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5年5月21日,香港立法会通过了《稳定币条例》(下称“《条例》”),标志着香港在全球虚拟资产监管领域取得重要进展。随后,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称“金管局”)于5月26日发布两份关键咨询文件,为稳定币发行人提供了详细的监管指导,以进一步落实《条例》的要求。这两份文件分别是:《监管持牌稳定币发行人的指引草案》(下称“监管指引咨询文件”)以及《有关受规管稳定币活动的建议反洗钱及反恐怖分子资金筹集(AML/CFT)要求的咨询文件》(含附件《持牌稳定币发行人反洗钱及反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草案》,下称“AML/CFT咨询文件”)。这些文件旨在通过建立规范的监管框架,保障香港稳定币市场的透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虽然主要针对发行人,但也为计划开展稳定币分销服务的分销商提供了宝贵参考。继我们于本文上篇「香港稳定币时代正式启航 - 上篇:《稳定币条例草案》通过开启新篇章」介绍《条例》的核心内容后,本篇将重点分析这两份咨询文件的核心内容。
此次发布的咨询文件不仅是对《条例》的细化和补充,更体现了香港在全球虚拟资产创新与风险防控之间的平衡能力。金管局通过明确的反洗钱、风险管理和企业管治要求,为稳定币发行人提供了清晰的合规路径,同时强化了香港作为亚洲Web3桥头堡的战略地位。分销商作为稳定币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同样需要关注这些指引,确保分销活动的合规性并支持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咨询期截至2025年6月30日,金管局鼓励业界及公众提交意见,以优化监管框架。
本文将梳理两份咨询文件的核心内容,详细分析其对香港稳定币发行牌照申请者的影响,并提供实操建议。同时,本文还将为分销商提供关注要点,以协助其在香港稳定币市场中扮演重要角色。需要说明的是,《条例》的监管范围仅限于其定义的“指明稳定币”,为方便阅读,下文统一简称为“稳定币”。
一、监管指引咨询文件:规范发行人运营全流程
文件背景与目的
监管指引咨询文件根据《条例》第171(4)条及附表2的最低准则,为持牌稳定币发行人提供详细的监管期望,涵盖储备资产管理、发行与赎回、风险管理、企业管治及业务行为等方面。金管局旨在通过明确的指引,确保发行人运营稳健、透明,并保护稳定币持有人的权益。目前文件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核心要求
1. 储备资产管理
每类稳定币的储备资产市值需始终不低于流通中稳定币的面值(full backing),并考虑市场风险进行适当超额抵押。
储备资产需为高质量、高流动性、低风险资产,如3个月内的银行存款、符合条件的可交易债务证券(政府或中央银行发行、期限不超于1年、高流动性等)、低风险隔夜逆回购现金、专为储备资产管理的投资基金,以及金管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除非事先获得金融管理局的书面批准,储备资产一般需以稳定币参考的货币持有。港元为参考的稳定币允许一定灵活性,储备资产可以美元计价。
如果存在合理的货币错配原因,发行人应向金管局证明这样做的需求和理由,并表明将实施措施(例如超额抵押)以有效管理相关风险,以避免将这类风险转移给稳定币持有人或对其运营造成负面影响。
储备资产需与其他资产隔离,通过信托安排(如独立受托人或信托声明)保护,并由合格托管人(如持牌银行金管局接受的安排下的其他资产托管人)保管。
发行人不得向稳定币持有人支付利息,储备资产管理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发行人所有。
每日准备储备资产及流通稳定币的报表,每周向金管局报告并更新网站信息。需聘请独立审计师定期进行验证,并公开验证报告以及向金管局提供。对于储备资产也需要定期进行审计,并向金管局报告。
2. 发行、赎回与分销
稳定币发行需审慎稳健,资金需以参考货币支付,并在收到有效请求后尽快执行。
发行人需向持有人提供以面值赎回的权利,并在收到有效请求后一个工作日内处理,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或附加苛刻条件。
