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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重点关注领域研究

2018.01.31 郑宇 李圣杰 杨和 蔡子霄

1、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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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打假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修订)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修订)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发布)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3、司法机关及立法机关对职业打假人态度的变化趋势


由于职业打假人打假的行为和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该等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因此,近年来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逐步倾向于对职业打假人牟利性的打假行为进行限制。


重庆市高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2016年3月发布)第二条


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请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因有违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2016年11月发布)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如本条获得通过,职业打假人的赔偿请求将丧失可能获得法院支持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2017年5月发布)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应仅限于食品、药品领域,不应拓展到所有消费者领域。


——可见,从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对支持职业打假人赔偿请求的范围进行了限制:

1、限于食品、药品领域;且 

2、限于质量问题,而非食品药品领域所有问题(例如,不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标签瑕疵)。


4、现实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律师可提供的法律服务


现实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 打假人以营利为目的,以食品标签、食品质量存在问题为由向超市、经销商、生产商主张赔偿时,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消费者而支持其赔偿主张;

  • 如何判断食品的广告用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或存在欺诈;

  • 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不支持价款10倍赔偿的食品标签瑕疵。


律师可提供的法律服务

  • 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或改善食品安全合规体系或制度提供咨询服务,以减少其受职业打假人攻击的风险。

  • 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与职业打假人发生争议后,为企业提供争议解决服务。

  • 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职业打假人的投诉而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工商部门调查时,协助和指导企业正确配合调查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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