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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06.15 刘大力 周辉 陆居轶 崔冰

2012 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 《通知》发布的背景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试点始于 2005 年,首批试点为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2007 年国务院批复扩大试点范围,包括浦东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等相继进入试点范围,证券化资产范围也扩大到汽车贷款和不良资产等类型。2008 年金融危机后,信贷资产证券化进程停止。自 2009 年至今未再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近年银行业界关于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呼声日益高涨。一方面,当前金融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谨慎前行的同时也需要一些创新刺激。实体经济融资渠道长期单一,资本市场发展滞后,信贷资产化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间开辟了一条道路,从需求角度未来需要更多的融资选择。另一方面,经历了过去信贷的一个紧缩周期,银行在流动性紧张的时候办法不多,各类违规风险也暴露出来。而信贷资产化可以有效缓解银行的资金短缺,优化资产配置。


二、 《通知》的要点


1、 基础资产范围扩大


在上一轮试点过程中,证券化基础资产池集中于大型企业贷款和住房抵押贷款。而此次《通知》则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汽车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体现了与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密切配合的鲜明意图。另外值得关注的是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也被明确纳入基础资产范围,开辟了解决地方性政府债务问题的新思路。


2、 严防复合产品


《通知》要求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要简单明晰,试点阶段禁止再证券化、合成证券化产品试点。这体现了监管层发展安全、简单证券化产品的决策思路。


3、 风险自留新规


《通知》规定发起机构应持有其最低档资产支持证券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每一单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 5%, 持有期限不得低于最低档次证券的存续期限。而在上一轮试点过程中,有关管理部门并未强制发起机构持有其资产支持证券。


另一个确保风险自留的措施是规定“发起机构原则上应担任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贷款服务机构”。而上一轮试点仅规定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


4、 “双评级”要求


《通知》明确提出“双评级”要求,即要求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初始评级应当聘请两家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并在申请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两家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


此外《通知》还鼓励探索采取多元化信用评级方式,支持对资产支持证券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进行信用评级。


5、 投资者范围扩大


上一轮资产证券化试点由于整体发行规模偏小,且大多由银行相互持有到期,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实际上对整体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和风险分散未起到应有作用。 对此,《通知》要求稳步扩大资产支持证券机构投资者范围,鼓励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全国社保基金等经批准合规的非银行机构投资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同时要求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持有单只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 40%。


三、 评述


《通知》的出台表明了监管层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积极稳妥地发展安全、简单、适用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思路,对于优化银行的资产结构、释放银行系统内的信贷风险和资本压力、进一步扩大实体经济融资渠道以及更好地衔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市场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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