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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数量下行,招生监管上行——中小学招生违规的类型与后果

2026.11.07 余苏 张美怡 潘扬璋

一、 引言


2025年11月,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怀进鹏在接受《焦点访谈》采访时指出:“小学在校生规模已在2023年达峰,初中阶段预计在2026年达峰,高中阶段将在2029年达峰,高等教育学龄人口将在2032年达峰。”在学龄人口结构性下行的背景下,如何招生已成为许多中小学面临的棘手问题。


在各中小学为破解招生难题纷纷使出浑身解数之际,我们关注到近期一则高额行政处罚决定。2026年7月31日,广州市增城区教育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某实验学校因违规招生,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971,000元、罚款5,942,000元。这张近900万元的巨额罚单不禁让人追问:为何招生违规会面临如此严厉的处罚?招生中哪些行为会被主管部门认定为违规?违规招生后果有哪些?本文结合近期的政策规定与相关案例展开初步探讨。


二、 政策梳理:何种行为会被认定为招生违规?


(一) 2024至2026年连续三年的“阳光招生专项行动”


教育部办公厅先后于2024年出台了《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2025年出台《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5)的通知》,至今年4月1日再次印发《关于开展中小学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6年)的通知》,是教育部已连续三年开展阳光招生专项行动(下称“专项行动”),对招生工作作出部署。


一方面,三份专项行动通知都基于“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工作要求”的框架展开,在核心要求上一脉相承:首先,在工作目标上,专项行动均以促进教育公平、规范招生入学秩序、提高人民群众的教育满意度为共同目标;其次,在重点任务上,“严禁各类违规招生行为”连续三年被列为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之一,且三份通知都要求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保障特殊群体入学等;最后,在工作要求上,三份通知均强调招生工作须接受社会监督,更将加强违规查处摆在突出位置,持续释放对违规招生“零容忍”的从严信号。


另一方面,三年阳光招生专项行动也呈现出发展和变化,体现如下演变趋势:


1.明令禁止的招生违规类型不断扩充。2024年专项行动以排查“十项严禁”为主线;2025年专项行动将特定类型招生、民办学校招生纳入严管范围;2026年专项行动则进一步明确禁止“意向登记”“预录取协议”“保底录取协议”“分班保证协议”等变相提前招生行为,严禁“择校费”“意向金”与“捐资助学”“教育基金”等赞助挂钩。由此可见,政策对隐形变异违规行为的识别更为精准,禁止性规定的覆盖面持续扩大。


2.治理范围逐步扩大。2024年、2025年专项行动均以“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命名,治理对象聚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026年专项行动名称调整为“中小学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在内容上首次将普通高中招生全面纳入,实现义务教育与高中阶段治理链条的贯通,专项行动的治理范围由此扩大。


3.政策执行力度逐年上升。2026年专项行动明确要求“加强违规查处”。在2024、2025年专项行动关于加强对学校监管力度的基础上,2026年专项行动还新增了“严肃追究相关行政部门责任”的要求。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在就2026年专项行动答记者问时,也明确表态将“严查违规手段”、“严肃追责问责”1。由此充分反映,专项行动的执行力度正呈现上升趋势。


(二) 违规招生行为类型归纳


以招生全链条为逻辑主线,三年专项行动通知中列明的违规招生行为可归纳为五种类型。


违规类型

违规行为表现

(一)违规选拔类

  • 以文化课考试、测试、面试、评测、接收简历、视频音频或个人展示材料等方式选拔学生;

  • 将培训机构文化课考试结果、培训证书、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明、考试证书、荣誉证书等作为招生参考或录取依据;

  • 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测试、面试;

  • 以“校园开放日”等名义考察学生、家长。

(二)违规竞争类

  • 违规超计划招生;

  • 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口头承诺或签订录取承诺书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 提前招生或通过“意向登记”“预录取协议”等名义变相提前招生;

  • 违规跨区域招生。

(三)违规获利类

  • 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择校费”“意向金”“捐资助学款”“共建费”等费用;

  • 将招生录取与“捐资助学”“教育基金”等各类赞助挂钩。

(四)违规编班与学籍管理类

  • 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 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或以重点班、快慢班名义掐尖招生;

  • 人籍分离、空挂学籍。

(五)违规特定型招生类

  • 未经批准,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创新人才早期培养项目名义开展特殊招生;

  • 未经省级同意开展特定类型招生;

  • 扩大足球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实施范围及各种搭便车行为;

  • 数学、科技类等创新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实验项目与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挂钩。


由上表可见,教育主管部门持续紧密关注实践中涌现的各类违规及变相违规招生的情形,采取精细化的强监管。


三、 以案释规:被认定为违规招生将可能承担何种后果?