若通过第三方分销,需确保第三方为《条例》定义的认许提供者(permitted offeror),并进行尽职调查以降低法律和合规风险。
发行人需建立客户准入(on-boarding)政策,进行客户尽职调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并遵守稳定币发行目标市场的法律法规(如通过IP地址验证客户位置)。
3. 业务活动
发行人可在牌照下发行多种稳定币,但发行新类型稳定币(如参考其他官方货币的稳定币)前,须与金管局协商,向金管局证明其具备管理不同类型稳定币发行的足够能力和资源,且新类型稳定币的发行不会对其现有发行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除稳定币活动外,发行人需获金管局批准方可开展其他业务,并确保其他业务活动不会对其持牌稳定币活动构成重大风险,且任何其他业务活动可能或实际产生的利益冲突能够得到适当管理和缓解。
4. 财务资源
发行人必须始终维持不少于2500万港元的实缴股本(或等值于可自由兑换为港元的其他货币),或经货币当局批准的等值其他财务资源。
财务资源不得用于关联方交易,需专用于业务活动。
5. 风险管理
发行人需建立与业务规模和复杂性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政策。
风险治理应实施三道防线模型(业务单位、独立风险管理/合规职能、独立内部审计职能),确保独立性和有效性。
监管指引咨询文件中对于信用、流动性与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包括设定内部限额,定期进行压力测试,确保储备资产在压力情境下支持赎回等。
监管指引咨询文件对于技术风险管理的政策包括代币管理、私钥管理、账户管理以及安全管理的各种规定,发行人可参考并搭建合规技术结构。
对于运营风险,监管指引咨询文件则列出对第三方安排进行评估和尽职调查的相关细节,确保数据访问和业务连续性。
发行人需制定事件管理框架、业务连续性计划及退出计划,确保关键功能恢复和有序清盘。
6. 企业管治
建立清晰的组织架构,明确决策程序和报告线。
董事会至少三分之一需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层包括行政总裁、稳定币经理(只适用于银行)及经理。
设立合规职能和内部审计职能,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并评估内部控制。
控权人、行政总裁、董事、稳定币经理(只适用于银行)及经理需符合适当性标准,其中行政总裁、董事和稳定币经理的任命,以及任何拟成为或者已成为发行人控权人均需要金管局批准。监管指引咨询文件中列出金管局在评估人选是否适当人选(fit and proper)时考虑的一系列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 经验与能力:人选(或公司)是否具备类似职责经验、履职记录,展现平衡、理性和成熟度,并有相关资质;
▫ 时间投入:人选能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
▫ 合规记录:人选是否有犯罪记录或因违规被监管机构处罚、批评或调查;
▫ 财务状况:人选是否存在不利财务状况,影响持牌人运营或客户信心;
▫ 管理问题:人选是否在被处罚、调查或破产的实体中担任管理角色,及其参与程度和结果;以及
▫ 利益冲突:人选是否存在妨碍独立履职的利益冲突。
对于独立非执行董事,金管局将另行考虑其在持牌人业务中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及其与主要股东的关系。
7. 业务行为与披露
建立稳健的记录系统,确保交易可追溯,支持审计和监管审查。
发布白皮书,涵盖发行人信息、稳定币详情、储备资产管理及风险。
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设立独立、公平的投诉处理机制,公开处理流程和时间表。
发行人如何应对监管要求?
监管指引咨询文件为发行人提供了全面的操作规范,尤其在储备资产管理、技术安全和企业管治方面设定了高标准。发行人需确保储备资产的流动性与安全性,投资于智能合约和私钥管理技术,并建立稳健的治理结构以应对监管审查。这些要求将推动发行人提升运营透明度和稳健性,吸引机构投资者和合作伙伴,同时为牌照申请奠定基础。
分销商需要注意哪些监管要求?
