市 | 不早于2月9日24时 | 针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市的人员,各级各相关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
四川泸州市 | 不早于2月9日24时 | 暂无市级规定 |
天津 | 企业暂不复工,复工具体时间将提前通知 | 暂无规定 |
西藏 | 暂无规定 | 暂无规定 |
新疆 | 暂无规定 | 暂无规定 |
新疆八师石河子市 | 不早于2月14日24时 | 暂无市级规定 |
云南 | 不早于2月9日24 时 | 暂无规定 |
浙江 | 不早于2月9日24时 | 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
浙江杭州市 | 不早于2月9日24时 | 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
浙江温州市 | 不早于2月17日24时 | 各企业要承担主体责任,对所有来自湖北等重点区域的员工逐一劝告,一律推迟来温,复工后来温的一律由企业负责集中隔离观察14天并建立档案,实行日报告制度。 |
第二部分 延迟复工期间常见问题
1. 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员工工作的,如何支付工资?
1月31日、2月1日和2月2日:按照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规定,1月31日至2月2日属于延长的春节假期,应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目前,各地的认识比较统一,即安排员工在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上班的按休息日加班处理。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正常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月3日-2月9日(或其他延迟复工日期):各地人社局对延迟复工期本身性质有不同的认定,对该期间内安排员工工作的工资待遇也有不同解释。我们将各地人社部门的文件或权威解答中明确的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整理成下表,供大家参考(截至2020年2月1日21时):
地区 | 2月3日-2月7日 | 2月8日-2月9日 |
广东 |
| 如安排员工工作的,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
湖北 |
| 同左 |
江苏常州 |
| 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
江苏苏州 |
|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按正常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
江苏无锡 | 同上 | 同上 |
江苏盐城 | 同上 | 同上 |
辽宁 |
|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按正常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
山东(包括青岛市) |
| 如安排员工工作的,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
上海 |
| 同左 |
注:以上总结均假设(1)涉及的员工执行标准工时制;执行特殊工时制的员工,工资待遇可能不同;(2)涉及的企业平时休息日为周六、周日;如果平时休息日不是周六、周日的,则需要相应调整。
我们会持续关注各地就延迟复工期间工资支付标准的新意见,并不时以特刊形式向大家通报。
2. 擅自提前复工,企业可能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对于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对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上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进一步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应予立案追诉。
新型冠状病毒属于乙类传染病,但按照甲类管理。
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 一般企业是指不属于下列行业的企业: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行业。上海地区还规定:对春节期间连续生产,无新增返沪人员,继续生产不会造成人员流动的企业,可以维持现状继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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