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1.05 刘佳迪
在上篇《AI技术出口:<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征求意见稿解读》中,我们总结了《征求意见稿》AI技术出口目录的修改及对行业的影响。本文中,我们将立足于《征求意见稿》释放的监管信号,结合AI产品出海的商业模式选择,重点围绕大模型企业、Agent企业、具身智能企业、软件企业以及芯片企业AI产品出海的商业模式选择,探讨AI产品出海所涉技术出口管理在《征求意见稿》内容实施后需要考虑的合规布局。
一、出海模式决定是否落入技术出口管理范围
1. 现行技术出口禁止/限制要求回顾
如我们在上篇中所述,判断企业的AI产品跨境合作是否落入技术出口管理的范围而需要禁止或限制交易(提前进行技术出口许可),本质上需要判断企业跨境是否交付技术,以及交付的是什么类型的技术。本文中,结合AI产品常见的跨境交付方式,我们从“服务与部署模式”以及“资产与技术流动模式”两个维度,结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排除、限制及禁止的技术范围,总结了不同出海模式项下,AI企业需要关注的事项:
(1)服务与部署模式维度
商务部答记者问明确,在有关措施正式实施后,利用限制类大模型对外提供API调用、APP或网页交互、SaaS应用、本地端侧轻量化部署,不属于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范围。该口径为相关产品模式提供了方向,但对象是“限制类大模型”,不宜扩展为所有AI服务或全部端侧交付的豁免。同时,智能体平台、机器人控制软件和安全工具,也不能直接套用上述大模型口径。由于企业跨境交付技术涉及不同的交付模式,下文中,我们将结合实践中常见的几种交付模式(API调用,SaaS/MaaS,端侧轻量化部署,境外自有云部署,机器人整机销售,客户境外部署,技术人员跨境支持,限制类技术开源),对技术交付的法律定性、是否落入技术出口管理范围,以及是否需要特别关注的合规义务和风险提示做相应的总结和提示。
表一:服务与部署模式维度评估表
序号 | 模式 | 法律定性 | 落入管理范围可能性 | 境外方 获得什么 | 交付模式举例 | 合规义务/风险提示 |
1 | 境内推理+跨境API/网页调用 | 原则上不属技术出口管理范围(技术未出境) | 低 | 仅取得约定业务输出,不取得权重、源码或可迁移载体 | 境外客户通过境内厂商开放的API接口调用模型能力,按Token或调用量付费;或通过网页端使用AI对话、翻译、生成服务 | 核查接口是否变相输出模型文件、编排逻辑或可复制能力;数据出境合规独立评估 |
境内托管SaaS/MaaS | 原则上不属技术出口管理范围,但MaaS需额外审视模型本身是否受控 | 低 | 境内托管账号及业务输出;MaaS取得模型推理能力调用权 | 境外企业使用境内厂商托管的CRM、办公协作SaaS;或通过MaaS平台调用模型进行推理、微调(微调权限需单独审视) | 若所调模型本身落入禁止/限制类(如核心数据训练、参数超门槛),其可向境外提供的正当性需单独判断 | |
端侧轻量化部署(随产品分发) | 原则上不属技术出口管理范围 | 低 | 经压缩、裁剪的端侧模型及产品功能 | 手机预置端侧AI模型;智能座舱端侧模型;AI眼镜搭载端侧视觉模型;机器人本体嵌入轻量化模型 | 核查轻量化文件是否仍可提取可复现的核心技术内容;更新机制是否变相输出完整模型 | |
2 | 境外自有云/自营算力部署 | 属技术出口管理范围,可争取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 | 中 | 模型部署于境外,但境内主体控制云账号、密钥和版本 | 境内AI企业在境外自建或租用云服务器部署模型,面向当地客户提供服务,但云账号、密钥、版本更新仍由境内主体控制 | 核查出境模型版本是否命中控制点、境外云实际控制权归属、副本导出和再训练权限;自动许可不等于免手续 |
机器人整机销售 | 原则上不属AI技术出口管理范围(产品出口而非技术出口),但可能触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 | 中 | 标准整机、普通备件和常规操作说明;不取得控制源码、模型权重、制造配方或改进生产权 | 向境外销售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特种机器人整机;随附常规操作手册和基础培训;不附带源码、权重或制造技术资料 | 核查整机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清单(如特定用途机器人);核查调试/培训/更新是否赋予境外复制、修改、迁移或制造能力;若附带技术交付则需另行判断 | |
