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1 郑宇 葛田雯
2018年6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发布第18号令,出台《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2018版负面清单”),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
与此同时,2017年6月28日生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2017版负面清单”)在2018版负面清单实施后同时废止,但其中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继续执行。
本文旨在介绍2018版负面清单的最新变化,总结该等变化对相关行业外商投资股比限制的影响、合资/合作要求的影响,以及提示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的一些调整变化。
一、2018版负面清单新变化
2018版负面清单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相较2017版负面清单,主要变化如下:
(1)删减清单条目:负面清单条目由63条减至48条,删减条目占原负面清单条目总数23.81%,涉及服务业、制造业、农业和能源资源等22个领域1。基本的特点是:扩大开放服务业,基本放开制造业,放宽农业和能源资源领域的外资准入2。
(2)优化目录结构:首次采用表格形式,体例上不再针对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单独列举,统一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进行分类,涉及14个一级分类,34个二级分类,共计48条。
(3)明确过渡安排:改变以往“一次一放”的传统开放模式,对部分领域开放作出整体安排,正式引入过渡期概念,增强开放可预期性。2018版负面清单中适用过渡期的行业主要有:
A. 汽车行业
2018年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
B. 金融行业
2018年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方控股改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018年将期货公司由中方控股改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018年将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由50%放宽至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4) 特殊安排优先:在适用2018版负面清单时,如遇CEPA及其后续协议、ECFA及其后续协议3、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此外,2018版负面清单明确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外商投资股比限制变化
我们在下表中比较了2017版负面清单和2018版负面清单涉及外商投资股比限制的变化:
(1)12个项目取消股比限制要求,占2017版负面清单中有相关限制性要求项目总数的40%;
(2)4个项目适用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完全取消该等项目的股比限制;
(3)具有股比限制的项目总体只剩18项(2022年全部过渡期届满后将只剩14项),与2017年版负面清单实施前具有股比限制的约37项4相比,仅在1年的时间消减幅度超过50%。
表注:(i)符号“X”表示要求“中方控股”;符号“Xb”表示要求“中方相对控股”;符号“Xc”表示要求“中方股比不低于50%”;符号“Xd”表示要求“中方股比不低于49%”;符号“N/A”表示股比要求不再适用;(ii) 表格标绿处表示根据2018版负面清单规定已取消股比限制的项目;(iii) 表格标黄处表示根据2018版负面清单规定适用过渡期的项目。
三、外商投资限于合资、合作要求变化
我们在下表中比较了2017版负面清单和2018版负面清单涉及合资或合作要求的变化:
(1)有4个项目取消了原“限于合资或合作”的要求,占2017版负面清单中相关限制性要求的9个项目总数的44.44%;
(2)除本文第二部分提到仍有股比限制的项目外,其他具有合资或合作要求限制的项目目前总体只剩5项,与2017年版负面清单实施前具有合资或合作要求限制的约13项10相比,仅在1年的时间消减幅度超过60%。
表注:(i)符号“Y”表示“限于合资”;符号“Z”表示“限于合作”;符号“N/A”表示合资或合作要求不再适用;(ii)表格标绿处表示合资或合作要求不再适用的项目。
四、 禁止外商投资行业要求变化
与2017版负面清单相比,2018版负面清单涉及禁止外商投资行业内容变化的项目共计8个,其中移出1个项目,调整6个项目的部分内容,同时新增1个项目,具体变化详见下表:
五、 君合评论
继今年四月份发改委就制定新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及制造业开放问题答记者问后17,新版负面清单在2个多月后即落地和准备实施,这样的行政效率彰显中国政府在扩大改革开放和鼓励外商投资方面高效和强大的执行力,总体而言,对于中国的外商投资无疑是重大的利好消息。与此同时,新版负面清单在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的具体内容方面有一些调整,也值得外国投资者关注。
注:
1、参见发改委《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修订说明,http://www.ndrc.gov.cn/xwzx/xwfb/201806/t20180628_890757.html。
2、参见《以更大力度推进对外开放——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2018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答记者问》,http://www.ndrc.gov.cn/xwzx/xwfb/201806/t20180628_890755.html。
3、CEPA指《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ECFA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4、参见《2017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股比限制及合资合作要求变化简析》(作者:郑宇、葛田雯),载于《君合法律评论》2017年7月28日。
5、中资银行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
6、中方控股,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且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国国籍。
7、同上。
8、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国国籍。
9、同上。
10、参见《2017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股比限制及合资合作要求变化简析》(作者:郑宇、葛田雯),载于《君合法律评论》2017年7月28日。
11、我们理解,将“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从负面清单中删除,主要是基于不将此项目视为负面清单下投资行为的考虑,但不代表该项业务中其主管部门对外资参与该业务的相关限制解除。
12、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国国籍。
13、同上。
14、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要求中方控股,参见本文第二部分表格内容。
15、须由中方主导,即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16、同上。
17、参见http://www.ndrc.gov.cn/fzgggz/wzly/wstz/wstzgk/201804/t20180425_8832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