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的金融背景下,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中国立法机构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修订工作,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加强金融监管,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有效性。中国人民银行在2021年6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并被列入国务院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202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简称“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已经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这意味着修订工作已经进入了正式的立法审议阶段1。2024年4月26日,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对外界公布,进入30天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阶段2。
以下我们详细解读2024年反洗钱法(修订草案)的核心要点,探讨其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及一般单位和个人的深远影响。
1.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的背景与意义
随着国内外金融环境的快速变化,现行《反洗钱法》在某些方面已难以满足当前的监管需求。反洗钱法(修订草案)的出台,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反映了中国政府在反洗钱领域的坚定决心和对国际标准的积极响应。
2.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修订的主要内容
2.1 国家安全的突出强调。第一条中明确提出,反洗钱工作应服务于国家安全,这体现了国家对金融安全的高度重视。
2.2 反洗钱定义的扩大。第二条将反洗钱的定义从原有的七种上游犯罪扩展到所有犯罪类型,以及恐怖主义融资,极大拓宽法律的适用范围。
2.3 洗钱风险预防与管理的强调。第三条明确了洗钱风险预防和管理的重要性,要求相关机构建立健全风险预防体系。
2.4 反洗钱义务的普适性。第五条和第三十六条强调了全社会单位和个人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义务,包括配合尽职调查、举报可疑交易等。拒不配合的,金融机构有权采取措施。
2.5 境外活动的管辖和跨境反洗钱调查。第十条扩展了法律的管辖范围,覆盖了境外发生的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值得注意的是,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国国家机关可基于对等原则或协商一致,依法要求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境内代理机构配合洗钱和恐怖融资调查,违反者可能受罚并列入制裁名单。第四十七条则规定,境内金融机构面对外国直接要求提供信息或控制资产的行动时,不得擅自遵从并应及时报告中国有关国家机关。若需向境外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涉及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还应遵守中国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
2.6 受益所有人概念的明确。第六十一条对受益所有人进行了定义,即指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享有法人、非法人组织最终收益的自然人。同时,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要求相关单位及时更新、保存并向登记机关报告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时依法查询核对受益所有人信息。
2.7 反洗钱主体的扩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范围,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
2.8 监管检查措施和程序的明确。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详细规定了反洗钱主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检查措施和程序。
2.9 调查权的下放。第四十条将反洗钱调查权下放到设区的市一级,提高了调查效率。
2.10 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条明确了反洗钱咨询、技术、专业能力评价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同时,明确金融机构仍然是第一责任人,即要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失职承担责任。
2.11 客户尽职调查制度扩大、加强原有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二十六条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交易背景和风险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取代和扩大了原有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义务范围。第二十九条特别强调金融机构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这意味着金融机构需查验为他人办理业务的授权。此外,第三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的查询范围将明确可以扩展到公安、工商部门以外的其他行政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民政、税务、移民管理、电信管理等部门,大大加强了反洗钱机构合作和信息共享能力。
2.12 持续风险管理的要求。第二十八条要求金融机构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进行尽职调查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2.13 信息共享与保密义务。第三十五条要求在境内外设有分支机构或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的中国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在总部或集团层面建立统一的反洗钱制度,并明确了信息共享机制和保密义务。
2.14 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国家机关采取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时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向金融机构提出异议、行政投诉或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2.15 处罚力度的提高。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提高了对违反反洗钱法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对金融机构及其董监高、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对于金融机构违规,可处于高达人民币一千万元、或涉及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或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个人违规面临罚款的幅度提高至在二十万至一百万元,金融机构及其董监高、直接责任人员可能会被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限业或者禁业。对于以上个人而言,需证明自己已勤勉尽责采取了反洗钱措施方可免责。
3.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修订的主要内容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对金融机构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特别是在客户尽职调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金融机构需要重新审视和加强自身的反洗钱政策和程序,确保符合修订后的法律要求。
4. 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影响
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贵金属、宝石现货交易商等,将在更高层级的法律层面上被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范围。这意味着这些机构需要建立相应的反洗钱内控机制,履行法律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等义务,不留真空。
5. 对一般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强调了一般单位和个人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义务,包括配合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举报可疑交易等。这要求社会各层面普遍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甚至提前建设基本的反洗钱机制,对业务领域中可能会涉及洗钱风险的场景预先做好应对。
6.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的实施与展望
随着反洗钱法(修订草案)的实施,预计中国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将更加完善,监管力度将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需要密切关注法律的修订进程,及时调整自身的合规策略,以适应新的法律环境。
1.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04/t20240424_436673.html
2.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1818e750bc6018f1482a3b71a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