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6
序言
35岁的君合,走过时间的长河,既有夏日的炙热浓烈,也有冬日的沉稳深邃;它在行进中不断探索中国律界发展的深度与广度,也不断挑战自我努力向上。它曾经是中国律界的“先行军”,创造中国历史率先走出国门创立中国律界第一家海外分所,它也不断“敢为天下先”,用一个又一个里程碑项目来印证自身的卓越与努力。它敢打、敢想、敢变不断走出“君合特有的韵律节拍”。在35岁之际,君合不断“加强锻造”己身,内部强化发展国际仲裁业务,并邀请国际仲裁业务的“发言人”董箫律师,来讲讲君合国际仲裁团队和业务的那些人、那些事儿。
乘着经济全球化的浩荡东风,在“一带一路”倡议所开辟的崭新航道上,中国企业纷纷驶向国际市场的广阔蓝海,掀起了波澜壮阔的“出海”浪潮。而在这股浪潮的前沿,矗立着这样一批“守护者”——他们不仅是中国企业出海征途中的坚实后盾,更是中国法律智慧与国际规则对话的桥梁,以其专业、严谨、坚韧的精神,致力于为中国企业的世界征途构筑起坚实的法律防线。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解决经贸投资争议的重要法律途径,在处理国际经贸纠纷、消除投资和贸易障碍、推进国际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经济全球化和“一带一路”大背景下的纠纷解决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35年岁月流转,君合培养了众多争议解决精英,其中不乏众多国际仲裁领域的优秀律师。近几年,君合更是加大引进国际仲裁专业人才的力度,2022年随着在国际仲裁领域声名卓著的董箫律师的加入,更使得君合对国际仲裁人才的培养进入快车道——所里专门成立了争议解决3组,专攻国际仲裁方向。君合正在逐渐磨砺这把“碧玉刀”,期待在一体化平台的加持下,一旦亮刃,刀锋所向,锐利无双!
时值君合35周年,我们此次特意专访了争议解决3组组长董箫律师,聊一聊君合国际仲裁的历史和团队。
1、君合管理层下定决心,单独成立争议解决3组,培养“国际仲裁”方向的专精法律人才,在当前形式下,您如何看待律所这一战略调整和变化?
这一战略调整是对全球经济发展潮流的敏锐响应。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积极“出海”拓展国际市场,跨境争议案件日益增多。由于仲裁方式具有的“专业性、保密性、裁决跨境执行便利性”等独特优势,仲裁在跨境争议解决中被选择的频率显著上升。
同时,近年来,中国企业对仲裁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从最初的抵触和犹豫,到逐步的接受和适应,再到现在的主动拥抱和运用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工具,这一转变标志着中国企业在国际舞台上变得日益成熟与自信。而君合成立专攻国际仲裁的争议解决小组,顺应了这一趋势,有助于汇聚一批专业人才,为客户提供更为精准、专业和高效的服务。
2、能否介绍一下君合的国际仲裁团队以及君合国际仲裁领域一些优秀的合伙人?您在培养君合国际仲裁业务领域的律师时,挑选人才的主要标准是什么呢?
要介绍君合国际仲裁团队,首先需要先介绍一下君合国际仲裁业务的“历史渊源”。
作为中国最早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君合国际仲裁业务的发展历史悠久、渊源深厚,实践甚至可以追溯到其成立之初。君合1989年成立时,便设立了争议解决业务组,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对外经济往来的增加,君合的涉外业务特别是国际仲裁业务的数量不断增加,并扩展到公司股权、并购、投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的国内和国际仲裁。星燧贸迁,岁序流转,君合为中国争议解决律师,尤其是国际仲裁方向,培养了众多优秀璀璨的人才。无论是“达能与娃哈哈”合资与商标争议案件中的合伙人刘大力、严荣荣、王钊、武雷、张雯、马建军、章忠敏、李清、李洁、胡孝红和叶臻勇;印度尼西亚某水泥厂项目国际仲裁案中的合伙人周显峰、胡宇鹏和田野;德国凯德诺合资合同纠纷、分销协议纠纷、股东协议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中的合伙人郑艳丽、宋燕和胡宇鹏,中国某大型企业与某斯里兰卡企业ICC仲裁案中的赵慧丽,抑或是代理的涉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案例被选入最高院典型案例的苑宇衡、刘臻,都是君合以深厚的法学底蕴与实践融合、用广泛的国际仲裁业务磨砺而培养的国际仲裁人才。君合国际仲裁人才的涌现,是中国律师行业发展的一个缩影。他们的成就,不仅彰显了个人才华与努力的价值,更体现了中国律师在全球化背景下的责任与担当。所行走过,必有光芒!
