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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系列--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将施行新监管模式

2017.03.28 周勇(字智勇) 牛晓蓉

目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监管模式过渡政策”截止日已经从2017年5月11日延期至2017年12月31日。截止日之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将如何监管?2017年3月17日商务部发消息称1,自2018年1月1日起将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监管政策回顾


2014年3月5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网购进口的“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个人生活消费品,按照行邮税税率2计征税款。与一般贸易项下货物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合计税负相比,行邮税税负较低。2014年7月23日,海关总署进一步出台了《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规定对于电子商务企业进境货物,只需要按照已经向海关发送的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填制《货物清单》即可办理货物通关手续。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设定了一项正面清单制度。对于正面清单内的零售进口商品,不再适用行邮税,转而征收进口环节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但是税率实行优惠。具体是关税税率暂定为0,而消费税3和增值税4按照法定税率的70%征收。在通关手续方面,该通知要求网购保税进口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照货物进口核验通关单,“二线”出区时免于核验通关单。此外还要求对于需经注册和备案的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首次进口前必须完成相关注册和备案。对于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老规定执行。该政策被业内称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监管模式新政”。以无需缴纳消费税的保健食品为例,新政之后其进口环节应缴纳的税合计为11.9%,低于之前需要缴纳的行邮税15%。


物流效率对跨境电商的业务至关重要。所以虽然新政有这样的税收优惠,但是由于其在通关手续上的要求极大影响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物流效率,因而给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2016年4月26日,我们也专门举办了“跨境电商新政与中国关税制度”研讨会,邀请各界对此政策进行了研讨。


2016年5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对上述新政所规定的通关单、首次进口许可证、注册及备案要求,延期到2017年5月11日执行。该政策即是前文所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监管模式过渡政策”。


二、对商务部最新消息的评论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监管政策主要集中在通关政策和税收政策两个方面。商务部最新消息至少表明在杭州、天津、上海等15个试点城市5,通关政策方面2018年1月1日以后将按照个人物品监管。


那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进口环节税收是否也按照个人进境物品来执行呢?对此商务部发言人并没有明确说明。考虑到目前现行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是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以联合发布“财关税【2016】19号”文的形式确定的,我们认为2018年以后税收政策走向有待相关部门发文进一步明确。


三、商务部最新消息所释放的其它改革信号


通关监管转向个人物品模式之后,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于未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质量监管,商务部最新消息中释放出两个重要信号。第一,将通过强化电商企业责任的方式做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第二,对于出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进口商品,将建立风险应急机制。


商务部发言人称未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的完善,将结合《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工作进行。我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于2016年12月公布。2017年3月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制定电子商务法将作为今年立法工作的任务之一。


目前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中“跨境电子商务”章节原则性规定了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税收、检验检疫等制度。因此我们理解相关部门将在《电子商务法》正式颁布之后出台有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监管的详细政策。


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详细监管政策以及进口环节相关税收措施,我们后续将给予持续关注。



1. 请参见商务部官网消息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g/201703/20170302536140.shtml

2. 根据2016年4月8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行邮税进口税税率共设为三档,分别为10%、30%和60%。适用第一档10%税率的物品包括:书报、刊物、教育用影视资料;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食品、饮料;金银;家具;玩具,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适用第二档30%税率的物品包括:运动用品(不含高尔夫球及球具)、钓鱼用品;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税目1、3中未包含的其他商品。适用第三档60%税率的物品为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化妆品。另根据2016年9月30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部分商品范围的通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税目3中“化妆品”的名称调整为“高档化妆品”,征税商品范围与征收消费税的高档化妆品的商品范围一致;进境物品中的高档化妆品税率为60%,高档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税率为30%。

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消费税征税对象分十四类,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烟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税率分从价税率、从量税率以及从价加从量税率三种。其中从价税率从1%到45%不等。根据2016年10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将化妆品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修订)》下列货物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除此以外的进口货物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5. 15个试点城市包括杭州、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福州、平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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