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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亿个税背后的商战:大中永乐仲裁案的博弈艺术丨君合35 · 争议解决经典案例展播

2024.12.02 刘歌 祖晓峰 胡楠 金红 谌楠 周舫 赵锡勇 郑斐

一则十八年前旧案,至今网上可查到大量媒体报道。什么样的案子,能引发如此持久的广泛关注呢?


2005年、2006年全国家电零售连锁经营企业中,国美、苏宁、永乐电器分列前三名,大中电器排名第六名。当时大中电器在北京地区占市场主导地位,在北京地区拥有60多家门店。永乐电器在上海地区也拥有60余家门店。尽管大中电器、永乐电器分占京沪家电零售市场的半壁江山,但由于两者全国扩张起步较晚,受制于地域瓶颈,始终无法与国美、苏宁分庭抗礼。


大中电器与永乐电器之间无论在北京还是上海基本没有直接竞争关系,是资源优势明显互补的两家家电连锁经营企业。因此,大中电器希望与永乐电器开展合并,以有望跃升为全国最大规模的家电连锁企业之一。


2006年4月19日,上海永乐与大中公司、张大中先生三方共同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约定了上海永乐将与大中公司在京津地区将以大中公司为主导的业务合作,上海永乐将以与大中公司进行合并、收购、换股或其他资本合作方式合并大中公司;大中公司的估值为大中公司的净利润与上海永乐的母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中国永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永乐将支付1.5亿作为定金。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后,大中公司接管了上海永乐在北京、天津地区的十余家门店。2006年5月13日,上海永乐支付了人民币1.5亿元定金。


2006年7月25日,香港上市公司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国美”)与中国永乐在香港联交所发布联合公告,国美对中国永乐进行要约收购。为此,大中公司声明要与上海永乐重新协商《战略合作协议》。


因协商未果,2006年8月4日,大中公司致函上海永乐,提出由于中国永乐与大中公司的竞争对手国美进行股权合并,将导致《战略合作协议》无法执行,因此正式提出协商解除《战略合作协议》。


2006年8月29日,中国永乐和国美在香港联交所发出联合公报,中国永乐同意接受国美的收购要约。


2006年10月17日,大中公司致函上海永乐正式解约。次日,大中公司在贸仲提起仲裁,请求裁决由于上海永乐的违约行为,大中公司没收1.5亿元人民币定金。


2007年1月31日,永乐香港上市公司退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对仲裁案进行了审理。君合律师制定了详实且行之有效的争议解决策略:

(一)合同的解除


《解约通知》不露底:只点出国美电器与永乐香港上市公司关于合并的联合公报构成上海永乐违约,根据当时有效的《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发《解约通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解约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


(二)仲裁的提起


因《解约通知》到达时生效,因此仲裁请求并非确认解约的效力,而是要求没收1.5亿元定金。提出仲裁申请时不露底牌,与《解约通知》表述一致。


(三)厘清合同目的


由于《战略合作协议》中没有写明合同目的,双方观点不同。君合通过合同措辞和电器零售业当时的布局证明两方这次合作是“南(上海)北(北京)合作、与国美竞争”的目的。同时,君合在庭上证明了永乐电器真实意图是托市/套现,赢得与大摩的对赌协议,把大中电器作为“嫁妆”送给国美,国美要求捆绑(即不解除《战略合作协议》)大中电器并以当时的定价(20亿)最终收购大中。


(四)用“两个凡是”揭开公司面纱


仲裁过程中,君合创造性地提出:凡是涉及到上海永乐与大中电器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的事项,永乐电器这个整体(包括零售管理公司、永乐香港上市公司和上海永乐)的实际控制人的意思表示都代表了上海永乐的意思;凡是该实际控制人所实施的与《战略合作协议》相关的行为,均应由上海永乐承担民事责任。


(五)阶梯性防御手段


退一步讲,即使认为零售管理公司、永乐香港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都是《战略合作协议》之外的“第三人”,仍可根据当时有效的《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追究上海永乐违约责任。

 

历时一年零三个月,仲裁案以大中电器完胜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07年12月1日,三方签署《和解协议》,上海永乐承认违约,认可大中电器单方解除《战略合作协议》的行为有效,上海永乐承担仲裁案全部仲裁费。大中电器对上海永乐的违约行为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作出适度的谅解和重大让步。


 大中电器以此案全胜为契机,要求国美电器在以高于苏宁电器出价(人民币30亿)20%的价格(即人民币36亿)的前提条件下谈判国美电器收购大中电器的全部股权。经过仅两天的谈判,两家公司同时签署了和解协议和收购协议。


据中国新闻网题为《张大中成国内个税“状元” 一次性纳税5.6亿元》的文章,及多家媒体2008年的大量类似报道,大中电器创始人张大中先生因本次收购,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5.6亿元,成为市地税局所了解到的国内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最多的纳税人。


张大中先生屡次表示,君合在处理对永乐电器的仲裁案中的专业知识、敬业精神、仲裁策略和技巧、以及近乎完美的结局,是他能以高价出售其公司的必要前提条件,并“应大大地奖励君合”。为此,大中电器向君合献上了锦旗,张大中先生还为君合律师写了表扬信。


18年过去了,当年参与案件的十一名律师,大多数仍留在君合,他们是:刘歌祖晓峰胡楠金红谌楠周舫赵锡勇郑斐(根据对案件代理工作贡献程度排名)。

君合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同时还与亚欧主要国家最优秀的一些律师事务所建立Best Friends协作伙伴关系。通过这些协作组织和伙伴,我们的优质服务得以延伸至几乎世界每一个角落。
北京绿化基金会与君合共同发起的“北京绿化基金会碳中和专项基金”,是中国律师行业参与发起设立的第一支碳中和专项基金。旨在充分利用公开募捐平台优势,积极联合社会力量,宣传碳中和理念,鼓励和动员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增汇减排”、“植树造林”等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