如今的争议解决3组汇聚了一批优秀的合伙人,他们在处理各种类型的跨境争议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团队成员各有专长,团队在跨境投融资、并购和股东争议、国际建设工程、高科技交易、大宗国际货物买卖等领域均有专家级人物,在仲裁裁决的跨境强制执行方面也积累丰富的业绩。每位合伙人都在其专业领域内拥有深厚的知识储备和实践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而精准的法律服务。
在选拔人才时,我们希望候选人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还要对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差异有充分的了解乃至融会贯通。跨境争议解决往往涉及多个法律体系。当前,在跨境融资、并购、建工、技术许可等多个领域,普通法仍是常见的适用法律。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将普通法系下的概念准确地转换为中国法律环境下易于理解的表述,并向中国客户清晰解释普通法概念,对于保证沟通的顺畅和有效性至关重要。缺乏对任一法系专业术语的准确理解都可能导致沟通障碍,进而影响争议解决的效率和成果。因此我们认为,掌握两种法系的思维方式,以及跨文化、跨法域的沟通能力,是国际仲裁律师必不可少的核心技能。
3、您认为君合做国际仲裁业务最大的优势是什么?这样的优势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形成的呢?
君合在国际仲裁业务中的独特优势在于可以依托一体化的作业平台为案件的解决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作为一家综合性大型律师事务所,君合不仅拥有一支精通国际仲裁的专业团队,还能依托其他专业领域的优秀团队,形成强大的支持网络。在面对涉及不同行业和专业的争议解决案件时,君合能够迅速调动该案件涉及的行业和专业领域的团队资源,他们的深刻洞察和宝贵经验往往能在案件处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这种跨专业和领域的协同合作,不仅丰富了我们的服务维度,也极大地提升了我们在解决复杂国际仲裁案件时的效率和效果。
例如,在处理国际建设工程争议时,我们能够借助具有工程背景的律师的专业见解,准确理解工程合同中的技术条款和行业惯例,从技术角度分析争议点,与工程专家有效沟通,提高技术证据在法律程序中的准确性和说服力;面对医药行业的许可和分销争议时,得益于具有医药背景的律师团队,我们能够准确把握医药行业的特定惯例,为客户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诉辩策略。这种跨专业和领域的协作,正是君合经过35年长期积累所形成的一体化作业平台的核心优势。
4、在国际仲裁领域深耕多年,您和您所带领的君合团队曾处理过众多知名的跨境争议案件,能否分享其中1-2个典型案例呢?在这些案件中您和团队遇到了什么样的难点,又是怎样解决的呢?
在君合过往三十五年的历程中,所承办的国际仲裁典型案例不乏璀璨星光,但如果要谈到君合国际仲裁的里程碑案件,就必须要提到轰动一时的“达娃之争”,君合在其中代理达能。达能娃哈哈之争被称为改革开放30年来影响最大的国际商战,两家公司合作10年后的2006年,双方在合资合同履行、“娃哈哈”商标转让以及许可、合资公司实控人以及董事的竞业限制、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合资公司股东的知情权等系列问题上争持不下,最后对簿公堂。分别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杭州仲裁委员会、美国加州法院、BVI和开曼的法院以及国内各地法院进行了众多的仲裁和诉讼。这场商战是一在中国境内跨省市涉及多个地区的不同层级法院诸多的诉讼;同时又是一跨国境,涉及不同的仲裁机构需要境内外律师团队的充分协作与协调,以及仲裁和诉讼的专业人士的充分统一认知和高度良好协作的多头并进案件的典型。该案件也引起了当时中法两国元首的关注,成为两国元首会见的议题之一。众多仲裁和诉讼战役背后,达能与娃哈哈为中国企业家上演了一场经典商战案例。君合团队就纠纷的仲裁策略进行设计和讨论,并作为客户的代理人参与了仲裁程序,结合客观事实,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维护客户的切实利益。达能娃哈哈案件是法律纠纷中里程碑的案件,也是君合国际仲裁的里程碑案件。
君合国际仲裁案例的多样性,如同一幅丰富多彩的法律长卷,展现了君合律师在不同领域,不同情境下的法律智慧。我也选取另外的两个案件说明一下:案例一是一家大型工业设备的跨境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君合代理的中方企业是卖方,买方则是一家知名印度企业。仲裁条款约定的是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案件的基本事实本身不算复杂,中方的主张是要求印度企业支付设备的尾款。但该案在法律层面却牵扯到多个法域下的复杂问题,在程序方面也几经波折,耗时长久,对律师团队的法律专业知识、资源调配能力、沟通能力以及案件管理能力提出了极高的挑战。
