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发文提出:实现教育强国需要推进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深化高校领域腐败治理,严查重点领域的腐败问题。1教育作为国家发展的关键,整治教育系统腐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医疗系统已经展开了一场反腐风暴,教育系统的反腐行动或许即将到来。本文将结合案例介绍教育系统常见的腐败犯罪行为,并提出合规建议,以便广大教育行业从业者及时整改和排除自身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教育领域常见的腐败犯罪类型
(一)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为了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我国教育体系以公办学校为核心力量,该等学校也是政府财政拨款投入密集的单位,但我们最近注意到,贪污与挪用公款的行为在公办教育系统内时有发生。有人以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的方式贪污国有资金;也有人利用作为财务人员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便利,悄然挪用学校公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九十三条2的规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公办学校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适格主体,该等人员贪污和挪用公款的行为可能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1. 案例
(1)贪污罪
2014年至2020年6月期间,黄某利用其分别担任钦北区新棠中学和钦北区大寺第二中学校长职务上的便利,在上述两间学校的学生饭堂采购食品物品的过程中,授意供货商在原食品物品价格基础上加价,待学校饭堂结算后通过供货商将加价部分据为己有;或者授意供货商直接虚开购物发票,然后将虚开购物发票报销所得据为己有。黄某通过上述方式套取学生饭堂资金共计179,483.83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法院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3
(2)挪用公款罪
2008年至2019年,李某利用其担任吴江某中学校长、负责该学校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挪用该学校公款人民币1,900,000元借贷给其亲属用于营利活动,后将该等款项归还、退缴。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4
2. 法律规定
(1)贪污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挪用公款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注意事项
(1)单位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行为并不必然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因此,学校负责人依法可以为了学校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但建议履行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程序,并保存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记录,以证明上述拨款的目的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应当严格监督款项的收支,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相反地,如果将公款拨给个人使用前未履行完善的审批程序,也无法证明上述拨款目的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则单位负责人和使用公款的个人可能面临相关刑事责任。
(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
根据《纪要》,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而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只有非法占用公款的目的,而无据为己有之故意,则一般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即贪污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挪用公款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因此挪用公款罪的立案追诉起点、定罪量刑标准高于贪污罪,且法定刑则低于贪污罪。
(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民办学校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适格主体。但民办学校的工作人员挪用或侵占单位财产的,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侵占财产罪。与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相似,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也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企图永久非法占有。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单位的资金,但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此外,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括钱,也包括物。
1.案例
(1)挪用资金罪
某职业技术学校实训基地班主任朱某利用其担任班主任的职务便利,于2021年上学期开学前后多次挪用其代收的学生学费、住宿费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286,300元,用于网络赌博平台进行赌博。法院判决朱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责令朱某退赔挪用的资金286,300元。5
(2)职务侵占罪
某幼儿园投资人尹某利用其负责幼儿园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在其余投资人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幼儿园的名义与某公司签署合同,以将幼儿园的部分设施、设备出售给该公司后回租的方式获取资金。尹某将该公司向幼儿园账户转账的资金中的649,330元转账至其个人账户,部分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等。2020年,西安市某学校向该幼儿园转账民办幼儿园普惠资金和学前教育公用经费。尹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自助取款及转账的方式将其中39,100元据为己有,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等。此外,尹某还利用其管理幼儿园筹备期间投资款的便利,将250,000元据为己有,将该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等。
法院判决,被告人尹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并责令被告人尹某退赔被害幼儿园1,177,830元。6
2.法律规定
(1)挪用资金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受贿罪
受贿犯罪也是学校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有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家长甘愿斥巨资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也有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环节所涉第三方供应商为了攫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向学校的主管人员行贿。如果是公办学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将可能构成受贿罪;如果是民办学校的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将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是以学校的名义和意志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将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1.案例
(1)受贿罪
王某2010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其担任云南艺术学院音乐学院副院长、院长、云南艺术学院副院长等职务,在负责招生考试工作及分管声乐艺术中心等工作中,接受多人请托,承诺在推荐留学、招生考试、求职、借读、参赛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其领导身份出面积极推荐、协调关系,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42万元。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7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1年9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沈某在担任马鞍山某双语学校高中部教学副校长、执行校长(兼高中教学副校长)、宣城市某中学校长期间,利用其先后负责教育教学、学校全面工作等方面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某书店经营者安某财物共计人民币151.098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最终法院判决沈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8
(3)单位受贿罪