3 | 境外客户本地/境外客户控制云部署 | 属技术出口管理范围,敏感度最高 | 高 | 可独立运行的模型或软件组件,可能取得可复制、可迁移的技术载体 | 向境外客户交付可本地部署的模型镜像或软件包,客户在自己的服务器或私有云上安装运行;或授权客户在其控制的云环境中部署 | 核查交付物是否含受控权重或源码、客户是否取得改训或再许可权;需要履行临时登记或申请许可 |
技术人员跨境支持/培训 | 受《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约束,不得成为受控技术转移通道 | 高 | 技术指导、培训、部署支持等服务 | 派工程师赴境外客户现场做部署支持、操作培训;或通过远程会议提供模型调优指导 | 对支持内容分层管理:操作类可常规安排;涉及模型架构、训练方法、优化诀窍的实质转移需先做技术出口定性判断 | |
限制类技术开源 | 构成技术出口;但是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前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除外 | 高 | 公开可获取的源代码、模型权重或技术文档;境外方可自由使用、修改、再分发(依开源协议) | 在GitHub等平台公开发布限制类模型权重和代码;按Apache 2.0、MIT等宽松协议开源;按GPL等传染性协议开源且后续更新依协议保持开源 | 核查:①技术是否在修订生效前已实际开源、公开;②是否属于依原有传染性协议需保持开源的更新技术;③开源是否实质构成受控技术的变相转移(如仅对境外开放、附带额外技术资料);④开源不等于免登记——若同时存在向境外转让所有权、授权使用或实控人变更等情形,仍可能触发临时登记 |
(2)资产与技术流动模式维度
就前文“服务与部署模式”维度而言,解决的是“技术以什么形态到达境外、境外方获得什么”,在本节“资产与技术流动模式”维度中,我们解决的是“法律上以什么名义完成技术转移、是否触发登记或许可”。前者侧重的是架构与交付事实,后者侧重的是法律定性与合规义务。两者同时评估,才能完整覆盖AI出海的技术出口管理评估。
就“资产与技术流动模式”维度而言,第48号公告明确列明了四种构成技术出口、而需要登记的情形:(1)向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例如知识产权转让、技术资产出售;(2)将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例如知识产权许可、模型权重授权;(3)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4)商务部以通知等形式明确要求登记的其他情形。除以上情形外,我们建议企业也将技术出资/入股、集团内部跨境共享技术、联合开发情形考虑在内:
表二:资产与技术流动模式维度评估表
序号 | 模式 | 法律定性 | 境外方获得什么 | 合规义务/风险提示 |
1 | 技术所有权转让(知识产权转让/技术资产出售) | 属临时登记情形;命中禁止类不得进行,命中限制类需许可 | 模型权重、源代码、专利或技术秘密的所有权 | 核查技术是否命中禁止/限制类;临时登记不能替代许可 |
2 | 技术授权境外使用(知识产权许可/模型权重授权) | 属临时登记情形;命中限制类需许可 | 模型使用权,可能包括微调、再训练、再许可或商业化利用权限 | 核查授权范围是否实质等同于技术转移(如授予完整改训和再许可权) |
3 | 实际控制人变更(境内技术所有权人变更为境外主体) | 属临时登记情形;“洗澡式出海”典型路径 | 境外主体取得对受控技术的实际控制能力 | 核查变更后境外主体是否取得对受控技术的实际控制;不因架构调整而豁免 |
4 | 技术出资/作价入股 | 属临时登记情形;不因未单独收取许可费而豁免审查 | 以技术换取的境外公司股权或权益 | 核查出资技术是否命中控制点、是否构成向境外转移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 |
5 | 集团内部跨境技术共享 | 属临时登记情形;不因关联关系而豁免 | 境内母公司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技术提供、代码库共享、部署支持 | 核查共享内容是否属受控技术、境外子公司是否取得可复制或可修改的载体 |
6 | 跨境研发合作中的技术提供 | 属临时登记情形;利用境外资源联合研发可适用自动许可便利,但须履行报批义务 | 训练数据、模型架构、训练方法或优化技术 | 核查提供的技术内容是否落入附件控制点、是否通过“合作研发”名义实质转移受控技术 |