具体而言,案件的难点之一在于法律层面,它涉及了英国法、印度法和新加坡法三个法域。同时,对方也聘请了印度顶尖的法律团队,双方就适用法、代理权、欺诈、内保外贷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交锋。此外,该案在程序问题上也给代理律师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一方面,该案还与另一宗案件存在关联关系,需要处理和协调与关联仲裁案件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另一方面,对方律师采取了多种策略以拖延仲裁进程,极大考验了君合律师团队在证据组织,论点呈现和跨境案件管理方面的能力。
面对重重挑战,君合律师团队迎难而上,凭借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在国际仲裁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对案件的每个环节和关键论点上都展现出敏锐的洞察力和精确的判断力。例如,在是否聘请境外法律专家证人以及如何挑选最合适的专家证人等重要问题的决策上,君合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做出了准确的判断,在庭审中极大地增强了我方论点的说服力。更重要的是,君合律师始终将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即使这意味着需要投入更多额外的资源和精力,君合的律师也毫不犹豫地全力以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和实现。
另一个案件是一宗跨境技术许可合同仲裁案,我们代表的中国企业与一家美国公司签订了技术许可协议,美国公司依据协议授权中国企业将其技术应用于家用电子产品、并根据使用该技术的产品数量收取许可费。该美国公司声称中国企业隐瞒了使用其技术的产品数量因而欠付许可费,并对中国企业提起仲裁,索赔金额高达5000多万美元。该仲裁程序由美国JAMS管理,仲裁地在美国加州。
该案的关键争议是判断美国公司许可技术的具体内容及确定中方实际使用该技术的产品数量。在案件初期,仲裁庭根据美方的披露请求,以程序令方式要求中方将其全部产品根据美国公司指定的测试方法进行测试以验证产品是否使用美方的技术,并披露对应产品的全部型号和产量。这对中方极为不利,因为案涉合同对被许可技术的描述的准确度不足,如果适用该等测试方法,则可能被认定为使用了美方技术的产品型号和数量可能远超过中方应支付许可费的产品型号和范围。
我们的律师团队深入研究了包括专业技术资料在内的案件材料,凭借专业知识和敏锐洞察,发现美方提出的测试方法存在误导和缺陷,并与客户技术团队通过技术测试证实了律师团队的推测,即,即便是没有使用美方技术的中方产品,在美方提出的测试程序中也可能表现出使用了美方技术的产品的技术特征。基于该发现,我们迅速组织技术专家团队和美国合作律师采取行动,成功说服仲裁庭专门就证据披露问题召开庭审。仲裁庭在听取我们详实、专业的抗辩意见后修改了证据披露的程序令。根据新的程序令下确定的测试方法,最终被发现使用了美方技术的中方产品的数量仅为美方指控数量的若干分之一,这一发现显著改变了中方面临的不利局面,最终促成本案以我方客户满意的方案达成和解。
5、仲裁律师常常面临着“舌战群儒”的激烈场面,在面对不同的国家地区法律、主体、语言的层层压力时,您和团队一般会把什么作为首要突破口呢?
我们解决案件的首要突破口在于透彻研究当事人之间基础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构建整体策略,这一策略方案往往同时涵盖程序和实体层面的考量,同时将客户的商业考量因素置于重要位置。
在程序层面,我们通常会评估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是否适宜追加当事人,或者是否应当考虑合并仲裁等要素。当下的争议解决案件日益复杂,一个案件可能涉及众多主体、众多合同文件,甚至会在境内外同时推进多个法律程序,如何在程序上为客户谋求最大利益,是我们策略制定中的一大重点。在实体层面,我们同样紧扣合同文件中的每个要点甚至标点符号,将各项法律要素纳入考量,细致评估我方的立场和可利用的法律依据。探索各种可能的切入点。
总而言之,在面对一个复杂案件时,我们的突破点在于紧扣基础法律文件,制定全面精准的策略,从而尽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客户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
6、您对于团队的人才培养有何考量?比如,如何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的仲裁专业人才,以更好地服务中国企业的全球化战略?