金管局在监管指引咨询文件中为发行人与第三方(其中包括第三方分销商)的合作设定了明确要求,确保稳定币分销不影响发行活动的审慎性与稳健性。以下是分销商需知的关键要点:
在香港提供稳定币的分销商必须为《条例》定义的“认许提供者”(permitted offeror),包括:
▫ 《条例》下的持牌人;
▫ 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持牌法团(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VATP)),目前有10家拿到了该牌照;
▫ 根据《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第8F条获批给牌照的人;
▫ 持有《证券条例》下经营第1类受规管活动牌照的法团;及
▫ 银行。
发行人需对分销商进行风险评估与尽职调查,考察其规模、能力、专业知识、过往记录、声誉,以及治理、行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分销商需配合提供相关信息。
发行人需要制定措施,确保发行人或者分销商运营中断时,指明稳定币的发行、赎回和分销仍能有序进行,确保业务连续性。分销商或许在这方面提供支持。
发行人需要建立有效程序促使第三方分销商处理与稳定币分销相关的投诉,确保客户权益。这些程序也会涉及分销商的参与。
分销商应积极与持牌发行人沟通,确保合作符合金管局标准,共同推动市场规范化发展。
二、AML/CFT咨询文件:构建稳健的反洗钱及反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框架
文件背景与目的
AML/CFT咨询文件及附件指引为持牌稳定币发行人制定了全面的反洗钱及反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下称“AML/CFT”)要求,旨在应对稳定币活动可能带来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文件遵循《反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下称“《反洗钱条例》”)及《条例》的法定要求,强调基于风险的监管方法(Risk-Based Approach, RBA),并与国际反洗钱标准(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准则)接轨。金管局明确指出,持牌发行人作为《反洗钱条例》定义的金融机构,需建立并实施有效的AML/CFT系统,以确保合规性。指引需要与《条例》、《反洗钱条例》以及金管局发布的与持牌人运营相关的任何规则、法规或指引一并阅读。目前文件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核心要求
1. 风险评估
发行人需进行机构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客户风险、国家风险、产品/服务风险及交付渠道风险。
风险评估的规模和范围应与持牌人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性相称。
风险评估需结构清晰、记录完善,涵盖定性和定量分析,并获得高级管理层批准。发行人还需确保评估结果及时更新,并可应金管局要求提供。
发行人在推出新产品、新业务模式或采用新技术前,需进行专项风险评估,以识别并缓解潜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2. AML/CFT系统
发行人需建立经高级管理层批准的AML/CFT系统,包括合规管理、独立审计、员工筛选及持续培训。
合规管理:发行人需任命合规官(Compliance Officer, “CO”)及具足够资历的洗钱报告官(Money Laundering Reporting Officer, “MLRO”)。
独立审计:发行人需设立独立审计职能,直接向高级管理层及董事会报告,定期评估AML/CFT系统的有效性。
员工筛选及持续培训:确保负责AML/CFT角色的员工具备高诚信度,并根据职员职责和经验提供定制化的AML/CFT培训。
若发行人在香港以外设有分支或子公司从事与《反洗钱条例》定义的金融机构相同业务,需实施集团层面的AML/CFT政策和程序,确保符合《反洗钱条例》对客户尽职调查和记录保存的要求。
3. 客户尽职调查(CDD)
发行人需在以下情况下进行CDD:
▫ 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前;
▫ 在为客户执行金额达8,000港元或以上的偶发交易(如发行或赎回稳定币)前;
▫ 当怀疑客户或其账户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时;以及
▫ 当对之前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或验证信息的真实性或充分性存疑时。
CDD措施包括识别并验证客户身份、识别受益人(beneficial owner)、了解业务关系目的及性质,以及验证代表客户行事的个人的身份和权限。
对于通过非面对面渠道(如移动应用或互联网)进行的客户身份验证,发行人需采用适当技术解决方案,防范冒充风险,包括身份认证和身份匹配技术。
发行人需识别客户钱包地址,区分托管钱包(custodial wallets)与非托管钱包(unhosted wallets),并通过微支付测试或消息签名等方式验证钱包所有权。
▫ 对托管钱包:需对提供钱包服务的金融机构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VASP)进行尽职调查。
▫ 对非托管钱包:需实施增强监控、交易限额等额外控制措施,缓解匿名性风险。