二、AI企业跨境交易需要关注的技术出海布局
上文第一部分可能并未穷尽实践中全部需要考量的情形,但无论AI企业采取何等业务模式、通过何等方式完成出海,我们都建议企业在进行出海布局前,同时从服务与部署模式以及资产与技术流动模式两个维度充分考虑跨境的交付模式。同时,结合企业跨境交易在当前的交易状态,我们建议从两个维度考量企业后续的合规安排及技术出海布局。
1.正在进行、尚未完成的跨境交易
(1)办理临时登记。如我们在上篇中所述,第48号公告明确提出临时登记要求,对于第48号公告发布之日起,拟通过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境内技术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为境外主体的方式开展AI技术出海的企业,应当立即实施临时登记。
(2)进行交易合规性评估。临时登记不等于取得许可。对于企业而言更为重要的是立即对于正在进行的交易进行技术出口合规的评估:先看交付了什么(对照表一识别交付形态),再看技术属性(对照禁止/限制清单详见我们于上篇中的梳理判断是否落入管理范围),再定处理路径(禁止类停止或变通,限制类申请许可,自由类办理合同登记),最后特别核查(即便部署模式不属技术出口,若通过表二所列资产与技术流动方式出海,仍须评估技术出口审批义务)。这一顺序的核心逻辑是:交付形态决定是否出境,技术属性决定技术出口管理等级,流动方式决定技术出口许可路径,三者交叉判断,才能避免遗漏:

(3)做好法律层面的应对。对于已经签署合同、但尚未完成技术交付的交易,如《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后拟交付的技术落入禁止或限制出口范围,或交易模式落入禁止或限制技术出口情形,企业应及时与境外主体协商解除合同或变更交付内容。《征求意见稿》实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企业可考虑依据原有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或情势变更条款,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亦可尝试调整交易结构以继续履行;在无法变更交易结构或继续履行的情形下,应依法解除合同并妥善完成退出安排。
2.尚未进行、正在规划的跨境交易
对于将来拟考虑出海的AI企业,应当提前规划出海布局,为确保交易的稳定性以及出海模式的合规性,我们建议:
(1)企业出海前先把“家底”和“路径”摸清楚。首先,盘点技术资产,建立技术清单,把拟向境外交付的核心技术逐项列明,包括但不限于:模型权重、检查点、源代码、架构设计、训练优化方法、推理加速技术、芯片设计、算法诀窍、配套软件等。标注每项技术的版本、来源、性能指标和对应产品形态。其次,核查训练数据来源,划清数据红线。区分技术是自研、合作研发还是基于开源二次开发;核查训练、测试或优化过程中使用的数据来源,判断是否涉及核心数据(禁止类)或重要数据(限制类,可核查是否满足微量豁免)。数据来源不清的,应在出海前补充尽职调查。
(2)对照现行目录和征求意见稿,做技术属性初判。将技术清单逐项对照现行《目录》和《征求意见稿》新增条目(大模型、智能体、芯片、算力集群、信息处理等),判断是否落入禁止类、限制类,或落入自由类。对可能落入限制类的技术,提前评估能否通过调整参数、裁剪功能、替换数据或改变技术方案等方式降低管理等级。
(3)选择出海模式,优先设计“技术不出境”的架构。在商业模式设计阶段就选择合规成本最低的路径:优先考虑境内推理+API/网页调用、境内托管SaaS/MaaS等原则上不属技术出口管理的模式;确需境外部署的,优先设计境内控制云账号、密钥和版本的架构,为后续争取自动许可便利留出空间;避免在未做判断前直接采用客户本地部署、权重交付等高敏感的模式。机器人整机、端侧产品等硬件出海,也应核查是否附带技术资料或制造能力。
(4)预设合同条款,留好退出机制。在合同中约定技术出口合规前提条件、许可/登记义务的分配、因技术出口管理变化导致无法履行的解除权和责任分担。对可能从限制类转为禁止类的项目,提前安排交付调整和合同退出机制。
总之,技术出口的合规不是出海前的一次性判断,而是贯穿商业模式设计、合同安排和交付后管理的持续过程,企业应当提前规划、长远布局。
三、给五类企业的重点提示
(一)大模型企业:重点关注训练数据与核心技术版本
大模型企业涉及两类落入技术出口管理范围的技术:拟禁止出口的技术266501J针对利用我国核心数据训练后提供服务的大模型;拟限制出口的技术266504X则包括使用我国重要数据训练后提供服务的大模型,以及达到特定能力门槛的大模型核心技术;后者涵盖权重、关键检查点、底层源码、架构设计、训练优化和推理加速,指标包括计算量不低于10的26次方次浮点运算、参数量不低于2万亿,或出口时符合相关全球前十公开评价标准。