正如前文所提及的,国际仲裁律师必须具备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双重思维模式。为了培养这些关键能力,我们鼓励律师团队积极参与各种行业交流活动,如研讨会等。还可以考虑通过交换项目或留学经历来拓宽视野和增强跨文化交流能力。
7、您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担任理事会成员,对于中国律师“向上走”,并有机会担任国际仲裁机构的重要角色,您有何建议?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国际仲裁从业者在相关的国际仲裁机构中担任重要职务,这确实是一个非常积极和令人鼓舞的趋势。君合合伙人赵慧丽和顾嘉曾连续多年担任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青年组织(YSIAC)的理事会成员,君合顾问苑宇衡曾连续三年担任国际商会青年仲裁与ADR论坛(YAAF)中国区代表,赵慧丽律师最近被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AAA-ICDR)指定为大中华区委员会委员。
我期待中国同行们继续与来自不同法域的国际仲裁从业者和国际仲裁机构进行广泛的交流和合作,积极参与行业交流活动。在此过程中不仅要从旁观察,更要走到台前,积极参与到国际争议解决规则的制定过程中。通过这种积极的参与,我们不仅能够为规则的制定贡献中国智慧和视角,还能推动规则体系的多元化和包容性,确保它们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法域和文化背景的实际需求。
8、您曾经在采访中提及,“国际仲裁从业者经过多年的实践,逐渐形成了在不同司法文化背景下能获得普遍接受的‘共同语言’。”这种求同存异的观念和君合的核心理念不谋而合。您能否结合您或您团队曾经经手过的案件,谈一谈你们在实际应用中,是怎样践行这种理念的吗?
在国际仲裁的舞台上,尽管不同的案件会适用不同国家的实体法,但在程序问题上,存在跨越不同司法文化背景的“共同语言”,这些“共同语言”实际上是国际仲裁领域的 “最佳实践”或“软法”,被来自不同法域的国际仲裁从业者广泛接受和认可。例如国际律师协会发布的《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和《国际仲裁取证规则》,商事仲裁国际理事会出版的《1958年纽约公约释义指南:法官手册》,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出版的《纽约公约指南》,这些规则和指南虽不具备表面上的法律约束力,却是国际仲裁实践中长期积累的宝贵经验。它们被全球各地的国际仲裁从业者广泛采纳,成为国际仲裁领域的共同语言,指导着国际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9、伴随着中国“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涉及中国企业的跨境争议案件数量也在持续增长。基于此,可以谈谈君合国际仲裁团队的未来发展战略及愿景吗?
关于团队的发展战略和愿景,我们致力于构建一支精通各个仲裁机构规则和不同地域仲裁文化的精英团队,以期为客户提供更全面、更高质量的服务。我们的目标不仅是培养对国内法有深刻理解的专家,更希望能够培养出在国际舞台上得到广泛认可的专家型人才。
此外,随着气候变化和能源问题引发的争议逐渐增多,国际地缘政治因素对国际争端解决领域的影响也不可忽视,业界已经关注到,除了大家讨论比较多的商事仲裁,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仲裁案件数量近年来也在上升。这些新趋势的出现,对我们的团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因此,我们将密切关注这些新趋势,不断学习和适应,以确保我们的团队能够紧跟时代的步伐,为客户提供最前沿、最专业的服务。
君合“国际仲裁”群英榜
陈之尧 狄青 董箫 顾嘉 郭思锋 何凌云 胡宇鹏 李清 刘臻 祁达 田野 王钊 苑宇衡 张雯 张愉庆 赵慧丽 郑艳丽 周显峰
君合国际仲裁代表性、典型性案例
代表一家中国知名建筑企业处理ICC系列仲裁案件,涉及在东南亚国家的融资、房地产项目建设以及销售代理等合同争议,仲裁地为伦敦、科伦坡等地,总的争议金额超过1.5亿美元;
在标的4亿美元的一宗EPC合同争议中,与一家英国律师事务所共同代表中国企业在ICC国际仲裁院应诉;
在一起销售代理协议纠纷中,代表中国当事人在ICC对外国委托人提起仲裁,争议标的超过4400万美元;
代理一家国内贸易公司处理与新加坡供应商之间的贸易纠纷ICC国际仲裁院香港仲裁案,争议金额820万美元;
在一起ICC仲裁案中,为中国某大型国有高科技公司提供仲裁前的策略分析并起草相关仲裁文件,与美国律师一起代表该公司共同处理其供货商在美国特拉华州破产法院的破产案件;
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下系列碳排放权交易(CDM 机制下CER交易)争议中,为五家中国公司提供关于在ICC国际仲裁院针对某澳大利亚银行提起仲裁的法律服务;
