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08 魏瑛玲 丁雨杭 李中天
引言
本系列最后一篇文章将探索中东地区两个主要司法辖区,沙特及科威特的纵向垄断协议制度。
一.沙特
沙特现行竞争法体系以《M/75皇家法令》(Royal Decree No. M/75)(下称“《沙特竞争法》”)1和《M/75皇家法令实施条例》(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Of the Competition Law, promulgated under Royal Decree No. (M/75))(下称“《沙特竞争法实施条例》”)2为核心。就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而言,沙特竞争主管机关(General Authority of Competition,“GAC”)于2025年发布了《针对纵向和横向协议的指南》(下称“《指南》”),进一步规定了纵向和横向协议的认定方式。
1. 沙特对纵向限制的规制框架
作为总括条款,《沙特竞争法》第5条规定,无论是以书面或口头、还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任何故意或非故意损害竞争的行为,包括实体间的协议或合同,均应予以禁止。第5条以非穷尽的方式列举了部分典型行为,其中包括“确定商品的价格、服务费、销售或采购条款”,以及“划分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或采购市场,或根据地理区域等因素对市场进行划分”等可能涉及纵向限制的行为类型。由于未对“实体”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规定,第5条包含了对可能具有竞争损害的横向及纵向协议的限制。
在《沙特竞争法》基础上,《沙特竞争法实施条例》对纵向协议何时违反第5条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制:根据《沙特竞争法实施条例》,除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之间实施的部分行为(如固定价格、限制供应、分割市场、串通投标)将被视为本身违反(per se violation)《沙特竞争法》外,《沙特竞争法》第5条规制的其他行为被禁止的前提是其“目的或效果是削弱竞争”。换言之,根据《沙特竞争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除特定情形外,纵向垄断协议通常不被视为本身违法行为,而是需要具体评估其是否存在反竞争效果。《沙特竞争法实施条例》列明的、评估反竞争效果的因素主要包括受特定行为影响的供应商和采购商的市场份额及占比、特定行为的时间段等。
《指南》在《沙特竞争法》和《沙特竞争法实施条例》基础上对纵向垄断协议提供了更明确的分析框架。《指南》表示,同横向垄断协议相比,纵向垄断协议的参与者通常更有动力降低价格并提高服务水平,进而通常更符合消费者利益。因此,如果纵向垄断协议本身不包括本身违法的反竞争条款,且供应方和采购方在其所在的市场份额均低于30%,那么纵向垄断协议通常不会引发严重的竞争关注。但特定情形下的纵向垄断协议可能无法适用上述分析框架,因此仍然需要根据纵向垄断协议的竞争效果,对其是否具有违法性进行具体分析。
同时,《沙特竞争法》第6条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性规定中也涉及对纵向限制的规制。第6条规定,任何在市场或市场的实质性部分中占据支配地位的实体均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损害或限制竞争的行为,被禁止的行为类型中包括“确定或设定商品或服务的转售价格或其他条款”等典型纵向限制行为。
就纵向限制可能面临的处罚而言,根据《沙特竞争法》第19条规定,若相关纵向限制被视为违法(无论是第5条还是第6条),违法主体将被处以不超过违法行为所涉年度销售总额10%的罚款;若无法估算年度销售额,则处以不超过1000万里亚尔的罚款。GAC可酌情处以不超过违法主体从违法行为中获利金额三倍的罚款。
2. 豁免情形
根据《沙特竞争法》第8条和《沙特竞争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GAC可批准企业申请豁免适用《竞争法》第5条及第6条(包括纵向垄断协议的豁免),前提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相关行为有助于提升市场或企业在质量、多样化、技术进步或创新效率方面的表现;
使消费者获利超过对限制自由竞争的影响;
受豁免企业不得具备迫使竞争者退出涉及一种或多种商品的市场的条件等。
在评估一项纵向垄断协议是否可以适用豁免时,GAC还将衡量其他影响竞争的因素,并将其与豁免该项协议预期产生的积极影响进行比较。
3. 执法动态
GAC已有针对纵向限制行为的处罚案例。根据公开信息,GAC曾将一家面粉生产商在与其分销商签订的合同中加入独家供应条款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对其处以约244万欧元的罚款。3
此外,纵向限制可能成为GAC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执法关注重点。一项针对GAC的执法实践分析表明,GAC在实践中重点关注的内容包括各类纵向安排、独家销售条款和转售价格维持条款。4
二.科威特
