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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疫情特刊(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相关政策及问答汇总

2020.01.31 君合劳动组

针对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劳动法律问题,君合劳动法团队特地制作了本特刊。本特刊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我们收集整理的截至2020年1月30日上午6时各地出台的有关政策,第二部分则是一些常见问题的问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尽我们的绵薄之力,与大家共克时艰。


第一部分 中央和各地政策汇编


中央通知


  • 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1月24日,人社部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的有关问题: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 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 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为缓解疫情传播,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明确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地方规则


地区

规则

摘要

北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20]11号)

  • 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 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的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居家观察14日,每日向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报告健康状况,配合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状况的随访或者电话询问等。

《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上海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 暂停举办大型招聘活动和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改进招聘会、会议、培训等活动的组织形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能以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尽量召开视频会,能在线上开展的活动尽量在线上开展。

  •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对于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 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 针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沪的人员,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

天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9号)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3至24个月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给予稳岗返还,标准为上年度企业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

  •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

  • 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广东东莞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动者被医学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 对于非因疫情被医学隔离观察,但因在重点疫情地区未能及时返莞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优先考虑安排其年休假,并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时间较长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待岗,并支付工资或生活费。但因执行工作认为出差到重点疫情地区的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莞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

  • 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需停工治疗的,依法享有医疗期,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 如疫情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工资或生活费。

  • 如劳动者被派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属于工伤。

  • 除特殊工作人员(如医护人员)外,劳动者可以拒绝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

  • 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终止与被医学隔离观察或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可以暂时拒绝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径重点疫情地区返莞的劳动者复工,要求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劳动者应依法予以配合。但在医学隔离观察期满经确诊无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其复工。如劳动者属于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符合相关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湖北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对于人社部通知中提及的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湖北省省长在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 湖北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13日24时

湖北武汉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

  •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

  •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通过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的特殊工时行政许可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 企业要为上班职工配置防护口罩,做好职工食堂、澡堂及工作场所的消毒卫生,安排好疫情防控时期的工作班车。有条件的企业要配备体温监测设备,一旦发现疑似感染职工,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浙江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

  • 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 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 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浙的人员,各地、相关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浙江杭州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 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时前复工。

  • 针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杭的人员,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江苏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 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江苏无锡

《无锡市关于推迟全市企业复工复业时间的通告》

  • 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8日24时。

江苏镇江

《镇江市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复学安排的通告》

  •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和建筑工地复工、复业、新开工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8日24时,涉及市民生活必需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和疫情防控必需行业(如口罩、消毒水、体温仪、护目镜、防护服等)除外。2月8日24时后有复工安排的企业须提前向属地政府报备,其中建筑工程须严格实行申报制和实名制管理,经住建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工、新开工。

江苏常州

《常州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

  •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人社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 直接参与疫情防治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编内人员同等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并可按《劳动法》等相关规定享受加班工资报酬。

  • 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为上述对象申报工伤认定且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3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江苏苏州

《苏州市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

  • 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 春节期间未停产企业,经企业经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审核同意,可维持现状继续生产,同时必须严格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 所有企业要对返苏员工逐一登记造册,加强全流程管理,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

  • 凡从疫情重点地区返苏的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居家或在企业集体宿舍隔离14天的要求。隔离期结束后,如无感染症状,方可正常上班。相关企业和各地要为企业员工隔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 复工企业要每日监测上报员工身体状况,一旦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立即上报地方政府,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企业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 对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南通

《南通市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告》

  • 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 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须向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复工。

四川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的通知》

  • 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成都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0〕7号)

  • 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

辽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10号)

  • 企业发放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山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5号)

  •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 迅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 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

  • 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 企业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

  • 疫情防控期间,暂停举办规模性现场招聘活动、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和聚集性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积极引导企业和职工参加线上求职招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

山东烟台(高新区)

烟台高新区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2号)

  • 高新区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8日前复工,来自湖北等重点疫区的员工,全部暂缓返岗,接到解除疫情通知后方可通知返岗。

安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 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重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厅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除外。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 已复工、复产的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并做好健康防护,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河南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妥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豫人社明电[2020]2号)

  •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

  • 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岗位的,工资待遇由所在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 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吉林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16号)

  • 督促指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地妥善处理好职工劳动关系问题,特别是劳动合同履行、工资或生活费发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海南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密切监控疫情情况,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 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劳务派遣等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青海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陕西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胡哦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湖南邵阳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公告》

