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继承分配的痛点与专业化特色化服务方案
遗产的继承由法律与道德双重规制,同时与伦理、社会、文化、情感密切相关,在现有的制度规则下,仅仅只是对遗产继承与管理的原则性的方面进行了框架性的规范,对于复杂、深入、细致的事务方面,则规则不足以适用。因此,遗产的继承容易产生纠纷,其中纠纷最集中的当属遗嘱继承。由于公平合理的价值理念具有相对性与主观性,被继承人自己认为的公平合理未必是所有继承人及遗产权利人认为的公平合理;况且,如果被继承人刻意不秉持公平合理的理念,而是坚持“偏颇”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其自己的遗产,则纠纷的产生更是一触即发。
因此,遗产管理人要为被继承人与遗产权利人提供优质的遗产管理与分配的服务,除提供专业化、技术化的服务外,还应及早介入并参与筹谋被继承人生前的遗嘱订立过程,及时与各方沟通或者建立事前的矛盾与风险化解机制,按照被继承人生前理智、真实的意愿,参考遗产权利人各方提出的合理诉求,为遗产管理与分割提供专业化与特色化的服务方案,方能更好地实现遗产案件社会效果、经济效果与文化效果的有机统一与协调兼顾,方能办好令各方满意或信服的遗产案件。
(一) 近年遗嘱继承纠纷的两则典型案例1
案例一:代书遗嘱应避嫌,见证人选任需谨慎
案情简介
王某与马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5名子女,分别是本案的两名原告(称原告1、原告2)和三名被告(称被告1、被告2、被告3)。现王某、马某先后去世。马某名下原有宅基地院落一处,该院被拆迁。三被告分别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共取得5套回迁安置房及若干货币补偿款。现二原告主张马某生前立有遗嘱,遗嘱表明在其去世后所有财产由二原告平均继承,起诉要求继承马某名下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拆迁利益。
庭审中,二原告提交代书遗嘱一份,称该代书遗嘱由原告2代为打印后念给马某听,马某认可后在立遗嘱人处捺了手印,原告2与赵某、刘某都签了字。落款时间为2015年12月5日。该份遗嘱载明:“立遗嘱人马某,本人头脑清楚,身体健康。本人自愿立此遗嘱,百年之后愿将名下的所有财产由2个女儿原告1、原告2平均继承。包括(房产、存款及其它)”。
同时,被告3也提交了两份代书遗嘱予以证明。第一份遗嘱由案外人王某某代书,由马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见证,由马某签字捺印,王某捺印确认,落款时间为2010年1月24日。该份遗嘱载明:“王某:……将位于大兴区旧宫镇隆盛庄村丰盛南五条21号住宅一套给小儿子被告3。……马某:以上我老伴所说的财产处理意见也是我的真实想法,其他一切不怎么值钱的东西也用不着处理了。”
针对上述遗嘱的订立过程,马某某、王某某均出庭作证。第二份遗嘱由陈某某代书,由步某某、王某某见证,由马某捺印确认,落款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该份遗嘱载明:“我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隆盛庄丰盛南五条21号的房产在我去世后由被告3一人继承。这处房产如果拆迁,所有拆迁事宜由被告3办理。这处房产所有的拆迁补偿全部由被告3继承。”被告3同时提交了一份录像光盘,录像记录了当时订立遗嘱的全过程。
裁判理由
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中包括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其中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中二原告所提交的遗嘱并非由见证人打印,而是由马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原告2代为打印,且并非在现场由马某口述遗嘱内容后打印,该份遗嘱从形式上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本院对该份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定。被告3所提交的代书遗嘱由一人代书,由两至三名见证人见证,由立遗嘱人王某、马某签字或者捺印确认,结合订立遗嘱时的录像和证人证言可以确定,两份遗嘱应当是王某、马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于此两份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行为能力异议不成立,遗嘱认定为有效
案情简介
陈某与王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二子,即本案原告与被告。陈某、王某先后去世。二人生前留有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房屋一套,登记在陈某名下。原告主张王某去世前留有视频遗嘱,指定其继承王某名下房产的全部产权份额以及她应当继承丈夫的那部分产权份额。现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归其继承,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王某生前长期处于脑梗疾病中,立遗嘱时王某意识不清,故对其行为能力提出异议。庭审中,视频遗嘱显示,立遗嘱时,有两名律师作为见证人在场,王某虽然说话较慢,但均能回答律师的问题,并明确表明其当时意识清楚,订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通过法院主持调解工作,被告认可视频遗嘱,表示尊重母亲的遗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涉案房屋归原告继承,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二) 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的处理难点
1、继承人众多,当事人易遗漏
继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众多,涉及复杂的亲属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纠纷中,原告在起诉时容易遗漏继承人,主要包括长期与亲人分居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久居国外的和失踪的继承人。
2、当事人矛盾尖锐,庭审秩序难把控
双方当事人多为近亲属关系,但矛盾较为尖锐,双方所持主张都是从自身利益的角度进行考虑,诉辩理由夹杂多年的利益纠葛,怒气大、矛盾深、庭审过程较为激烈,中途退庭、相互辱骂、哄闹法庭,甚至双方大打出手时有发生。一方当事人往往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遗嘱的真实性和效力不认可,理由主要集中在遗嘱人年事已高、身患疾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对遗嘱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3、遗嘱形式不规范,无效遗嘱认定多
