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发布 / 君合法评 / 君合法评详情

公检法司四部门释义“套路贷”

2019.04.12 武雷 尹箫 丁珉 杨彤 叶阳天

近年来,“套路贷”案件呈持续高发态势,根据公安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9年2月底,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套路贷”团伙1664个,破获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案件216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获涉案资产35.3亿余元1。同时,上海、重庆、浙江等地司法机关于2017至2018年分别发布了针对“套路贷”刑事犯罪的法律适用指导性文件。目前,涉及“套路贷”的刑事案件也在陆续被各地司法机关审判裁决。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套路贷”刑事犯罪行为的定义、特点、常见作案手段等予以进一步明确,厘清了与民间借贷行为的界限,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 《意见》的主要内容及评析


1. 《意见》对“套路贷”犯罪作出了明确定义


在此次《意见》出台之前,如何界定“套路贷”刑事犯罪,在全国司法实践中尚无统一标准。本次《意见》明确,“‘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根据上述定义以及司法实践情况,我们理解“套路贷”犯罪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形式上,双方当事人间会签订相关借款协议,假借“民间借贷”之名;(2)主观上,放贷人及相关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故意,此处的财产不限于借款协议项下的金额,也可能是借款人的房产等其他财产;(3)客观上,放贷人及相关犯罪分子往往会诱骗或恐吓借贷人签订相关法律协议,或通过恶意制造借款人违约等方式虚增债权,最后通过法律途径或者暴力手段实现该不应被法律保护的债权。


2. 《意见》对“套路贷”犯罪和民间借贷进行了区分


《意见》指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我们理解,“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判断往往要借助对其客观行为的考察。《意见》明确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行为人是否在虚增借款额、制造虚假银行流水、恶意制造违约等行为,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如果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非法索债行为,应单独对该行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3. 构成“套路贷”共犯的情形


《意见》指出,在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情况下,仍(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5)协助办理公证的;(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的,应以共犯论处。同时,“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4. “套路贷”犯罪数额计算


根据《意见》相关规定,一旦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被定性为“套路贷”犯罪,在计算犯罪数额时,应当将行为人收取的虚高债务,以及相关“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费用全部计入犯罪数额。此外,向被害人给付的本金不计入犯罪数额。


在《意见》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对“套路贷”案件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分歧,部分司法机关参考诈骗犯罪案件中不将犯罪成本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做法,将犯罪分子在“套路贷”犯罪过程中获得的一切财产性收入均计入犯罪数额,给付给借款人的本金也不予扣除。我们理解,《意见》规定的计算方式综合考虑了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的实际非法所得以及对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从客观评判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更具有合理性,也避免了被害人可能从犯罪嫌疑人退赃行为中获利的情况。


5. 《意见》明确从重处罚情节


《意见》明确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包括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特定对象实施“套路贷”犯罪,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


6. 禁业规定


《意见》规定,“套路贷”犯罪分子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据此,我们理解,如果行为人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套路贷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7. 犯罪集团、黑恶势力的认定


《意见》规定,“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二、 《意见》出台的意义


我们理解,《意见》首次明确定义了“套路贷”案件,并列举了其核心特征与常见手法,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标准,对“套路贷”案件的办理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使司法机关能够精准地区分“套路贷”与正常民间借贷,避免打击面扩大化。


对于《意见》出台之后,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意见》,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并从专业刑事律师角度,提供更加精准的法律服务。


[1] 参见http://legal.people.com.cn/n1/2019/0226/c42510-30903232.html

君合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同时还与亚欧主要国家最优秀的一些律师事务所建立Best Friends协作伙伴关系。通过这些协作组织和伙伴,我们的优质服务得以延伸至几乎世界每一个角落。
北京绿化基金会与君合共同发起的“北京绿化基金会碳中和专项基金”,是中国律师行业参与发起设立的第一支碳中和专项基金。旨在充分利用公开募捐平台优势,积极联合社会力量,宣传碳中和理念,鼓励和动员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增汇减排”、“植树造林”等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