科威特现行竞争法体系以2020年颁布的《第72号竞争保护法》(Law No. (72) of 2020 On the Protection of Competition,下称“《科威特竞争法》”)5和2021年颁布的《实施条例》(the Executive Regulations of Law No. (72) of 2020 on the Protection of Competition,下称“《科威特竞争法实施条例》”)为核心。6科威特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竞争保护局(Competition Protection Agency,下称“CPA”),其主要职责是加强科威特市场竞争,阻止损害竞争和垄断行为。
1. 科威特对纵向限制的规制框架
区别于沙特,《科威特竞争法》第7条明确规定,禁止具有纵向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订立任何限制或阻碍竞争的协议,或实施任何限制或阻碍竞争的协同行为。但《科威特竞争法》并未对“阻碍竞争”的标准进行明确定义。
同时,《科威特竞争法》第8条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也适用于纵向限制行为。具体而言,第8条明确规定,任何经营者均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任何在相关市场限制或阻碍竞争的行为,包括直接或间接规定商品价格或设定最低转售价格、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人为制造商品短缺或过剩的虚假情形、差别待遇、强迫客户不得与竞争者交易、阻碍相关市场商品流通、没有合法理由拒绝交易、以拒绝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为条件要求对方接受与原交易或协议无关的义务等。
根据《科威特竞争法》第28条,CPA可以责令该等经营者在其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经营行为并消除违法措施。此外,《科威特竞争法》第34条规定,违反第7、8条的经营者将面临不超过其上一财务年度总营业额10%的罚款。
2. 豁免情形
《科威特竞争法》第9条规定了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情形,即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CPA可以允许相关方实施《科威特竞争法》第7、8条禁止的行为。该等条件包括:
此类行为需具有促进经济发展,或提高效率、技术可行性、财务安全,或促进产品生产或销售系统的研发,或维持现状并防止恶化的效果;
此类行为系专门设计并包含适当保护措施,以将其反竞争影响降至最低;
此类行为产生的经济效益需更有可能超过因限制竞争产生的负担,且为消费者带来的明确利益也需超过其产生的负担。
3. 执法动态
根据公开信息,CPA曾于2023年援引《科威特竞争法》第8条(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对一起涉及纵向限制的案件进行处罚。在该案中,CPA认定14家超市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终止合作关系为要挟联合胁迫鸡蛋供应商无偿提供额外鸡蛋。最终,CPA对其中12家超市处以其年度营业额5%的罚款,并对其余2家超市处以其年度营业额1%的罚款,罚款总计880万第纳尔(约合人民币1.98亿元)。7
合规建议
总体而言,除少数本身违法情形外,沙特和科威特针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思路普遍采取“效果原则”,即需要个案考察协议对竞争可能产生的影响。此外,两国还可能通过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方式,对在相关市场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的纵向限制进行规制。在此基础上,尽管两国都规定了豁免情形,但还需考虑豁免在实践中的成功可能性大小。因此,企业在沙特、科威特开展业务时,应特别注意其市场力量及与供应商、经销商等上下游经营者的交互内容,严守合规行为边界。
1.参见:https://gac.gov.sa/#/page/competition-law。
2.参见:https://gac.gov.sa/#/page/regulation#7de5b219-b1d1-459c-928c-30493ee3374f。
3.参见:https://globalcompetitionreview.com/article/saudi-enforcer-sanctions-former-government-entity-over-exclusivity-clauses。
4.参见:https://cdn.prod.website-files.com/656de7edeac03a23cb56eb22/6908e4fb6d25272389154634_BREMER-3.pptx.pdf。
5.参见:https://www.cpa.gov.kw/Home/legal。
6.同上注。
7.参见:https://www.bremerlf.com/resources/kuwaiti-competition-protection-agency-issues-first-penalties。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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