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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合同效力风险的最佳实践

2025.12.05 闫振峰 彭亦霖 沈璐

1. 引言


在商业社会中,稳定性与可预期始终是交易秩序的基石。合同作为承载商业信赖、分配权利义务的核心法律工具,其有效成立直接关系到交易安全与经营安排。然而,合同若因主体不适格、内容违法、意思表示瑕疵等事由被认定为无效,将导致法律约束力自始丧失,引发财产返还、损失承担乃至行政处罚等连锁反应,从根本上动摇商业交易的合理预期。因此,辨识并防范合同无效风险,不仅是法律合规的内在要求,更是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商业运营稳健的前提。本文旨在解析合同无效的常见法律情形,为企业筑牢契约效力防线提供实务指引。


为帮助企业在复杂交易中构建有效的“防火墙”,本文将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观点,结合执业实践,提供防范合同效力风险的最佳实践:在重大交易中,由交易对方聘请外部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合同效力提供法律背书,从而从根本上锁定合同效力,防范未来争议。


2. 合同无效情形概述


2.1 《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2.1.1  合同整体无效


条文

情形

144条1

无民事行为能力

146条2

虚假意思表示

153条3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154条4

恶意串通


2.1.2   合同部分无效


条文

情形

506条5

部分免责条款无效

705条6

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2.2   无效情形在商事交易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民法典》所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在商事交易中主要包括: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容违法悖俗。


“主体不适格”在商业实践中可能表现为,公司未依法设立、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已注销等。


“意思表示不真实”在商业实践中可能表现为,未经决策程序作出有效公司决议,“虚假意思表示”,“恶意串通”等。


“内容违法悖俗”在商业实践中可能表现为:合同标的物属于禁止流通物、交易行为本身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或交易模式实质上造成对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损害。


3.  公司意思表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3.1  公司意思表示的形式


3.1.1 《民法典》关于公司意思表示形式的规定


种类

条文

形式

内部意思形成

134条7

决议

外部意思表示

61条8

法定代表人

161条9

授权代理人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其意思的形成与表达必须遵循特定的法律机制。实践中,公司主要通过“集体决策”形成意思表示,并通过“个体行动”表达意思表示。①


3.1.2   公司内部意思形成


公司内部意思的形成,依赖于公司治理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作出的有效决议,这构成了公司对外行为的基础与依据。《民法典》第134条10及《公司法》第59条11、第67条12等相关规定,公司法人意思的形成主要通过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实现,实践中也可能包括特定岗位人员基于适当授权作出的决定。


3.1.3  公司外部意思表示


公司内部形成的决议,需通过特定的自然人代表公司向外表达,使公司与第三人建立法律关系,此即公司的外部意思表示,该种意思表示最主要的实现途径,便是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授权代表签署与履行各类合同来完成。


3.2  公司意思表示的效力


3.2.1  决议的效力


情形

效力

依据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无效

《公司法》第25条13

(1)未召开会议(但依法或依章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未进行表决;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表决权数未达规定;

(4)同意决议的人数或表决权数未达规定;

(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不成立

《公司法》第27条1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15

(1)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2)豁免情形: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可撤销

《公司法》第26条16、《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4条17


根据前述《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影响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效力的因素主要可分为两方面:实质违法与程序瑕疵。实质违法,即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由于该等违法性判断标准相对清晰,在实践中引发的争议相对有限。


相较而言,程序瑕疵因其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成为决议效力争议的高发领域,且不同程度的程序瑕疵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需在实践中仔细甄别与判断。关于决议因程序瑕疵的效力认定可通过下图直观理解:


瑕疵程度

决议效力

重大瑕疵

决议不成立

较重瑕疵,对权利造成实质影响

决议可撤销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决议有效

 

3.2.2  公司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机关,其以公司名义所作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可能超出其权限范围,由此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情形

效力

依据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以法人名义行事

有效

《民法典》第61条18、《公司法》第11条19

超越代表权,构成表见代理

有效

《民法典》第504条20、《合同编司法解释》第20条21

超越代表权,不构成表见代理

无效

同上


3.2.3   公司授权代表意思表示的效力


公司除了通过法定代表人参与民商事交易外,绝大部分情况下是通过授权代表进行活动。若授权代表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理应由被代理人(即公司)承担。需要注意的是,代理人无权代理与代表人超越代表权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无权代理的效力状态为效力待定。


情形

效力

依据

在代理范围内行事

有效

《民法典》第161条22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不构成表见代理

效力待定

《民法典》第171条23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构成表见代理

有效

《民法典》第172条24


3.3   总结


尽管理论上,交易相对方可依赖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授权代表的外部表示行为订立合同,但此种依赖以“善意”为前提。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制度虽为善意相对人提供了救济路径,但“善意”的证明责任与判断标准在实践中存在复杂性与不确定性,无法避免合同的效力风险。因此,为保障交易安全与结果可预期性,审慎的交易方应确保合同订立以对方真实且确定的内部意思表示为基础。


公司真实且确定的意思表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交易主体依法成立、有效存续;

(2)公司有权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作出决议;

(3)未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4.  批准、登记手续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4.1  有关批准的主要规定


情形

效力

依据

依法应批准而未批准的合同

未生效

《民法典》502条第2款25、《九民纪要》第37条26、38条27


4.2  有关登记的主要规定


主要情形

效力

依据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予登记

未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209条28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予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225条29

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未予登记

抵押权未设立

《民法典》第402条30

抵押动产,未经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403条31

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予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海商法》第13条第1款32

