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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2012.06.07 刘大力 周辉 陆居轶 崔冰

2010年5月7日,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对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市政、政策性住房、医疗、教育和金融等传统由国有资本主导的行业作出了方向性的规定。自2012年4月份以来, 交通运输部、卫生部、铁道部、国资委、证监会陆续发布了针对各个行业的具体实施意见, 而银监会则于2012年5月26日发布了针对银行业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意见》”)。


《意见》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条件、方式和范围、如何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设良好的投资环境、如何促进民间资本投资的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以及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力度进行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其中,针对民资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方面,《意见》具体规定如下:


1. 资质要求。《意见》并没有明确指出民营企业需要达到何种具体标准才可以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而仅要求民营企业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及纳税记录, 还需要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并且财务状况和资产状况皆需要达到良好以上。该等原则性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具体标准还有待银监会进一步地阐释。


2. 投资方式及投资对象。《意见》明确规定民营企业可以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的方式投资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 包括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


3. 鼓励措施: 


  • 对于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 其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

  • 对于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合作社股份制改造和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的, 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的阶段性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

  • 村镇银行主发起人的最低持股比例从20%下调至15%;

  •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拥有核心业务的民营企业集团可以发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 主营业务适合融资租赁交易的民营企业可以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而投资金融租赁公司;

  • 生产或者销售汽车整车的民营企业可以作为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而投资汽车金融公司。


从《意见》的内容来看, 此次银监会并没有细化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的具体要求和办法, 其态度性胜过操作性, 具体的实施办法, 比如资质要求、不同投资对象的具体要求, 还有待银监会的进一步解释和细则。因此其在实践中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检验,我们也将随时关注此方面的进一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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