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群体性金融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规定》”),确立本市法院在处理群体性金融纠纷中,将选取具有共通事实和法律争点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规定》特别提出,在诉讼指导上,法院可通过适当释明,组织当事人进行充分举证、全面进行实时调查和辩论;在专业支持上,涉及专业问题,可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意见,或指派专家辅助人出庭,或选用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在案件评议上,示范判决作出前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会议讨论。
2020年10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成某与被告某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管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合伙人易宜松律师、崔文辉律师和陈雨崴律师接受委托,与刘晨昕律师、尚怡童律师(已离职)等共同组成工作团队为资管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案件审理过程中,经研究讨论,法院依职权将该案选定为群体性金融纠纷示范案件,也是该院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群体性金融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启动的第一起示范案件。
这一决定,拉开了一场历时近三年,激烈交锋、寸土必争的“攻防战”。
该案中,被告与案外人合伙企业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将其自投资人处所募集资金出资合伙企业,再由合伙企业通过收购项目公司投资旅游项目。原告作为投资人与被告资管公司签署资管合同,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投资款。原告成某首先基于欺诈诉请撤销案涉资管合同并要求资管公司返还投资款及利息,后又提出备位诉请,并先后基于此提出众多诉讼主张,包括主张资管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存在虚假宣传、刻意隐瞒信息等不当行为、资管计划风险等级与成某风险承受等级不匹配、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投资款、违反勤勉尽责义务等。
由于本案系金融纠纷示范判决机制项下的示范案件,其审判结果不仅仅关系到成某诉请的案件成败,更会直接影响案涉资管计划项下其余全部投资者的后续法律行动。案涉资管计划涉及近亿元投资款项,有数十位投资者,均密切关注本案进展并相机而动。本案取得胜诉可成功帮助客户抵御剩余数十名投资者的潜在法律行动,起到“以一当数十”的抗辩效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对客户而言意义重大。
但与此相对的是,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体现出高度重视,合议庭对于事实调查与法律研判展开细致入微的工作,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合计开庭近十次。
君合接受客户委托后,积极与客户沟通案件背景,熟悉案件材料,精研金融机构投资者诉讼相关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案例,在扎实研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民事欺诈的认定规则、损失的确定性规则以及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标准,最终确定了“多层次”、“多方向”的结构化抗辩策略。本案的答辩状及代理意见条理清晰、论证充分。最终,君合的抗辩观点成功被两级法院予以采纳,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取得了令人欣喜的胜诉成果。
本案充分展现了君合律师对金融行业及争议的深刻理解、对于案件核心焦点及抗辩要点的准确把握、对于复杂事实材料的分析、突破能力,君合律师团队充分的准备工作、突出的庭审表现、专业又不失灵活的应诉风格,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客户权益,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