  • 企业员工推迟返厂复工,企业不得因此裁员解除合同或者辞退扣减工资等(生产医药用品器械企业除外)。

湖南株洲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实行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绿色通道的通知》

  •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新疆八师石河子市

新疆八师石河子市

  • 师市辖区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14日24时;


第二部分 常见问题问答


请注意,本所观点主要针对上海地区的相关政策规定(截止目前我们注意到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均出台了与上海地区类似的推迟复工的地方政策)。


由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未来发展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国家和地方政府也随时有可能出台新的政策,我们在此提出的相关问题和观点不代表我们的正式法律意见。同时我们也将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和相关政策的进一步出台,并可能不时对我们的观点进行更新。


一、1月31日-2月2日期间


1. 1月31日-2月2日期间的休假安排属于什么性质?


1月31日和2月1日(延长假期期间)倾向于认为属于国家临时安排的特殊假期。


2月2日属于正常双休日性质;相关事宜按照休息日的情形进行处理。


2. 可否安排员工在延长假期期间工作,如何支付加班工资?能否安排调休?


公司可以统一按照双休日加班处理;可以安排调休,若不能安排调休,则参照休息日的标准支付200%加班工资。但是,上海、广东、浙江和江苏都出台了禁止普通企业在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地方政策,所以建议该等地区普通企业不要安排员工到公司办公场所上班,但可以安排员工在家上班。具体可以见我们第5个问答。


3. 能否安排员工在延长假期期间在家办公,或者要求员工处于待命(on call)状态?


可以。

  • 安排在家办公的,视为提供劳动,应参照休息日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调休。

  • 要求处于待命(on call)状态的,原则上不认为属于加班;On-call期间确实安排工作的,按照具体工作的时间参照休息日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调休。


二、2月3日-2月9日期间


4. 推迟复工期间的性质是什么?


  • 2月3日-2月7日期间(推迟复工期间):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费予清1月28日下午3:00接受记者提问答复的口径(“市人社局口径”),属于休息日(其性质等同于双休日)。

  • 2月8日-2月9日期间:属于正常双休日性质。


5. 能否在推迟复工期间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是否违反上海对于“推迟复工”的要求?


根据市人社局口径,上海市政府通知要求企业不能提前复工,这是从减少人员聚集的角度来考量的。政府提倡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如员工的工作性质存在灵活度,符合在家办公的条件的,我们认为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但是鉴于该等安排会较大增加用人单位成本,我们建议公司在可能的情况下安排得细一些,尽量分情况、分岗位、分工作时间制度类型等安排在家办公,以免产生高额的加班费或者调休的问题。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以安排员工待命(on-call)的形式取代直接安排在家办公,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减小对企业生产和员工生活的影响,同时控制加班费和调休成本的目的。


6. 员工如果拒绝在推迟复工期间在家办公的安排,公司该如何处理?


当前形势下,我们建议对于推迟复工期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尽量以协商和说服教育为主。一般情形下,除非对企业的经营管理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的,不建议立即对员工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公司可以在今后对员工绩效考评中将员工在推迟复工期的工作态度作为考量因素之一。


7. 如何支付推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能否安排补休?


按照市人社局口径,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8. 对于在推迟复工期间不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或者员工不愿意在家办公的,是否可以安排员工休取年休假?


按照市人社局口径,推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的性质,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抵扣员工年休假。


9. 对于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如安排他们在延长假期或推迟复工期间工作,是否需要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上海市人社局并未对此予以专门说明,所以目前没有官方的口径。但是延长假期和推迟复工期间均被定性为休息日,而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休息日工作的,依法并不需要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事实上,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本来的工作时间就比较灵活,他们完全可以自行根据工作负担情况调整自己的休息时间,来实现“补休”,因此企业不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并不会损害到他们的权益。


三、复工后仍需停工停产


10. 因疫情影响主动关闭部分门店,能否按照停工停产处理?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可以安排停工停产。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应在第一个月支付员工标准工资。第二个月开始支付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480元)的生活费。其他城市的生活费标准请依据当地规定为准,一般是当地最低工资的70% - 100%。


如需进一步信息,烦请联系以下联系人或者您的日常联络人。


汪东澎  白洪娟  谌楠  马建军  威杰夫  冯明浩  卜一木  富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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