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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简评 - 兼评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进程

2014.10.30 许蓉蓉 张岳 刘燕

2014年10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4]134号)(以下简称“《批复》”),将香港和澳门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于经营性电子商务网站)的持股比例上限扩大到55%。下文结合《批复》内容,就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开放进程进行简单回顾,并对未来的开放趋势进行展望。


一、《批复》重申和确认了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对港澳服务提供者的开放政策


《批复》依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的请示下发,同意自《批复》下发之日起,将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于经营性电子商务网站)的持股比例上限扩大到55%。为享受《批复》的开放政策,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我们注意到,早在2013年8月发布的CEPA《补充协议十》中,已将CEPA下合格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于经营性电子商务网站)的持股比例扩大到了55%。因此,《批复》实际上是在国务院层面和工信部的行业管理层面上对此开放安排进行了进一步的重申与确认。


二、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进程


自201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逐步向外资(含香港和澳门投资者)开放了增值电信业务,开放的进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入世承诺;(2)CEPA安排;(3)上海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自贸区”)试点政策。在这三个阶段中,外资可投资的增值电信业务领域以及外资比例呈现逐步扩大的趋势。


(一)入世承诺

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以下简称“《减让表》”)以及工信部对《减让表》下的业务所进行的后续归类,中国承诺向所有外国投资者开放如下增值电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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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增值电信业务外,其他增值电信业务并不向外国投资者普遍开放。


(二)CEPA安排

2003年,中国政府与香港特区及澳门特区政府分别签订CEPA,此后又签订了十项补充协议。CEPA和其补充协议给予符合CEPA标准的香港投资者和澳门投资者在投资增值电信业务方面的特殊开放政策。与入世承诺相比,CEPA下的开放领域明显扩大,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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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海自贸区试点政策


2013年9月29日,自贸区正式成立,其在外商投资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新的尝试,包括进一步向区内的外资企业开放增值电信业务,具体试点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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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享受上述试点政策,外资企业须将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设在自贸区内,且某些业务的服务范围也限定在自贸区内。


三、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未来开放趋势展望


(一)对比以上三个阶段的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开放政策,自贸区试点政策的开放力度似乎最高。在全部八项增值电信业务中,有七项向外资开放,且多项业务外资比例可突破50%。不过,试点政策受到严格的地域范围限制,且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这一重要增值电信业务并未开放。鉴于试点政策目前的开放程度,在试点政策期间可能很难再有进一步的开放政策。


(二)CEPA安排下的开放力度虽然没有自贸区试点政策的开放力度大,但其是唯一向外商开放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的政策。结合《批复》内容,CEPA安排下的开放力度在今后有可能逐步进一步扩大,并有可能达到与自贸区试点政策中相应业务类似的开放水平。


(三)对于入世承诺下的外资开放政策,我们预期,某些类型的互联网业务(如应用商店业务和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有可能会进一步扩大开放程度。但是,其他类型的增值电信业务可能不会在短时间内向外资进一步普遍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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