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发布了《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分别取代了《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上期发 〔2012〕94号)以及上期所有关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旧规”)。以下我们简单列举就有关实际控制账户的认定和报备,以及违规情形下的处理措施的修改要点。
《新办法》主要条款 | 与旧规相比的主要修改 | |
实际控制关系的认定 |
| 新旧规定基本一致。略有细节不同: 1.《新办法》对“实际控制”定义加入了“重大影响”,由此,不需要对交易决策有决定权,只要对他人的交易决策有重大影响就构成实际控制。 2.兜底条款的认定主体在交易所的基础上增加了证监会。 |
实际控制账户的报备 |
| 总体来说,报备分为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的开户人主动申报和监管机构询问检查并责令申报两种方式。 主要修改有: 1.《新办法》新增要求通过交易所最终报备至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交易所与监控中心实行信息共享。 2.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控制人和被控制人,都有报备的义务。 3.主动报备的期限从5个工作日变更为10个交易日。 4.流程细节更加明确。 5.增加了期货公司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