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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中电信领域开放政策简评

2015.01.23 许蓉蓉 张岳 刘汀滢

2014年12月18日,商务部副部长高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司司长曾俊华及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以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以下合称“《协议》”),《协议》将于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就外资准入政策而言,《协议》是《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框架下签署的新一轮针对香港和澳门投资者的开放性协议,其开放的深度和广度都超出以往的CEPA承诺。在本文中,我们将结合现有CEPA承诺,就《协议》在电信领域的具体开放政策进行简要评析。


一、《协议》在电信领域的具体开放承诺


(一)新增开放业务类型


《协议》对香港和澳门的合格投资者在广东省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开放了国内多方通信业务,且不对港澳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设定限制,港澳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在理论可以达到100%。至此,目前的八类增值电信业务均已不同程度针对港澳投资者开放。


(二)扩大已开放业务的持股比例


针对一部分CEPA承诺下已对港澳投资者开放的增值电信业务,《协议》进一步在广东省内开放了对港澳投资者持股比例的限制,具体包括:

1.   存储转发类业务 – 对持股比例不设限制,理论上可达到100%;

2.   呼叫中心业务 – 对持股比例不设限制,理论可上达到100%;

3.   因特网接入业务 – 为上网用户提供接入服务(服务范围限广东省内)的持股比例不设限制,理论上可达到100%;

4.   信息服务业务 – 提供应用商店业务的持股比例不设限制,理论上可达到100%


(三)《协议》实施后CEPA项下增值电信业务开放种类与外资持股比例总结


结合现有CEPA承诺,在《协议》实施后,对港澳投资者开放的增值电信业务以及相应的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业务种类

港澳投资者持股比例

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不超过50%

存储转发类业务

在广东省内无限制;其他情形下不超过50%

呼叫中心业务

在广东省内无限制;其他情形下不超过50%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在广东省内为上网用户提供接入服务无限制;其他情形下不超过50%

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不超过50%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在广东省内不超过55%(仅限于经营性电子商务网站);其他情形下不超过50%

国内多方通信业务

在广东省内无限制;其他情形下未开放

信息服务业务

在广东省内提供应用商店业务无限制;其他情形下不超过50%


二、 简评


(一)如我们此前文章所预测,在《协议》实施后,港澳投资者在广东省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电信领域将享受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同等力度的开放政策。不仅如此,结合现有CEPA承诺,CEPA项下的开放政策将成为电信领域内针对外商投资最为优惠的开放政策。港澳投资者在广东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将可经营全部八项增值电信业务。可以预见,《协议》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港澳电信经营者在广东省对增值电信业务领域的投资活动,同时也使更多的港澳电信经营者成为其他国家的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收购的对象,以实现在中国境内的电信业务经营。


(二)《协议》开放政策的执行有赖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商务部并非电信业务主管部门,因此其只能针对外商投资规定总体的开放政策。《协议》开放政策所使用的语言也较为概括,对于一些具体问题并未明确规定,需要工信部的进一步解释。根据我们的经验,工信部有可能在此后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对《协议》的具体实施进行更为明确的说明,这对于《协议》开放政策的适用范围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例如,工信部有可能要求根据《协议》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所有服务设施设置在广东省内。这一要求对基于互联网的相关业务并无较大影响,但对于呼叫中心、国内多方通信业务等需要跨省接入的业务则有可能造成实际的障碍。


(三)对于今后CEPA项下的增值电信业务开放政策,我们预期,随着未来新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出台,其中新增的某些增值电信业务类型有可能对港澳投资者进一步开放。另外,现有的基于互联网的相关业务在持股比例上也存在进一步开放的可能性。但是,其他类型的增值电信业务的持股比例可能不会在短时间内进一步开放。同时,《协议》的开放政策可能不会在短时间内进一步扩展至全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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