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未予登记

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用航空法》第16条33

公司登记事项,未登记或未变更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法》第34条34


4.3   总结


根据前述规定,批准与登记作为合同生效及权利保障的关键环节,分别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就批准而言,依法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未经批准则合同不生效,但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就登记而言,其会产生两种法律效果: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及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登记是权利设立的生效要件;对于动产抵押权及公司登记事项,登记则是对抗要件,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企业在重大交易中必须准确识别并完成法定批准登记程序,否则将面临合同效力瑕疵或权利保障不足的重大法律风险。


5. 防范合同效力风险的最佳实践


5.1  要求交易相对方出具法律意见书


5.1.1  法律意见书的意义


在厘清合同无效的各类风险源头后,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事前防范机制至关重要。在重大交易中,被广泛采用的最佳实践是,通过合同安排,要求交易相对方聘请外部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如果交易主体位于多个法域、交易文件涉及多个法域,则需要牵头律师事务所协调出具多份法律意见书。其核心机制在于,由具有良好行业声誉的律师事务所为当事人提供法律背书。


当一方聘请的律师就主体有效存续、有效签署、交易文件合法有效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且经另一方依赖之后,此举有助于证明另一方为“善意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如果该方事后打算主张合同无效将非常困难;而且即使成功主张无效,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当年出具法律意见的外部律师进行赔偿,此时律师执业保险将发挥风险防御功能。


5.1.2   应用场景


5.1.2.1   买卖合同


买方要求卖方出具法律意见书,以确认卖方出让标的物所有权为卖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就所有权转移需要履行的法律手续、以及其他事项。


5.1.2.2  贷款合同


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具法律意见书,以确认借款及担保行为分别为借款人、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确认担保安排需要履行的法律手续以及其他事项。


5.1.2.3  租赁合同


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出具法律意见书,以确认承租及担保行为分别为承租人、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确认租赁、担保安排需要履行的法律手续以及其他事项。


5.1.2.4  并购交易


转让方和受让方互相要求对方出具法律意见书,以确认并购交易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交割需要履行的法律手续以及其他事项。


5.2   法律意见书常见涵盖事项


5.2.1  交易主体合法设立、有效存续


就交易主体资格,通常需要确认主体是依据其注册地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未出现解散、清算或破产等情形。


5.2.2  依职权依程序作出决议


确认公司签署和履行交易文件已由有权公司机关根据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作出决议。


5.2.3   有效签署


确认签署交易文件的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权限,可以代表交易主体签署交易文件。


5.2.4   有效成立、具有可执行性


确认交易文件一经有效签署,即构成对公司的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按照其条款执行。


5.2.5  不违反法律、不违反章程


交易的达成和履行不违反对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司章程。


5.2.6  政府审批、登记、备案


确认交易本身、以及完成交割是否需要获得任何政府部门的审批、登记、备案手续,如需要,应说明当前状态以及有待完成的事项。


5.3   起草法律意见书的尽职调查


5.3.1   关于“交易主体合法设立、有效存续”意见


关于依法成立:通常需要审阅公司首次登记文件,比如中国《营业执照》、其他法域可能为注册文件(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确认其注册信息与登记状态。


关于有效存续:通常需要审阅公司最新登记文件,查询当前所在法域的公司登记系统,其他法域可能需要有效存续证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5.3.2   关于“依职权依程序作出决议”意见


关于决策职权,审阅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内部管理文件,判断本次交易属于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职权范围。


关于决议文件:审阅与本次交易相对应的内部决议文件(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会议通知文件,并验证公司是否依照召开程序、表决机制作出决议。


5.3.3   关于“有效签署”意见


如为法定代表人签署,应与注册信息中法定代表人一致。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国、英国等普通法法域,董事、管理层、公司秘书均有权对外代表公司。


如为授权代表签署,通常会在决议文件中明确被授权人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信息、职权、签字样本。通常需要核验决议文件和身份信息。


5.3.4   关于“有效成立、具有可执行性”意见


通常需要根据交易文件约定的适用法律,结合合同成立要件来判断,并且需要判断是否存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5.3.5  关于“不违反法律、不违反章程”意见


通常需要根据适用于交易主体、交易行为、交易标的的法律、以及公司章程判断是否涉及违反法律或者违反章程的情形。


5.3.6  关于“政府审批、登记、备案”意见


通常需要根据适用于交易主体、交易行为、交易标的的法律来判断是否涉及政府审批、登记、备案。


6.   结语


合同效力风险防范,核心在于结合法律规定和商业实践,将潜在的未来不确定性在交易时点事先固化为可验证、可追责的确定性。由交易对方聘请具有良好行业声誉的外部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是长期以来被实践证明过的、防范合同效力风险的最佳法律工具。

 




① 蒋大兴:《论公司外部表示行为的法律逻辑》,载《现代法学》2024年第3期,第9页。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7.《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8.《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9.《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10. 见前注 7。

11.《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12.《公司法》第六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3.《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14.《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15.《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16.《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7.《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8. 见前注8。

19.《公司法》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0.《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21.《合同编司法解释》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为限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的代表权,规定合同所涉事项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或者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机构决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取得授权而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对人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构成表见代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所涉事项未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代表权限,但是超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等对代表权的限制,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

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追偿因越权代表行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律、司法解释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民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2. 见前注9。

23.《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4.《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5.《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26.《九民纪要》第37条:“【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生效。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把未生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虽认定为未生效,却按无效合同处理。无效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合同已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在该生效条件成就前,不能产生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

27.《九民纪要》第38条:“【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作出专门约定的,该约定独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8.《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9.《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0.《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1.《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2.《海商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3.《民用航空法》第十六条:“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4.《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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