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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整合各类机构许可证—简评《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2021.05.13 邓梁 李澍

自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机构合并以来,银行保险机构监管标准不断趋同。当前市场上各类金融、类金融机构仍使用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颁发的许可证,各类许可证记载事项、管理要求等存在差异,为了规范统一对各类许可证的管理,2021年5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官方网站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体现了银保机构监管进一步整合的趋势。


本文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管理办法》中值得关注的重点内容。


一、各类许可证的整合及分类


《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持有的许可证包括三类: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


其中,金融许可证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上述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基本属于原银监会的监管范畴。保险许可证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中介许可证适用于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这两类许可证对应的机构属于原保监会的监管范畴1


二、统一许可证的记载内容


《管理办法》明确各类登记证所登载的内容统一为:(一)机构编码;(二)机构名称;(三)业务范围;(四)批准日期;(五)机构住所;(六)颁发许可证日期;(七)发证机关2


《管理办法》针对各类机构分别明确了批准日期。对于“先证后照”的金融许可证和保险许可证,其批准日期为机构批准设立日期;对于保险中介许可证,其批准日期为保险中介业务资格批准日期。此外,对于采取备案或报告管理的机构设立事项(例如保险公估公司),批准日期为发证机关收到完整备案或报告材料的日期3


三、明确相关办理手续


《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新领、换领许可证、变更许可证记载事项、缴回许可证等各项手续的办理要求、时限规定以及公告要求。与此前相关规定相比,《管理办法》在新领、换领、遗失许可证相关公告要求中不再指定公告媒介4


四、明确与公示相关的要求


《管理办法》对许可证的公示提出了明确规定,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原件,对于不持有许可证的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加盖法人机构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5,此项规定基本上因袭了过去的管理要求。在此基础上,《管理办法》进一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据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和上级管理单位授权文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6。此外,在2021年5月7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中,有关部门负责人特别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因业务办理需要暂时无法在营业场所公示许可证原件,情况属实的,不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情形。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业务办理完毕后,及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原件。


除此之外,《管理办法》还规定,对于通过网络平台开展业务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相关网络页面及功能模块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上述内容7。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机构应予关注。


五、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根据《管理办法》,对银行保险机构违反规定、存在相关违规情形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8


导语


《管理办法》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为银行保险机构做出相应调整预留了充足时间,建议各机构及早与主管人员就换领新证事宜进行沟通。我们也将持续关注《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情况,并不断和您分享我们在实操中产生的最新见解。 



1.《管理办法》第四条。

2.《管理办法》第七条。

3.《管理办法》第七条。

4.《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5.《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6.《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7.《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8.《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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