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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2012.12.05 何侃 周辉 黄洁

一、要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管局”)近期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该《通知》将于2012年12月17日起实施。


《通知》在外汇账户的开立和资金划转、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外国投资者境内投资实体的投资活动及境内主体的外汇对外支付和境外投资等方面简化了外汇管制,表明外管局在放松外商直接投资和收购兼并活动的外汇管制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据称,该举措旨在吸引更多外国投资。


二、主要内容


当前体制下,开展外商直接投资活动和跨境兼并收购交易,必须向外管局提交申请文件证明该交易合法、真实,并需取得外管局核准。该核准的流程通常需要一至五周方可完成。就兼并收购交易而言,外管局的管制极为严格,目前下列事项均须取得外管局的核准:(a) 为每一个案交易在中国的银行开立专用外汇账户,通常该账户会对可收取的资金数额设有上限; (b) 将外币汇入该账户;以及(c) 将外币资金兑换为当地货币(即人民币)并支付给境内的卖方。


《通知》及其所附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规定了以下主要调整事项:


1. 账户开立及资金入账


  • 取消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保证金账户的开户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开户手续;

  • 取消资产变现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入账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资金入账手续;及

  • 取消异地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的限制。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资本金流入限额,取消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数量的限制,取消单个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流入限额。


2.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调整后,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合法所得转增资、再投资的无需外管局核准,由被投资企业在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后,银行凭外管局信息办理所涉资金划转,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被投资企业相关外汇登记信息为其办理验资询证手续,具体包括:


  • 取消外商投资企业以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合法所得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转增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核准;及

  • 取消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利润、股权转让、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


3. 外国投资者境内实体的投资


对于在华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境内的再投资企业,一般不再要求其进行外汇登记,并且对该等再投资企业的投资款划拨和该等再投资企业外汇利润向其母公司的划转不再要求取得外管局核准。


4. 外国投资者退出


取消外管局对购汇及对外支付的核准,改由银行根据外管局业务系统信息直接办理购汇和支付手续,包括:


  • 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支付给外国投资者的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及

  • 取消境内机构或个人购买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时,对外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


5. 进一步放宽境外放款管理


《通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 24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境内机构对外贷款的管理,包括:


  •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户、资金入账、境内划转和汇出由银行根据外管局系统办理;

  • 扩大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以及

  •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放款额度不得超过该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以及按比例享有的未分配利润之和。


三、总结


《通知》取消了部分原需取得外管局核准的外商直接投资和并购有关的行政许可项目,此举在中国政府实施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整体背景下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外国投资者以及与中国相关的直接投资和收购兼并交易的其他各方将受惠于办理外汇事宜程序的简化、不确定性的降低以及办理时限的缩短。


《通知》表明,对于外商直接投资和兼并收购的外汇管制将仍然主要通过额度控制(对每项独立的外商直接投资或交易均设有限额)以及一套先进的、外管局和银行系统相连的登记和报告系统进行。银行将审核交易文件并通过该系统上报外管局,在完成外汇交易中扮演重要角色。可以预见在新系统开始运行前会有一段过渡时期,我们将继续关注银行对《通知》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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