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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管理人中管理人(MOM)新规征求意见

2019.03.08 吴曼 谢青

去年出台的资管新规对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大资管行业的业务模式影响渐显。在资管新规禁止资产管理产品多层嵌套的背景下,通过成立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从而合规地开展大资管机构间的业务合作模式应运而生。近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正式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 产品指引》(以下简称“《MOM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大资管行业第一个关于MOM产品的专门法规,《MOM征求意见稿》有如下要点及亮点:


1、清晰界定MOM的定义及相关各方法律关系


1.1 相关定义


《MOM征求意见稿》规定,本指引所称MOM产品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母管理人)将所管理资产管理产品部分或者全部资产委托给多个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子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该定义可知:


(1)该指引规范的MOM产品仅限于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证券资管子公司、公募基金公司及基金子公司)发行的MOM产品。目前尚不清楚证监会是否会就同受其监管的期货资管机构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参照制定相关指引。同时,实践中银行、保险资管机构也存在发行MOM产品的现实需要,我们理解后续银保监会有可能制定类似指引。


(2)由于MOM产品具有“多元资产、多元管理人”的特点,故其子管理人应多于一个,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对于子管理人数量上限、所管理资产分配比例等未作进一步限制。


(3)母管理人既可将全部资产委托子管理人管理,也可选择将部分资产由自己直接管理,从而保留了资产配置的灵活性。


1.2 法律关系


MOM产品各相关方的法律地位及职责如表1所示。


表1


MOM产品

母管理人

MOM产品

子管理人

MOM产品

托管人  


符合资格的主体范围

可依法从事资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及证券资管子公司、公募基金公司及基金子公司

可依法从事资管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商业银行资管机构、保险资管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或符合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或证券公司

法定

职责

受托职责

提供投资建议

账户开立、投资监督、净值复核等


从上表可知,可担任子管理人的主体几乎涵盖了目前的所有资管机构,包括证券、公募基金、期货资管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仅限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未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及证监会监管体系之外的银行和保险资管机构,为母管理人根据多元化的资产配置要求选择不同类型的子管理人提供了较为广泛的基础。同时,我们注意到此处的“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也为此后允许信托机构参与MOM业务预留了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MOM产品中的子管理人与母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共同受托”关系,而是“委托-代理”关系。母管理人是MOM产品唯一的管理人,子管理人实际履行的是投顾角色,其性质属于服务机构。因此,《MOM征求意见稿》一方面强调母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子管理人而免除,另一方面也规定了子管理人因自身违法违规的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针对公募和私募MOM对管理人规定了不同的资质要求


《MOM征求意见稿》规定,MOM产品母管理人可以发行公募及私募两类产品,并据此对母、子管理人应具备的资质提出了相应要求,详见表2。


表2


公募MOM

私募MOM


主体类型同表1

同左

母管

理人

专职从事MOM业务的投研人员不少于3人

同左


合规性要求

同左


子管

理人

主体类型同表1,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需符合私募基金投顾的“1+3+3”1要求且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同左


应当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投资

经理

5 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事证券投资、证券研究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研究评价或分析经验(其中至少 2 年为证券投资经验);或者 5 年以上养老金或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经验;

2 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事证券投资、证券研究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研究评价或分析经验(其中至少 1 年为证券投资经验);或者 2 年以上养老金或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经验;


历史投资业绩稳定良好,无重大管理失当行为

同左


合规性要求

同左


不得兼任其他基金(FOF除外)的投资经理

同左


3、强调母管理人对MOM产品的管理责任及对子管理人的管控责任


3.1 母管理人对MOM产品的管理职责


母管理人作为MOM产品的唯一管理人,应严格履行管理人的全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针对MOM产品特点,制定产品投资策略和投资决策授权机制、划分子资产单元并对各子资产单元分别进行估值、核算,负责MOM产品最终的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对产品进行整体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对各子资产单元的交易执行情况进行留痕保管,以及编制MOM产品信息披露文件等。


