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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制度专题研究系列文章(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责任和报酬

2021.06.09 叶臻勇 董明 乔予

一、我国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民法典》第1147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这是遗产管理人的首要任务,与破产管理人调查破产企业的财产很类似。破产管理人在调查破产企业财产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登记机关申请调查破产企业名下登记的财产;同时,破产管理人应当通过所有的网络等公开渠道检索、调查破产企业名下的商标、专利、著作权、域名、资质等无形资产;此外,破产管理人还应当通过对接管到的破产企业的财务凭证、账册、报表等财务及业务资料进行审计,通过审计追收应当归还破产企业的财产。与破产管理人一样,遗产管理人同样应当以中立者的身份对遗产进行认真地清点、核实,并根据遗产的内容登记造册、制作遗产清单。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是遗产管理上的第一个重要步骤,遗产管理人应做到认真、细致、详尽、不遗漏、无差错。在实践中,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在遗产清单上签名。关于何时制作遗产清单,《民法典》第1147条未作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179条规定,遗产保管人应于就职后3个月内编制遗产清单。实践中,在从速清点遗产后,应尽快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报告遗产情况,既包括报告遗产的范围,即遗产具体包括哪些财产,也包括遗产的现状,比如遗产在谁手中、折旧程度如何、是否需要采取特别保管措施等。应注意的是,报告遗产情况,应向全体继承人为之,防止出现损害部分继承人的情形。这与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向全体债权人报告破产债务人的财产情况非常类似。破产管理人同样会报告破产财产的数量、金额、价值、分布、占有情况等等。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


采取措施防止遗产毁损,是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保管这一职责的体现。为妥善保管遗产,遗产管理人应根据遗产的不同性能,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


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时,采取的处置措施应以必要为限,应当以不变更遗产的标的物或权利的性质为限。只有在这个范围内才可以对遗产改良和利用,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则属于处分行为,不是管理上的必要行为。比如遗产管理人任意处置遗产,将遗产赠与他人等,就属于超越管理权限的行为。


遗产管理人在管理权限内的必要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种:


(1)为保存遗产所作出的处理遗产的行为。例如,遗产管理人为保护房产,将破旧房屋进行维修,与他人订立房屋修缮合同,以免房屋倒塌、损坏。又如,为防止遗产损坏和减值,对于易腐败、不适宜继续保存的遗产及时变卖处理,以保存价款。再如,对于因长期保存耗费资金太大的遗产标的物,也可以变卖,保存价款。


(2)对死者紧急债务和税款的清偿行为。例如,遗产管理人为料理死者丧事的需要,可以对死者遗产作出处分作为丧葬费用。又如,死者生前因治疗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死者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均可以从遗产中支付。


(3)对于死者生前的营业,有必要继续进行的营业行为。如收取利息、取得营业的收益、支付参加该营业的职工的工资等,均在遗产管理的权限之内。


遗产管理人所作的处置遗产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与继承人共同商量办理。 同样,这与破产管理人管理与处分破产企业的财产很类似。破产管理人除了详细汇报破产财产的具体情况外,还会制作破产财产管理方案与变价方案,制成议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破产管理人将依照通过的方案行使管理与处分破产财产的权力。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实践中,遗产管理人对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进行处理,主要涉及两个程序:首先,确认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在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当通知继承人、债权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继承开始的事实以及申报遗产债权债务,这是启动遗产继承程序的必要环节。在必要情况下遗产管理人可以发出公告,公告继承开始的事实以及通知申报债权债务,在公告期限届满之前,遗产管理人有权拒绝清偿债务及交付遗赠物的请求。公告期满后,再根据遗产权益人的申报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的顺位清偿遗产债务,分割遗产。遗产管理人应该按照遗产清册、按照法定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这与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发布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的公告以及开展债权申报、财产追收等工作高度类似。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在清偿完税款和债务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应当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使分割后的遗产为各个继承人所有,这是遗产管理的最后一个步骤。分割遗产,会涉及分割顺序和分割方式。分割顺序上,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首先按照协议办理;其次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最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分割方式上,如果遗嘱中指定遗产分割方式的,应按照遗嘱处理;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未指定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转为按份共有等几种方式。


