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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推荐倡导”到“规定动作” —— 解读《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GB 44721-2026)

2026.09.15 张红斌 张晓彬 雷月玲

2026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GB 44721—2026)强制性国家标准1(下称“GB 44721—2026”),拟于202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基于此前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 44721—2024)修订,也是我国首部针对装备3级(L3)和4级(L4)驾驶自动化系统的车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一、从推荐性标准到强制性标准的效力升级


与此前的《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 44721—2024)不同,GB 44721—202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完全的法律强制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GB 44721—2026第11节特别明确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实施之日起必须满足该标准要求。这意味着,自2027年7月1日起,凡宣称具备L3或L4自动驾驶功能的车辆,必须满足该标准的全部要求,否则将无法获得产品准入。


需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在对“缺陷”进行定义时,也引入了国家标准作为判定依据之一。根据该法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GB 44721—2026的强制属性,使其未来可能成为判断自动驾驶汽车是否存在缺陷的重要基准之一。当然,需指出的是,强制性标准解决的是底线安全问题,符合国标并不绝对构成产品责任等法律责任的豁免。


二、主要内容


GB 44721—2026明确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的技术要求、保障要求、同一型式判定,描述了相应的保障要求检验、安全档案检验和确认性试验等方法。现简要归纳如下(注:下述内容中所包含的序号为GB 44721—2026下的对应条款序号):


(一)技术要求


GB 44721—2026对自动驾驶系统的技术要求包括动态驾驶任务(DDT)执行、人机交互、用户告知和其他要求四个小节。以下要点值得重点关注:


1. 激活状态和条件


GB 44721—2026将“激活状态”定义为自动驾驶系统(ADS) 执行 DDT 以控制车辆的运行状态,标准明确了ADS 应识别当前情况是否符合自动驾驶功能的设计运行条件(ODC)(5.1.1.3)。作为参照,近期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规定,自动驾驶汽车在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接受处理。因此,“激活状态”的时点及判定预计将成为自动驾驶领域归责的重要锚点。


鉴于“激活状态”是判断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责任的重要依据,GB 44721—2026为“激活状态”的判断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和参考节点:(1)激活节点:当车内用户尝试激活自动驾驶功能时,应向车内用户及时提示是否成功激活的信息(5.2.2.2.2);(2)退出节点:当自动驾驶功能退出完成时,ADS 应向车内用户明确提示自动驾驶功能已退出(5.2.2.3.6)。同时,GB 44721—2026要求ADS退出前必须评估用户的接管准备状态,包括是否手握转向盘、视线是否注视驾驶任务相关区域且满足持续时间要求(5.2.2.3.3)。该规则意味着,在ADS明示退出完成前,自动驾驶系统仍处于激活状态,如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的归责路径,车企仍为对外的责任主体。


2. 介入请求和MRM


GB 44721—2026要求当L3自动驾驶功能处于激活状态时,应持续评估用户是否具备接管能力,当监测到用户不具备接管能力且无法安全地恢复接管能力时,ADS应发出介入请求和/或执行最小风险策略(MRM)并使车辆达到最小风险状态(MRC)(5.2.2.1.9)。


MRM是指ADS无法继续安全执行DDT时,所采取的使车辆达到MRC的控制策略。根据GB 44721—2026规定,对于L3自动驾驶功能,如果用户未完成接管或发生安全档案中描述的直接执行 MRM 的情况,ADS 应执行 MRM 使车辆达到 MRC(例如停靠至不妨碍交通的道路边侧)(5.1.6.1)。


需要注意的是,发出介入请求并不意味着车企责任的当然转移。GB 44721—2026要求介入请求的发出时机应确保后援用户有足够的时间安全接管车辆。具体而言,除非ADS 严重失效或车辆严重失效,介入请求从发出到因执行 MRM 而终止的时长应不少于10s。


3. 用户告知


GB 44721—2026要求,对于装备 ADS 的车辆,除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外,车辆制造商还应通过公开可获取的方式向用户提供关于 ADS 的使用说明,且车辆每次重新启动动力系统(发动机自动启停除外),还应至少通过一种方式确认坐在驾驶位的车内用户是否完成 ADS 使用培训(5.3)。


告知内容涵盖驾驶自动化等级、能力范围与局限性、操作方式、用户角色转换、风险提示、应急处置等关键信息,且须建立用户完成使用培训和阅读理解使用说明的确认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用户告知和使用培训相关要求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中有所体现。根据草案第102条的规定,“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管理人开展自动驾驶功能培训,随车提供详尽通俗的驾驶和应急处置操作手册、视频,并如实告知自动驾驶功能设计运行条件。”


此外,GB 44721—2026要求每次重启动力系统均须确认用户完成培训,这一持续性告知义务表明,用户告知和使用培训是贯穿全生命周期的持续安全义务。从车企角度,需要考虑如何在满足合规义务的同时平衡“必要干预”与“最小打扰”之间的尺度,从而既不使安全确认流于形式,又不让用户在日常使用中感到被过度打扰。


(二)保障要求


GB 44721—2026要求车企从安全方针、风险管理、安全保证、安全提升四个维度,建立、实施安全保障要求(SMS),且该等要求需覆盖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及部署后全过程。车企需要证明持续证明已建立、实施该等要求。


其中,SMS还要求车企应建立并记录供应商管理活动,例如与参与 ADS 开发、制造或部署后阶段的任何组织(例如,签约供应商、服务提供商或车辆制造商子组织)建立适当的工作机制(例如,合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和开发接口协议)(6.1.4.2)。这一制度将车企的供应商安全协同从合同约定强化为合规义务,将安全要求传导至整个供应链。


(三)安全档案


GB 44721—2026要求车企应编制安全档案,并应采用“声明、论证、证据”三层结构,涵盖系统描述、安全概念、接受准则与确认目标、安全措施说明、安全分析、验证确认计划与结果,且须在型式批准前完成独立内审。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7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中也规定,为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车辆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运营者等数据控制方,在必要范围内提供真实、完整的自动驾驶、辅助驾驶事件记录等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的数据。这意味着,安全档案既可能成为企业自我合规的工具,也可能在事故调查、缺陷认定和诉讼中成为关键证据,车企需进一步关注其真实性、完整性与保密边界。


(四)同一型式判定


同一型式判定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明确了同一型式直接视同条件和检验检测验证后视同条件。GB 44721—2026 把软件版本、软件架构特征、人机交互策略等一并纳入型式判定要件,意味着 OTA 升级在涉及该等要件时可能触发同一型式判定的重新评估。尽管GB 44721—2026明确“在不影响ADS表现的前提下允许软件版本不同”,但“不影响表现”如何判断,该标准本身并未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判定依据。


对车企而言,在缺乏明确标准的情况下,需关注包括OTA升级在内的功能影响评估和管理流程设计,以及其对同一型式判定的影响。


(五)实施时点


GB 44721—2026根据车型是否已获批规定了两个不同生效执行的时间点: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7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7年7月1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该规定为车企等相关主体的合规工作设置了相应的缓冲准备期。


三、结语


近来,智能驾驶领域国家标准动作不断:从《智能网联汽车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GB 47955—2026),到GB 44721—2026,再到公安部于2026年9月3日就《智能网联汽车 道路通行规定符合性测试内容和方法》强制国标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也正有序推进。智能驾驶领域的立法及标准体系正在逐步成型。我们也将持续关注该领域的法律法规与标准化动态,并持续分享洞察与分析。




1. https://std.sacinfo.org.cn/gnoc/queryInfo?id=DAD5238F1B4084185C94A49E385283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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