3.2 母管理人对子管理人的管控职责


《MOM征求意见稿》就母管理人对子管理人的管控职责作出了严格规定:合理确定子管理人数量及各子管理人管理资产规模,建立合理的子管理人选聘、评估、更换机制及流程,对子管理人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对子管理人的管理情况持续进行监督评估并定期回访(回访频率不少于 1 次/年,办理子管理人备案等相关事宜。


同时,与资管新规对聘请投资顾问的合规要求一致,MOM产品的子管理人仅有权提出投资建议,最终的投资决策权和交易执行权应归属于母管理人,且相关投资指令必须纳入母管理人统一的风控监测。


《MOM征求意见稿》还特别强调,子管理人接受母管理人委托后不得再转委托,同时母管理人应当建立重大关联交易管控机制,将子管理人的关联方一并纳入管控范围,严格防范利益冲突。从《MOM征求意见稿》的文字表述看,禁止各子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但并不禁止子管理人与母管理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第十九条规定披露即可)。我们认为,实践中可能存在母管理人聘请其集团内部的各类资管机构担任子管理人的情况,因此禁止子管理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可能会限制MOM业务开展,建议改为限制子资产单元之间进行对手方交易。


4、MOM产品投资运作中的重要事项


以下为《MOM征求意见稿》规定的MOM产品投资运作中的重要事项:


(1)账户开立:每一个子资产单元应按规定单独开立子证券期货账户。


(2)投资范围:《MOM征求意见稿》中未明确规定投资范围,但从仅允许私募基金管理人中的证券投资类基金管理人担任子管理人来推测,交易范围似乎仅限于证券期货交易这类标准化投资品种,此点有待证监会明确。


(3)投资限制:《MOM征求意见稿》中未做特别规定,我们理解应根据相关MOM产品是属于公募还是私募产品以及各子资产单元具体的投资品种,适用各自相关的法定投资限制。


(4)备案要求:公募MOM的子管理人应当向证监会备案,私募MOM的子管理人应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5)子管理人服务费:基本原则是母管理人支付给子管理人的服务应当与子管理人提供的服务相匹配。同时,为避免双重收费,公募MOM的子管理人收取的服务费用应从母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中列支;而私募MOM的子管理人收取的服务费用由母管理人与子管理人自主约定,我们理解可从母管理人管理费中或子资产单元的基金财产中列支。


(6)信息披露:母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中详细列明MOM的投资安排、子资产单元划分标准、子管理人选择标准等核心产品要素;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各子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各子管理人的管理规模及占比、母管理人与子管理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子管理人当年合计获得的服务费用及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等。我们认为,如果服务费用通过母管理人从其管理费中支付,似乎并无必要在年报中予以披露并计算该部分服务费用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7)风险提示:MOM产品应在名称中明确包含 “管理人中管理人(MOM) ”字样;母管理人应编写MOM产品资料概要,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该产品的特定风险。


(8)技术系统:母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支持MOM产品的投资运作,我们理解,由于母管理人承担者各子资产单元交易执行及MOM产品总体的风控、合规管理职责,因此对其信息系统运行的安全、稳定、可靠性应有较高的要求。同时,涉及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的,还应当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


(9)禁止性行为:MOM产品管理运作的合规性依然是监管关注的重点。对于母管理人、子管理人及托管人,《MOM征求意见稿》除规定了常见的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侵占挪用基金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当利益等行为外,还严禁其为违法或者规避监管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利用基金进行商业贿赂、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返还管理费、不当使用基金财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等。


综上,《MOM征求意见稿》对 MOM 产品的定义、法律关系、参与主体资质条件、运作模式、投资运作、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进行了系统性的规范,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与其他资管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开展跨行业的资管业务合作提供了充分的法规依据。我们也期盼MOM新规尽快正式出台,以更加全面、深入地推进大资管行业内部的协作共赢。



1. 具体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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