因此,对于大模型企业而言,如拟规划出海业务,则需要首先对于其使用的数据性质进行尽调及法律判断。对于何为核心数据、何为重要数据,我们在上篇中已有讨论,本文中不再赘述。对于大模型企业而言通用的建议是:企业应当保留基础训练、继续训练和微调的数据来源及版本记录,同时,如将客户文档、反馈或日志用于模型更新,也应重新审查数据的来源及性质。另外,通过合法公开获取的数据或许应另有相应例外,具体可以请数据律师进行判断。
此外,“出口时”的能力评价也值得关注。如果签约时未达到禁止或限制出口的相关门槛,不代表实际交付时仍然如此;同一产品的更新版本,很可能因能力提升或公开排名变化而从自由出口技术落入限制出口技术的范围。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将合规判断对应到拟交付版本和时间,对持续授权或分阶段交付,还应识别每次提供的技术是否已经变化。
(二)智能体企业:重点关注完整性能条件与高敏感用途
对于智能体行业而言,《征求意见稿》拟限制出口的技术266505X涉及自主规划、多智能体协同、工具调用和博弈决策的四类能力,且每一项都需要满足特定的参数条件。因此,企业需逐项对照这四类能力的完整参数组合,看自己的产品到底命中哪一项、哪几条参数达标。值得注意的是,266505X管的是智能体能力本身。如果企业的智能体达到限制类参数,但商业模式设计得当,合规成本可以大幅降低,智能体企业可优先考虑把这些能力以“服务输出”而非“技术交付”的方式提供给境外客户,避免直接交付可独立运行的智能体系统或开放核心配置权限。
拟禁止出口的技术266502J进一步要求:专门或主要用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防军工、核心政务等高敏感场景,并达到上述高性能水平。值得注意的是,266502J限制的是“专门或主要用于高敏感场景,且达到高性能水平”的智能体。如果智能体原本交付时是给境外客户做普通商业用途,按“非高敏感”分类,将不会被禁止,但企业需要预防的是:境外客户获取技术,自行扩展使用到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防军工、核心政务等场景。此时,这项技术的实际用途已经发生变化,如果智能体企业不跟踪、不重新判断,仍然按“原项目”的“非高敏感”分类来处理后续交付、更新、支持,则面临较高的合规风险。
因此,我们建议智能体企业合理设计交易模式,对于涉及跨境交付非限制类技术的智能体,也需要特别在合同里约定用途限制、再授权限制、变更通知义务,并了解实际使用者和下游部署。一旦客户变更用途或下游部署,企业要及时重新分类、重新判断是否落入266502J,一旦发现则进行及时干预。
(三)具身智能机器人企业:重点关注整机、控制技术与现场支持
现行《目录》没有对一般具身智能机器人或通用人形机器人设置总括限制。如前述分析,标准整机销售本身原则上不构成技术出口。但遥控核化侦察机器人制造技术、水下自治或半自治机器人制造及控制技术等,已有特定禁止或限制条目。1
对机器人企业而言,应区分设备销售与技术授权来进行技术出口判断。境外公司仅获得成品和操作说明,与境外公司取得控制源码、算法、源代码或模型权重并能够独立改进或生产,需要对于是否落入技术出口管理的范围进行区分判断。特别是,派驻境内的技术专家前往境外进行现场调试和培训若涉及披露受控技术,也应纳入技术服务审查。
此外,机器人中嵌入大模型、智能体或AI芯片,不等于整台机器人就自动受到技术出口管理的限制,要看嵌入的到底是什么技术、以什么形式交付,以判断是否落入管理范围。特别是,如果机器人嵌入的大模型是用重要数据训练的,我们也建议要排查训练集是否含重要数据,并留存来源与处理记录;如果把搭载芯片的机器人卖到境外,原则上不构成芯片设计技术出口,但是如果交易中附带输出了芯片架构、指令集、知识产权核、配套基础软件栈等设计资料,那就可能涉及拟限制的芯片设计技术,需要另行判断。此外,机器人整机和关键部件还可能触发另一套管制体系——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特定用途机器人可能列入管制清单)、产品安全认证、目的地出口限制等,需要独立判断。
(四)软件企业:重点关注普通代码之外交付的特殊技术
从现行目录条目看,普通企业管理软件、办公应用及一般软件开发未被列入禁止或限制类,交付此类代码通常不触发许可义务。
软件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的跨境交付的技术包括:(1)现行目录中的中文及少数民族语言AI交互、智能阅卷、个性化推送等信息处理技术,以及特定信息对抗和基础软件技术;3(2)《征求意见稿》增加的AI漏洞挖掘、深度合成检测、隐写与提取、声纹、翻译、芯片基础软件和算力集群技术禁止与限制要求。