在中国公司与荷兰某公司的农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中,代表中国公司参加ICC以瑞士为仲裁地的仲裁程序,取得令客户满意的和解结果;
在一起货物销售合同争议中,为某跨国工业集团在ICC的仲裁提供仲裁前的程序和实体法律分析意见,并协助进行和解;
代理某中国航空公司因飞机租赁合同与韩国某航空公司之间的ICC仲裁案,争议标的超过4000万美元,并为客户争取到有利的和解裁决。
在中国某中央企业与某BVI公司涉及股权回购纠纷的HKIAC仲裁案中担任国企一方的代理人,争议标的超过4500万美元,适用UNCITRAL规则,最终为客户获得有利的和解解决方案;
为某跨国投资公司合资合同争议在HKIAC的仲裁案件提供中国法分析意见并参加仲裁程序;
在一起并购争议中,代表某中国企业的海外子公司参加HKIAC仲裁程序,涉案标的逾1.2亿美元;
在一起HKIAC的仲裁案件中,为印度某领先的太阳能技术集团提供中国法专家意见,争议标的超过3400万美元;
在某合资协议争议中,为欧洲知名IT技术公司提供关于在HKIAC提起仲裁的法律服务;
代表一家中国家电巨头应对一家美国高科技公司在HKIAC对其提起的仲裁,案件涉及专利许可协议引发的知识产权授权纠纷,争议金额超过4000万美元,最终以客户满意的方案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
在一起涉及石油产品的大宗货物国际买卖合同纠纷中,代表中国企业针对一家印度公司在SIAC提起仲裁程序,争议标的700万美元,并获得胜诉裁决;现在该裁决在印度孟买法院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过程中;
代表一家中国公司处理其与瑞士某公司因OEM合同项下的争议在SIAC的仲裁案,争议标的超过2000万欧元;
在一起与某新加坡公司之间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代表一家法国公司在SIAC进行仲裁;
在某大型设备购销合同争议中,为某日本公司提供关于在SIAC针对中国国有化学品公司提起仲裁的法律服务;
在一起铁矿石国际货物买卖纠纷中,代表中国企业对南非某公司在SIAC提起仲裁程序,并获得有利的和解方案;
在一起矿产品国际贸易纠纷中代表两家中国企业向SIAC提出仲裁申请,向一家著名澳大利亚矿业公司进行索赔;
在某德国公司于SIAC诉某“财富世界500强”化工企业中国子公司经销协议纠纷案中,为后者提供法律服务;
在一起与澳大利亚某公司的矿石贸易合同纠纷中,代表某中国公司向SIAC提起仲裁,同时伴有澳洲法院关于信用证止付令/冻结令程序;
在一起与澳大利亚矿产商的贸易纠纷中,代理一家国内贸易企业在LCIA进行仲裁,并进行国内承认与执行程序,争议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
就一起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与一家美国律师事务所共同代理卢森堡某航空技术公司在LCIA启动仲裁,并获得胜诉裁决;并代理该裁决在中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程序。该案争议金额超过1.2亿美元;
在多宗设备供应合同争议中,为某世界领先的钢铁工业设备制造公司在SCC仲裁提供仲裁程序和实体分析意见,并协助和解;
在一起针对北欧客户的风电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中,代表中国企业在SCC提起仲裁并获得有利的和解结果;
为某中国桥梁工程设备制造商针对某美国设备进口商在ICDR的仲裁案提供法律服务;
在某长期购销合同争议中,向已被当地法院发布禁令的中国某国有矿产公司提供关于在AIAC仲裁的法律咨询;
在某分销合同争议中,在中国某知名家电上市公司所涉及的印度临时仲裁案以及印度法院程序中,与印度律师一起为该上市公司服务,为客户获得满意的和解解决方案。该临时仲裁案适用UNCITRAL仲裁规则;
代表一家国企背景的投资基金对某设立在开曼群岛的金融科技公司及其创始人和中国境内VIE实体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要求相关主体履行股权回购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涉案金额达5500多万美元;
受一家美元投资基金委托对某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金融科技公司及其创始人和中国境内VIE实体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相关主体履行股权回购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涉案金额逾1000万美元;
受一家欧洲公司委托,就其与中方股东之间的合资纠纷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中方股东赔偿相关损失,并请求仲裁庭认定合资公司的解散条件已经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