确定遗产分割方案后,遗产管理人有向继承人移交遗产的义务。当遗产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时,依据《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所以,若此类遗产在清偿债务后仍有剩余的,遗产管理人有向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移交遗产的义务。 与之类似,破产管理人在处分完毕破产财产后,会先行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破产管理人会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分配方案相应地向全体债权人分配破产财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此条属于兜底性条款,遗产管理人在必要情况下可以采取除前五项之外的其他行为。


二、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48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 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遗产管理人违反法定职责,且造成了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


比如(1)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遗产毁损,遗产价值减少,对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造成损害;(2)未尽到全面清理遗产且向继承人报告的义务,存在漏报、瞒报,致使遗产被个别继承人转移、处分,从而使得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债权人受到损害;(3)未按照遗产债务的法定清偿顺序进行清偿,或者在遗产不能满足全部债权的情况下,未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致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4)在遗产不足的情况下,对受遗赠人、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未按法定顺序分配遗产,造成受遗赠人或部分继承人受到损害;(5)在清偿遗产债务时,没有为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致使这类继承人利益受损;(6)在遗产分割时未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损害胎儿利益。应注意的是,上述几种情形仅为列举,不能包括所有情形,要根据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进行具体判断。 


2、遗产管理人对违反法定职责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这里的故意包括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了保护个别继承人或个别债权人利益,故意不清偿债务即分配遗产,或者不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分配遗产等。重大过失包括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明知被继承人有债权,但是怠于提醒继承人提起诉讼,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者明知有受遗赠人存在,但是分配遗产时将之遗漏等6。实践中要注意区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二) 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遗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损害赔偿责任三种,其中,损害赔偿责任是遗产管理人的主要民事责任形式。


三、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根据《民法典》第1149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一) 不同主体担任遗产管理人时的区分


1、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被继承人指定遗嘱执行人时,遗嘱执行人能否取得报酬要看双方是否对此有约定。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话则存在争议,学界有着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实践中有时虽然被继承人与遗嘱执行人没有约定,但是继承人与遗嘱执行人约定给付报酬的,只要不存在无效事由,应当认定为有效。


2、继承人推选的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在这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之间实际上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问题需要看双方有无约定。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能否请求继承人支付报酬,目前没有定论。


3、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此种情况下不应支付报酬,因为遗产管理人实际上管理的是自己的事务,产生的利益也归于自己。


4、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此种情况下原则上也不应支付报酬。


(二) 注意区分报酬和管理费用


报酬是给予遗产管理人的酬劳,是遗产管理人所付出劳动的对价。而管理费用,是指遗产管理人为进行遗产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一般包括以下三项;(1)保存遗产所必要的一切费用,如管理费用、做成遗产目录的费用、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诉讼费用、清偿费用;(2)遗产分割的费用;(3)遗嘱执行的费用,如遗嘱的提示、告知的费用。7


管理费用从遗产中支付。遗产不足以支付的,若遗产管理人是由继承人推选或者受遗赠人选择的,则管理费用应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担。所以,无论当事人对报酬有无约定,对于管理费用,只要是必要费用,若遗产管理人预付的,有权请求返还;若不是预付的,有权请求支付。对此理解,可以参考《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约定。 8


(三) 报酬支付的来源和顺序


遗产管理费用应由遗产支付,且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对于报酬,遗产不足以支付的,若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有约定的,遗产管理人可向继承人、受遗赠人请求支付。


如果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没有约定,则报酬是否应当支付,是否应当自遗产中支付,目前并无明确的规定,亟需配套的立法、司法以及实践经验来丰富和完善该等规则的空白。就此,我们基于既往的相关法律实践经验,对于该等规则空白的填补进行了构想,详见我们本系列文章的第三篇:《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进步与落实构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28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29~630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31页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32页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36页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36页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43页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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