对于软件企业而言,“普通模块”“托管服务”“核心技术”三块需要分别定性:普通模块可能不属技术出口,托管服务可能属服务而非技术转移,核心技术才需要重点判断。特别是,企业应当审查境外方的代码仓库、构建环境和更新权限——客户能不能访问代码仓库、能不能在构建环境里复现、能不能持续获得更新,这些决定了境外方是否实质取得了可复制、可迁移的技术载体。
(五)芯片企业:重点关注设计技术、境外流片与配套软件
第48号公告拟限制出口的技术266506X针对的是芯片设计技术,不是对所有芯片产品。因此,芯片企业首先应区分成品销售与设计技术输出。销售芯片或搭载芯片的设备,不当然等于转让芯片设计技术,但向境外客户提供芯片架构、设计源码、版图或可复用的知识产权核,以及开放相关研发权限,应按实际交付内容判断是否受管理。我们建议芯片企业重点关注:
1.是否交付了落入限制范围的技术。266506X第1项管的是AI处理芯片设计技术,只要交付14纳米及以下工艺、浮点或整型运算、2.5D/3D先进封装、高速互联、新型架构、特定AI场景中的任意一条,就可能落入范围。因此,企业应由研发逐项确认拟交付的设计内容;
2.对无自有晶圆厂的芯片设计企业,境外流片前的资料交付尤其要小心。向境外代工厂提供版图、设计文件、工艺适配资料,可能早于样片交付就构成技术出口,即便委托制造、设计所有权留在境内,也不当然排除跨境交付限制技术的定性。尽管第48号公告附件已把“赴境外开展芯片流片制造”列为可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的情形,但便利许可不等于不纳入管理。因此,流片合同要写清楚:代工厂及境外设计、封测合作方各自能接触什么资料、使用范围多大,是否允许转交其他工厂、用于其他客户或保留后续使用。
3.对于境外联合设计或“交钥匙”合作,除制造服务外,还可能包含背景IP授权、设计成果归属、改进技术共享,这些权利要分别约定权利边界和条件;同时需要核实第三方IP和设计工具许可是否允许相应披露(如第三方IP或EDA工具的许可协议可能禁止向境外合作方披露,则需要及时调整交付内容),并把必要手续与资料交付、进度调整、监管变化责任衔接好。
4.关注配套软件。配套软件不能因为“只是芯片的附属品”就跳过审查。266506X 的控制范围明确包含“配套基础软件栈”,而不仅限于硬件设计本身;自研指令集和智能计算知识产权核(IP核)同样在列管范围内。这意味着,芯片企业在判断是否落入限制类时,不能只看自己交付的是不是“芯片设计图纸”,还要看是否同时向境外提供了与芯片配套的软件技术
总体而言,比较可行的做法:把成品供应、境外流片、设计IP许可、联合研发四类交付分开审查。每个项目列明接收方、设计版本、资料清单,以及对方能否修改、复制、转交。后续换代工厂、交完整设计包、扩大合作方权限时,再核查原有登记或许可是否覆盖。审查要落到具体设计和实际权限。
四、给出海AI企业的建议
面临《征求意见稿》新增的禁止及限制出口的技术,企业最需要建立的,并非庞大的AI合规文件,而是可衔接项目的审查顺序。新规并非要求企业放弃海外业务,而是要求不同合作模式采用与技术内容相匹配的安排。对大模型、智能体、机器人和软件企业而言,尽早区分服务输出、运行授权和核心技术转移,合理保留控制权,并在披露前完成当期手续,才有助于兼顾商业合作、技术保护和监管要求。
[1] 遥控核化侦察机器人制造技术”,管制编码 083902J,状态为禁止出口;“水下自治或半自治机器人制造技术及控制技术”属于限制出口,管制编码 083908X,状态为限制出口。
[2] 现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2023版)限制出口部分,“信息处理技术”(编号086501X,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下包含专门用于汉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工智能交互界面技术、智能阅卷技术,以及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信息对抗技术”(编号186106X)项下包含流量捕获和分析、漏洞发现和挖掘、恶意代码编制和植入、信息伪装、网络攻击追踪溯源;“基础软件安全增强技术”(编号186203X)项下包含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安全增强技术。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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