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发布 / 君合法评 / 君合法评详情

上海期货交易所修改实际控制账户认定及报备的相关规则

2018.05.30 谢青 张弛

4月27日,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发布了《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分别取代了《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上期发 〔2012〕94号)以及上期所有关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旧规”)。以下我们简单列举就有关实际控制账户的认定和报备,以及违规情形下的处理措施的修改要点。



《新办法》主要条款
与旧规相比的主要修改
实际控制关系的认定
  • 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实。

  • 《新办法》列举了八种具体情形,具有任何一种情形的,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新旧规定基本一致。略有细节不同:

1.《新办法》对“实际控制”定义加入了“重大影响”,由此,不需要对交易决策有决定权,只要对他人的交易决策有重大影响就构成实际控制。

2.兜底条款的认定主体在交易所的基础上增加了证监会。

实际控制账户的报备
  • 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控制人和被控制人,均应当通过各自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主动向监控中心报备相关信息。

  • 交易所与监控中心建立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规定使用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

  • 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的客户应当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后10个交易日内完成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实际控制关系发生变更后,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通过相应的实际控制关系报备机构主动向监控中心报备变更情况。

  • 交易所在日常自律管理中发现客户具有疑似实际控制关系但尚未报备的账户,可以通过期货公司会员书面进行询问。相关客户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回复交易所询问,并提供相关材料。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及时做好书面说明材料的转递工作。

  • 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但不如实报备相关信息、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报备和不协助调查工作的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可以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依据《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总体来说,报备分为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的开户人主动申报和监管机构询问检查并责令申报两种方式。

主要修改有:

1.《新办法》新增要求通过交易所最终报备至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交易所与监控中心实行信息共享。

2.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控制人和被控制人,都有报备的义务。

3.主动报备的期限从5个工作日变更为10个交易日。

4.流程细节更加明确。

5.增加了期货公司的责任。

 

君合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同时还与亚欧主要国家最优秀的一些律师事务所建立Best Friends协作伙伴关系。通过这些协作组织和伙伴,我们的优质服务得以延伸至几乎世界每一个角落。
北京绿化基金会与君合共同发起的“北京绿化基金会碳中和专项基金”,是中国律师行业参与发起设立的第一支碳中和专项基金。旨在充分利用公开募捐平台优势,积极联合社会力量,宣传碳中和理念,鼓励和动员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增汇减排”、“植树造林”等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