对非香港的政治公众人物(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s, “PEPs”)需采取强化尽职调查,包括验证资金来源及获得高级管理层批准;
对于香港及国际组织的PEPs,仅在识别出较高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时适用上述强化审查措施。
若无法完成CDD,发行人不得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并需考虑向联合财富情报组(JFIU)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4. 持续监控
发行人需持续监控客户关系,包括定期更新CDD记录及交易监控。
发行人需采用基于风险的交易监控系统,追踪发行时稳定币去向及赎回时来源,识别并报告可疑交易。为实现有效持续监控,发行人需要使用适当科技(如区块链分析工具)筛选交易及钱包地址,以确认资金流向并识别潜在非法活动关联。
若使用第三方技术进行监控,发行人须对该服务提供商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质量、数据库准确度及局限性,确保满足监管要求。
对于非客户持有的流通中稳定币,发行人需采取与其风险程度相匹配的监控措施,如将主要分销渠道限制在合规的金融机构或VASP,或把可疑钱包地址列入黑名单。
若检测到可疑活动,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向JFIU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5. 稳定币转让
发行人需遵守转移规则(Travel Rule),确保稳定币转移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
稳定币转移类型包括发行人作为发起机构(ordering institution)、中介机构(intermediary institution)或受益机构(beneficiary institution)的场景,均需要符合相关要求。
对于金额达8,000港元或以上的转移,需记录发起人和接收人的姓名、账户/钱包地址、地址或身份信息等;金额低于8,000港元的转移可简化信息要求。
所需信息需通过安全方式(如加密传输)立即提交到受益机构。
非托管钱包转移需额外记录发起人或接收人的身份信息,发行人也需要就这类转移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并实施相关管理措施,如增强监控和设置交易限额。
发行人可采用技术工具确保转移规则合规,但需进行尽职调查以验证工具的有效性,并且仍需负责履行其与转移规则合规性相关的AML/CFT义务。
发行人需要对转移对手方(如其他VASP或金融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评估其AML/CFT控制措施及数据保护能力。
6. 恐怖融资与制裁
发行人需建立数据库,整合联合国安理会(UNSC)及香港政府发布的恐怖分子和制裁名单,并定期更新。发行人亦可选择采用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数据库,并采取适当措施(例如定期进行抽样测试),以确保数据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发行人需实施筛选机制,在发行、赎回及转移前检查客户及相关方是否为制裁对象。
若发现潜在匹配,需进行增强检查并向JFIU报告。
7. 可疑交易报告
发行人需根据《贩毒(追讨得益)条例》、《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及《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的要求,及时向JFIU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8.1段)。
发行人需避免“泄露”(tipping off),以免干扰调查。
发行人需建立内部报告机制,记录所有可疑交易的处理过程。
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后,发行人需审查业务关系并采取风险缓解措施(如冻结或销毁相关稳定币)。
8. 记录保存
发行人需保存CDD信息、交易记录及可疑交易报告相关记录,在业务关系结束后或交易完成后至少五年,确保可追踪资金流向并支持执法调查。
稳定币转移的发起人和接收人信息需在交易完成后保存五年。
若依赖中介机构保存记录,发行人需确保记录可随时获取。
发行人如何应对监管要求?
金管局在AML/CFT咨询文件中就稳定币业务的关键环节向业界征询意见。文件重点探讨了五个核心议题:一是否支持发行及赎回时对托管钱包机构实施尽职调查,并对非托管钱包采取额外控制;二是发行人应如何落实虚拟资产转移规则的合规要求;三是是否支持对客户持有的稳定币实施持续监控以防范非法活动;四是如何预防非托管钱包的滥用行为及建议风险缓解措施;五是发行人对二级市场交易的监控责任及具体实施路径。我们期待业界的反馈意见以及后续的咨询总结,并相信这些意见将为完善香港稳定币监管框架提供宝贵参考。
AML/CFT咨询文件为发行人提供了全面的合规蓝图,特别是在三个高风险领域设立了严格标准:非托管钱包管理、跨境资金转移监控及可疑交易识别机制。发行人应当重点加强两个维度的合规投入:在技术系统方面,需配置专业的区块链分析工具和AML/CFT系统,以满足持续监控和转移守则的合规要求;在组织架构方面,需组建专业的合规团队,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确保高级管理层和MLRO能切实履行监管合规职责。这些措施将增强发行人的合规能力,降低法律和声誉风险,并提升市场信任度。
分销商需要注意哪些监管要求?