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欠缺等原因,当事人提交的书面遗嘱往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遗嘱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即便当事人提交的遗嘱符合法定形式,但对方当事人多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同时由于遗嘱人已经死亡或立遗嘱时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等原因,给审判增加了难度。
4、遗嘱真实性遭异议,鉴定成功率低
遗嘱作为遗嘱继承纠纷中的重要证据,真实性往往遭到异议,此时一般需要委托鉴定机构对遗嘱上遗嘱人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这就导致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的申请鉴定概率高,但遗嘱人笔迹不清、年代久远字迹褪色、遗嘱破损或者有效的鉴定样本难以获取等原因,鉴定成功的概率较低。
(三) 遗产管理的专业化与特色化服务方案
为避免产生如上所述的社会实践中常见的遗嘱继承纠纷,妥善实现遗产继承与分配的美好愿望,在如今《民法典》确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之下,具备超前意识与深刻洞察力的老人应当及时聘请专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尽早介入并协助参谋制定遗嘱和/或遗产管理、继承与分配的专业化、特色化、定制化的专项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 遗产管理方案
生前个人与家族财富管理与身后遗产管理安全衔接定制方案
遗产信托、遗产大额保单/存单、遗产证券化等遗产投资管理特色方案
实物遗产接管、维护、管理方案
(2)遗嘱设立全套方案
遗嘱制作、见证、公证、保管方案
遗嘱动态管理方案
遗嘱执行方案
(3)遗产继承与分配方案
遗产分配方案
遗产继承特色定制化方案
家族文化传承与后代教育专项方案
二、遗产管理人的制度意义与文化意义
(一) 遗产管理人的制度意义
(1) 有利于保障遗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遗产公平分配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保护遗产安全性和完整性的重要制度,可以有效避免遗产在无人管理期间被遗产占有人转移或隐匿等,有利于实现遗产的安全保管、完整接管、保值增值与公平分配。
(2) 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及其他遗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保护遗产债权人及其他遗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有利于约束继承人的权利,防止其对遗产进行转移等,从而保障遗产债权人及其他遗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 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
遗产管理人保存、管理、分配遗产,追收遗产债权,清偿遗产债务等行为,不仅保障了被继承人与其他民事主体间的交易安全,也维护了继承人的利益以及与继承人交易的第三人之利益和交易安全。
(二) 遗产管理人的文化意义
(1) 有利于保存和发展“慎终追远”的传统优秀丧葬文化
《论语》有云:“慎终追远,民德归厚”。办丧事,纪念已经过世的长辈时,大家聚在一起,缅怀他这一辈子为国家、社会做出的贡献;在丧礼上有人会流眼泪,即使没有流眼泪,心里也在流泪,因为生命逝去了,我们看到还是会难过。其实,这时人心会变柔软,人情出来了,德行就开始厚道了;反之,都不参加丧礼,对别人离开这个世界我们都很冷漠的去对待,反倒人心和人情会变薄。
人心薄、人际关系冷漠的社会是一个不幸而冰冷的社会,身处其中人人都会受害。人生需要多一份人心、多一份人情、多一份人性、多一份厚道、多一份柔软、多一份关怀、多一份同情。这也可以称之为对生命的尊重。
一个人一生再怎么幸福,也不及晚年得以善终。能让老人晚年的生涯,尤其在生命临终的这段时光里,活的有尊严,走的有尊严,不给子孙后代留下伤痛和愧疚,都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来“慎终追远”的传统优秀丧葬文化的部分内核与精华。[2]
今天的社会高速发展,而文化却显得停滞缺位。通过建立和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利于弘扬和发展中华传统优秀丧葬文化,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有利于形成尊老爱幼、男女平等、谦恭礼让、公益回报的道德新风尚
在制度与文化缺位的状况下,人的欲望无限制的膨胀,人的道德受到猛烈冲击和考验。在制度到位的情况下,人的欲望被合理规制,人的道德逐渐回归,风气优良的文化得以慢慢形成。借助遗产管理人制度,提倡道德新风、慈善公益、家风传承,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引导新时代的人们形成尊老爱幼、男女平等、谦恭礼让、公益回报的美好道德新风尚。
(3) 有利于社会财富的有机再分配
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结合未来可能的各项配套制度,例如遗产税与慈善公益捐赠等,可以合理引导促进社会财富的有机再分配,实现社会效率与公平的有效调节。
三、结语
《民法典》确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一项在继承以往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创新而形成的适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需求的全新制度。一项好的制度,其落地实施需要兼顾公平性、可操作性及社会价值引导性,是一个系统大工程,需要社会各界一起努力共同贡献智慧并身体力行去尝试和探索。君合继承及遗产管理业务研究团队将持续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落地和操作实践作进一步的研究、探索和尝试。
[2] 参见微信公众号“中华文化大讲堂”在其自身的公众号上于2021年1月30日发表的未注明作者的文章《慎终追远 民德归厚--<论语>(连载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