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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案例190号:竞业限制纠纷中竞争关系认定裁判口径发展的新趋势

2023.02.07 胡威 赵里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9日发布指导案例190号:王山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指导案例”),该案例一定程度上反应了竞业限制纠纷中竞争关系认定裁判口径发展的新趋势。


一、对指导案例的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至多两年的期间内,员工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实践中,法院在审查员工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会着重审查员工新入职的用人单位(“新单位”)与原用人单位(“原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而指导案例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即为新单位上海哔哩哔哩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单位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在指导案例中,法院查明新单位与原单位的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叠,均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原单位的经营模式主要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其主要的受众为相关的金融机构或者金融学术研究机构。而新单位主营业务是文化社区和视频平台,即提供网络空间供用户上传视频、进行交流。


一审法院以双方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存在重叠为由,认定新单位和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并判决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支付违约金;而二审法院则认为,尽管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存在一定重叠,但两者在经营模式、对应市场以及受众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别,在此情形下原用人单位仅以双方所登记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即主张两家企业形成竞争关系,尚未完成其举证义务,并最终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员工入职新单位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改判无需支付违约金。


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提到“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不相同,主张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合以上情况,指导案例反映出的竞争关系裁判口径为:在登记经营范围存在重叠的情形下,法院仍会从经营模式、对应市场、服务对象或受众等维度对相关单位的实际经营范围进行实质审查;但是,员工应承担实际经营范围不存在重叠的举证责任。


二、当前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


根据案例检索结果,当前司法实践中,通过比较新旧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存在重叠来认定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是较为常见的裁判观点。例如在(2020)沪0115民初84266号案例中,法院以“从被告与小鱼公司的经营范围来看,被告与小鱼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高度重合的情况,均系医疗产品研发企业”为由,径行认定被告与小鱼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另外,在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存在重叠”认定竞争关系为主流裁判观点的情况下,亦有法院在个案中探索通过实质审查经营范围认定竞争关系。例如上海一中院在2018年7月发布的竞业限制纠纷典型案例之二“光顿公司与张某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中,在原单位和新单位登记经营范围不存在重叠的情形下,以两家公司均实际经营同类传感器为由推翻一审判决,认定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改判员工支付违约金。虽然该案中法院表现出了对经营范围进行实质审查的倾向,但是实践中该观点并未被广泛适用。


三、指导案例对竞业限制纠纷裁判口径的影响及实务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考虑到目前暂未就竞业限制纠纷中竞争关系的认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法院在适用类案检索的情况下具有参照指导案例裁判类似案件的职责,因此,可以预见指导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会对当前司法实践产生影响。指导案例一定程度上显示出法院对竞业限制纠纷中竞争关系认定态度的转变,即从之前的仅以登记经营范围为核心进行形式审查转变为法院认可在登记经营范围无法反映相关单位实际经营情况的情形下,通过对实际经营范围进行实质审查来认定竞争关系。实践中登记经营范围无法反映相关单位经营情况可见于超范围经营或登记经营范围过于宽泛等。


从实务角度而言,指导案例的公布一定程度上对竞业限制义务的执行带来了一些不确定性,尤其是对于存在超范围经营或登记经营范围过于宽泛等可能导致登记经营范围无法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的公司更是如此。作为应对措施,建议公司在设置竞业限制义务时应对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进行详细描述,围绕公司实际经营范围划定竞争对手范围,并对竞争对手进行列举。另外,如发生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最好能就双方实际经营范围存在重叠进行充分举证,仅以双方登记经营范围存在重叠为由主张员工违反竞业限制限制义务存在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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