虽然稳定币发行人无需对非客户持有者进行CDD,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特性,所有链上交易均被永久记录于且具备完整可追溯性。这一技术特性为发行人提供了有效的监控基础,使其可进行监控、识别非法活动及相关钱包地址。为此,发行人应当采取充分且适当的持续监控措施,具体措施包括:限定分销渠道为具备有效AML/CFT控制的金融机构(FIs)或VASPs、使用区块链分析工具筛选交易、将可疑钱包列入黑名单,或通过白名单及封闭循环方式降低风险。
对分销商而言,需要与发行人密切合作,既要确保分销渠道符合监管要求,又要配合提供交易数据以支持监控,并协助执行黑名单或白名单管理机制,共同维护市场安全与合规性。
此外,分销商还需特别关注虚拟资产转移规则、非托管钱包交易监管要求及交易记录保存义务等合规要求,在稳定币生态中担当各种角色时也需要注意合规。
香港稳定币监管的前景与应对策略
金管局此次发布的咨询文件是对《条例》的进一步细化,体现了香港在全球虚拟资产监管领域的领先地位。与美国《GENIUS法案》等国际立法趋势同步,香港通过清晰的监管框架和灵活的过渡安排,为稳定币发行人提供了安全且具吸引力的营商环境。这些文件的实施将推动香港稳定币市场与全球金融体系的深度融合,吸引更多国际资本和创新项目落地。
对于有意在香港申请牌照的发行人,咨询文件提供了宝贵的合规指引。发行人可关注以下几点:
1. 技术投资:投资区块链分析工具、智能合约审计及私钥管理技术,以满足AML/CFT和技术风险管理要求。
2. 储备资产管理:确保储备资产的高质量和流动性,并通过信托安排隔离资产,以符合金管局的严格标准。
3. 合规与治理:组建专业合规团队,任命合格的CO和MLRO,建立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董事会。
4. 过渡期准备:留意《条例》的过渡安排并确保合规性。
5. 持续关注监管动态:参与咨询期反馈,密切关注金管局后续发布的指引和动态,确保及时了解监管发展的最新情况。
结 语
金管局通过发布两份咨询文件,为香港稳定币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这些文件不仅为持牌发行人提供了清晰的合规路径,还通过强化反洗钱、风险管理和企业管治要求,展现了香港在平衡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方面的卓越能力。它们不仅是对《条例》的细化补充,更是对全球虚拟资产监管趋势的积极响应,巩固了香港在亚洲Web3生态中的领导地位,为全球金融体系的虚拟资产转型注入了强大动力。这些指引同样值得分销商关注,促使其与发行人紧密合作,共同维护市场安全与透明度。《条例》的实施将推动香港稳定币市场与国际金融体系深度接轨,吸引更多传统金融机构、科技巨头及创新企业参与,加速去中心化金融(DeFi)与传统金融的融合,为全球支付、结算及跨境交易体系带来革命性变革。
在全球范围内,虚拟资产监管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香港的这一举措与美国、欧盟等地的新兴立法趋势相呼应,凸显了其前瞻性和竞争力。金管局通过基于风险的监管方法(Risk-Based Approach),确保稳定币发行人在遵守严格合规要求的同时,仍有空间探索创新商业模式。这种灵活而稳健的监管框架不仅增强了市场参与者的信心,也为香港打造了一个安全、透明且具吸引力的虚拟资产生态系统。特别是,咨询文件中对非托管钱包、区块链分析工具及企业管治的高标准要求,将推动发行人提升技术能力与运营透明度,从而在全球市场中占据竞争优势。
我们对咨询期结束后的发展以及咨询总结充满期待。金管局将根据业界及公众的反馈,进一步完善监管框架,确保其既能有效防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又能支持稳定币市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发行人应把握这一重要机遇,尽早启动牌照申请准备,完善合规体系和技术建设,积极参与香港稳定币经济的新时代。同时,发行人可通过咨询期提出建设性意见,与金管局共同塑造一个更具包容性和创新性的监管环境。作为全球虚拟资产领域的先行者,香港市场需要发行人、投资者及技术开发者通力合作,共同推动行业规范发展,为构建下一代金融基础设施贡献力量。分销商作为生态关键参与者,也需与发行人协同配合,共同提升香港稳定币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君合Web3团队
我们的香港Web3团队对于香港金管局申请相关事宜具有丰富的经验,在稳定币领域曾为众多客户提供服务。作为参与金管局稳定币沙盒试点计划的机构之一的法律顾问,我们深度参与牌照申请筹备阶段的各项事宜,并凭借我们在稳定币监管领域的专业积累,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如果您在香港稳定币方面或金管局稳定币申牌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求,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络。我们曾就稳定币相关监管要求发布过以下文章,欢迎关注:
稳定币
(1) 有关香港立法会通过《稳定币条例草案》以及其核心内容,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香港稳定币时代正式启航 - 上篇:《稳定币条例草案》通过开启新篇章」一文。