2017年至2018年,鹤壁市某中学与周口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学校食堂委托经营合同。在签订合同后,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为得到时任该中学校长的宋某的照顾,表示如果学校有些无法解决的费用,林某可以帮助解决,宋某表示同意。宋某安排王某负责代收学生餐费再向餐饮公司结算。在餐饮公司经营过程中,作为校长的宋某为解决学校部分费用无法报销的问题,让王某分三次扣除餐饮公司餐费共计160,000元存入王某个人银行账户中,其中146,778元用于学校开支。在经营过程中,该中学为学校食堂提供了帮助。法院认为,鹤壁市某中学非法收受他人钱款1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9
2.法律规定
(1)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单位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行贿罪、单位行贿罪
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是教育领域腐败案件中的常见罪名。一方面,学校的工作人员可能为了自身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构成行贿罪;另一方面,学校工作人员可能为了学校的利益而行贿,构成单位行贿罪。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不同,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主体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单位,因此,民办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也存在触犯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风险。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专题文章,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主要从两个方面区分:一是形式层面,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行贿行为并体现单位意志;二是实质层面,行贿所得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归于单位。而贿赂款来源并不是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的关键区别。10一旦被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学校存在被处罚金的风险。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后,加大了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的查处力度。因此,即使是小额的贿赂行为,学校也不应再抱有侥幸心理,而应及时制止工作人员的行贿行为,并建立严格的廉洁制度,防患于未然。
1.案例
(1)行贿罪
2019年年初,王某为感谢时任建昌县教育局局长的赵某提拔其为建昌县药王庙镇第二小学中心校副校长,将20万元人民币放在鸡蛋筐里,在赵某家楼门口送给赵某,赵某发现后委托他人将20万元退还给王某。法院认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由于王某属于犯罪未遂,且存在一系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行为,最终王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11
(2)单位行贿罪
2008年,薛某出资成立萧县某中学,并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为谋取萧县某中学在拨付义务保障金、建设新校区等事项上的不正当利益,薛某多次给予时任萧县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的王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95万元、美元10万元,多次给予时任萧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萧县县委副书记、宿州市司法局党组书记的王某人民币63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萧县某中学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薛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12
2.法律规定
(1)行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2)单位行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合规建议
学校的资金额度大且流动频繁,并且具有可以控制教育资源分配的性质,容易滋生贪污腐败的行为。对于腐败行为,我们建议学校从以下方面积极预防,主动整改:
1.加强公办学校的审批管理
公办学校应建立完善的资金支付审批制度、合同签约审批制度等,涉及项目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关负责人员的审批批准。公办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同时,公办学校还应加强对合同文本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审查及跟进,项目资金应当严格依据合同或协议约定进行支付,防止以虚假发票平账、虚列支出等。
2.完善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决策程序等,确保学校决策合法合规,体现学校法人意志,而非体现特定管理人员的个人意志,降低学校工作人员个人犯罪的风险。此外,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的要求设立监事或者监事会等学校内部监督机构,完善监督机构的职责和落实监督机制,在学校的治理结构层面及时监督和阻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民办学校还应配备专业的财会人员,建立校务委员会等,落实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我们建议上述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决策程序和职责等重点内容应当体现在学校章程中,或者以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名义审议通过具体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以确保学校管理的制度化和合法合规性。
3.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13;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14根据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22〕159号)和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22〕128号)的相关规定,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同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15。因此,学校应加强对人财物的管理,除了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之外,还应当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督制度,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通过对财务的监控及时甄别和阻止可能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学校的合法利益。
4.组织合规培训,增强反腐意识
为了进一步降低学校以及学校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风险,增强反腐意识,我们建议学校应当定期对学校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合规培训,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甄别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方面可以增强学校工作人员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意识,降低自身犯罪风险;另一方面有利于学校进行内部审查,识别和监督可能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纠正。
三、结语
师者也,教之以事而喻诸德也。只有正直廉洁的校园才能完成立德树人的教育任务,才能培养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栋梁之才。打击教育系统内的腐败现象,也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公平公正分配,为教育强国提供保障。不论公办还是民办学校,均应重视反腐倡廉,完善内部合规体系,及时识别腐败行为,并尽快整改。
[1] https://www.ccdi.gov.cn/llxx/202308/t20230824_288211.html,访问于2023年9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3] (2021)桂07刑终123号
[4] (2019)苏0509刑初1827号
[5] (2021)湘0525刑初295号
[6] (2021)陕0116刑初863号
[7] (2019)云刑终332号
[8] (2021)皖05刑终11号
[9] (2020)豫0611刑初316号
[10] https://www.ccdi.gov.cn/yaowenn/202303/t20230308_251073.html,访问于2023年9月1日
[11] (2022)辽1422刑初15号
[12] (2020)皖0303刑初425号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账户实施监督。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15] 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第七十五条规定:“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七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规范学校各项经济活动,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第六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第六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