(一) 招生违规典型案例介绍


近年来各中小学因违规招生被教育行政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案例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我们选取了三起较为典型、有代表性的案例介绍如下:


1. 因超计划招生被警告和罚款


如我们在文首引言部分介绍,2026年8月7日,广州市增城区教育局公众号“增城教育之窗”发布通报,经调查核实,2025年秋季学期,某实验学校在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中存在超计划招生的违规行为。2026年7月31日,广州市增城区教育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教育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该校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971,000元、罚款5,942,000元的行政处罚。


2. 因提前组织招生被通报批评、核减招生名额2


2026年4月7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发布通报,载明某学校在开展校园探访活动期间,擅自安排学生参与心理测评与学科考试,并收集其以往学校的成绩排名、所在班级等信息,且未按规定提前报备开放日活动方案,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该学校全区通报批评,同时核减2026年10%招生名额,学校校长、分管副校长被约谈并要求作出书面检查,相关人员及单位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3. 因虚假招生宣传被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法定代表人3


西安市教育局于2026年4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某中学在2025年秋季招生期间编制并发布的《招生简章》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向社会发布不实的招生信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于虚假招生宣传疏于管理,决定给予警告并责令该中学立即改正对外发布的不实招生简章、广告等宣传信息,同时限制该法定代表人成为新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


(二) 中小学招生违规后果分析


结合前述案例,中小学被认定为违规招生后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及督导问责:


1. 行政处罚


对于中小学招生违规行为,《教育法》第七十六条4、《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5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六十四条6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学校采取从警告、退回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不等的行政处罚措施、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措施。


从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例来看,中小学因超计划招生、超范围招生受到处罚的情形较为常见,上述案例1和案例3即为典型,处罚方式通常为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而除了被教育行政部门处罚之外,我们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亦可能对中小学违规宣传的招生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于校外培训机构在教育培训广告中发生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例比比皆是。虽然公开案例罕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中小学的违规招生宣传作出处罚,但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以及第五十八条7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8等规定,学校并未被排除在该等法律的监管范围之外。我们理解,实践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能基于“谁主管、谁监管”的职权分工,不主动介入学校招生管理事务,对学校违规招生行为监管保持谦抑。但从法律规定来看,若中小学尤其是民办学校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涉及违规宣传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然有权采取责令停止发布、消除影响,并处罚款等处罚措施。


2. 督导问责


教育督导问责9是指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发现地方政府、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等被督导对象,存在未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时,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工作制度。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的《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被督导单位可采取的问责方式有: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10;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可采取的问责方式有: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以及处分。


上述案例2中“核减2026年10%招生名额”即属于典型的“资源调整”类问责。还需注意的是,除对于招生计划进行调整外,教育督导机构还可以在表彰奖励、政策支持、财政拨款、学科专业设置等方面进行限制或调减。随着当前监管口径逐渐严格,未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违规招生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教育督导措施相结合的案例数量亦料将随之上升。


四、 结论及建议


新近典型案例已为中小学敲响警钟,结合实务经验,我们对中小学合法合规开展招生提出如下建议:


1.全面清理违规招生行为,杜绝“擦边球”操作。以往处于“灰色地带”的“擦边球”手段,在当前严管态势下应审慎对待,避免被认定为招生违规并承担相应责任。中小学应重点自查是否违规选拔、违规竞争、经济利益输送、违规编班与学籍管理、违规特定类型招生等违规及变相违规行为。尤其应重视招生宣传合规,应对招生简章、宣传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防范“虚假宣传”“违规宣传”风险。


2.加强政策跟踪与学习。除教育部专项行动通知外,各地近年亦陆续出台地方性规定,如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6〕1号,2026年3月10日实施)、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中小学阳光招生工作的通知》(2026年4月27日实施)等。中小学应密切跟进并学习属地教育部门出台的各项招生政策。


3.妥善应对调查程序。一旦出现投诉举报、主管部门约谈等情形,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一方面积极收集和固定证据,为自身做好抗辩,行使陈述申辩、听证等法定权利,争取在调查初期即有效控制风险并减轻责任;另一方面,避免调查约谈引发舆情事件,导致事件发酵,对学校办学管理造成不可控的负面影响。


当前,招生监管工作已进入“全链条、全覆盖、严追责”阶段,在学龄人口梯次达峰与招生监管全链条收紧的双重背景下,学校只有在合规的前提下办好教育,才能在生源拐点与监管常态下立得住、站得稳。



1.《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就〈关于开展中小学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6年)的通知〉答记者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2026年4月2日发布,链接:http://www.moe.gov.cn/jyb_xwfb/s271/202604/t20260403_1432865.html。

2.《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南海区某实验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的通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网站,2026年4月7日发布,链接:https://www.nanhai.gov.cn/fsnhq/bmdh/zfbm/qjyj/xxgkml/tzgg/content/post_7131113.html。

3.《西安某高级中学行政处罚结果公示》(市教罚〔2026〕第1号),西安市教育局网站,2026年4月7日发布,链接:https://edu.xa.gov.cn/xwzx/tzgg/2046074591097966594.html。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六十四条: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9.《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通知》(国教督〔2021〕2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督导问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项工作制度。

10.《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通知》(国教督〔2021〕2号)第九条:对被督导单位的问责方式为:

(一)公开批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督导报告,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予以点名批评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二)约谈。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三)督导通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教育督导结果和整改情况等通报至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相关部门。

(四)资源调整。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通报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对被督导问责单位在表彰奖励、政策支持、财政拨款、招生计划、学科专业设置等方面,依照职权进行限制或调减。

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如依据法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视违法情形依法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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