(2) 有关美国参议院近日通过程序性投票的《GENIUS法案》,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美国《GENIUS法案》揭幕:美元稳定币引领全球金融新篇章」一文。
(3) 有关香港金管局就在香港实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于银行持有加密资产的风险敞口相关的监管标准发布咨询文件,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香港将实施有关银行持有RWA, 稳定币及比特币等加密资产的监管标准」一文。
(4) 有关香港政府刊登的《稳定币条例草案》的核心内容及申牌要点,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香港稳定币时代加速到来 —— 香港 《稳定币条例草案》立法全速推进」一文。
(5) 有关《在香港实施稳定币发行人监管制度的立法建议 - 咨询总结》的具体内容以及金管局推出的沙盒安排,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一文读懂香港稳定币发行人牌照制度」一文。
(6) 有关《在香港实施稳定币发行人监管制度的立法建议 - 咨询文件》的具体内容以及金管局推出的沙盒安排,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稳定币发行人可以开始申请加入香港金管局沙盒(Sandbox)安排」一文。
(7) 有关金管局对稳定币业务监管进行公众咨询得出的结论,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香港金管局拟就经营稳定币业务设立强制性发牌制度」一文。
(8) 有关全球各主要国家及地区对于稳定币的监管情况,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浅谈全球稳定币监管」一文。
(9) 有关美国、新加坡、香港对于稳定币的最新监管情况,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浅谈全球稳定币监管(二):美国、新加坡、香港稳定币立法趋势比较」一文。
我们在其他虚拟资产监管方面也具有丰富的经验。我们曾就其他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监管要求发布以下文章,欢迎关注:
虚拟资产相关文章
(10) 有关香港金融管理局推出的数码债券资助计划,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香港金融管理局推出“数码债券资助计划”」一文。
(11) 有关香港政府于2024年2月8日发布的《有关规管虚拟资产场外交易的立法建议》的公众咨询文件的详情,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香港OTC立法咨询 - 为虚拟资产交易监管填补空白」一文。
(12) 有关证监会于2023年11月2日发布的两份与代币化证券相关的通函,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代币化证券(Tokenised Securities):香港金融市场新趋势」一文。
(13) 有关证监会与香港金融管理局于2023年10月20日发出的《有关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联合通函》之内容,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金融机构在香港提供虚拟资产相关活动(包括代币化证券业务)的最新监管导向」一文。
(14) 有关香港金融科技及Web3领域相关牌照简介,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香港金融科技及Web3领域相关牌照简介 - 一文读懂香港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TCSP)、储值支付工具(SVF)及金钱服务经营者(MSO)牌照」一文。
(15) 有关证监会于2023年2月20日发布的《有关适用于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咨询文件》的详情,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香港证监会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牌照(1、7号牌照及VASP牌照)申请要求展开咨询」一文。
(16) 有关香港特区政府于2022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在香港发展虚拟资产的政策宣言》的详情,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确保Web3创新发生在香港 – 香港就推动建设虚拟资产中心发布政策宣言」一文。
(17) 有关证监会对VASP的监管体系,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香港将针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建立发牌制度」一文。
(18) 有关美国加密资产法案的讨论,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美国Lummis-Gillibrand 加密资产法案要点解析」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