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君合代理西班牙客户赢得了第一例西班牙民商事判决在中国获得承认和执行的成功案例。1经公开检索,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下称“《中西司法协助条约》”)于自1994年1月1日生效以来,第一例依据该条约在中国法院获得承认和执行的西班牙民商事判决,也很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在2023年修改2并新增当事人对承认和执行或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裁定可申请复议之规定后,适用复议程序的第一案。
我们结合代理本案的情况,君合代理其他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案件的经验,以及检索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司法案例,浅析我国在外国民商事判决司法协助领域的最新发展情况,与读者分享。
一、中国法院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审查依据
(一)双边条约的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下称“《涉外商事海事纪要》”)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案件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首先审查该国与我国是否缔结或者共同参加了国际条约。有国际条约的,依照国际条约办理;没有国际条约,或者虽然有国际条约但国际条约对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具体审查标准可以适用本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3亦有类似规定。
我国尚未正式加入任何涉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际公约。人民法院系依据我国缔结的双边条约或互惠原则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件进行审查,裁定是否满足在我国予以承认和执行的条件。
目前,我国已与包括西班牙、法国、意大利在内的35个国家签订了涉及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4涉及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上述缔约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应按照该国与中国之间的条约进行审查。
以《中西司法协助条约》为例,第四章为“法院裁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十七条“适用范围”规定:“缔约一方法院在本条约生效后作出的已经确定的民事、商事裁决,除因有关破产和倒闭程序问题造成的损失及因核能造成的损失之外,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应当予以承认与执行。”《中西司法协助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下称“《中法司法协助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体例相近。据公开查询,中国法院曾在2005年基于《中法司法协助协定》承认了一例法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5于2017年再次承认和执行了两例法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6我们代理的本案则是第一例西班牙民商事判决在中国法院获得承认和执行。
(二)互惠原则的适用和变化
就未与我国签署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人民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等规定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例如:美国7、新加坡8、韩国9、新西兰10等国,虽然与我国不存在双边条约,但是均存在承认我国民商事判决的先例,我国法院也曾依据互惠原则承认过上述国家的民商事判决。因此,对于上述国家的民商事判决,当事人请求我国法院依据互惠原则予以审查,获得成功的可能性较大。鉴于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对互惠原则的认定限于“事实互惠”,就既未与我国缔约双边条约、也未承认过我国判决的国家的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获得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难度较大。
不过,随着我国对“一带一路”建设,为加强沿线各国国际司法协助,促进沿线各国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11人民法院对“互惠原则”的认定和适用标准逐渐扩大。2021年12月31日施行的《涉外商事海事纪要》第44条“互惠关系的认定”包括达成互惠谅解或共识以及法律互惠(即,根据该国法律,我国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等情形。12
上海海事法院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3月17日作出的(2018)沪72协外认1号民事裁定书中,首次采用了“法律互惠”的标准,认定中国和英国在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方面存在互惠关系,根据互惠原则对案涉英国法院判决给予承认。这是我国法院第一例先行给予互惠的案例。13上海海事法院认为:“尽管我国与英国没有缔结或者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但经审查,根据英国法律,其并不以存在相关条约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必要条件,我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英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且被申请人也没有证明英国法院曾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
该案无疑是我国法院对传统的互惠原则认定的一大积极突破,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适用法律互惠原则的有益探索,是我国首例承认英国法院判决的案件,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6月30日发布的2022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1月25日发布的第41批指导性案例。在该案裁定作出后,英国高等法院于2022年12月对我国浙江杭州法院的两起判决予以承认。14
二、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法律要件
(一) 形式要件和实体要件
不论是基于条约还是互惠原则审查,双边条约和我国法律均从形式和实体角度规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应满足的各项法律要件。部分条款可能存在不同,但是在核心审查要点上,不存在重大差异,体现了我国法院对于该类司法互助案件的审查标准。
以《中西司法协助条约》为例,第二十条“须提交的文书”从形式角度列举了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及要求,包括:“裁决的送达回证原本或副本”和“证明裁决已生效、可以执行的文件”等。第二十一条“管辖”、第二十二条“拒绝承认与执行”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实体要件,例如:“合法传唤”和“一事不再理”(包括:被请求的法院未对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案件正在审理或已作出生效裁决或已承认第三国对该案件作出的生效裁决)等。
《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15至第三百零一条从实体角度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应当满足的条件,例如:“管辖”,“合法传唤”,“一事不再理”和“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形式要件则主要体现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一条。16此外,《涉外商事海事纪要》在第九章“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件的审理”对申请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应满足的材料和实体条件予以说明和指导。
结合案例研究,我们总结了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或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不含离婚判决)的理由主要如下:
以本案为例,西班牙法院的管辖权是人民法院审查的焦点。西班牙法院就我方当事人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已解除并返还股权转让价款的诉请作出了终审判决。对方作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程序中的被申请人,企图将《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纠纷与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相混淆,主张中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西班牙判决因违反管辖规定而不能在中国予以承认和执行。
作为反驳,从事实方面,我们指出申请人从未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从法律方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区分股权转让纠纷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纠纷的差异,西班牙法院依据协议约定的管辖条款享有管辖权。上述观点获得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可,驳回了被申请人关于西班牙法院无管辖权的答辩意见和复议主张,裁定承认和执行案涉西班牙判决。
(二)时效要件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件中还需要关注时效问题。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因此,申请人应在外国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或外国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期间,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发催告函,由对方签收、并保留签收证明等方式中断执行时效,以确保在提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申请之时,执行时效尚未届满。
三、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最新发展和变化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于2024年1月1日施行后,亮点之一为新增当事人对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或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可申请复议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修订之前,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新增复议程序给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救济手段,有利于促进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在我国生效实施。外国当事人的授权材料、主体材料等无需再经领事认证(“双认证”),而可以通过海牙认证的方式处理。这将大幅缩短境外文件认证办理的时间,给外国当事人提供便利,减少办理认证的经济成本,有利于当事人尽早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材料,推动申请承认和执行程序。
近年来,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案例呈增长趋势。我们总结部分案例如下:
随着 “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间经贸往来及文化交流合作的深入,人民法院加强推动对外国民商事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本案既是第一例西班牙民商事判决在中国获得承认和执行,也极可能是新增复议程序后的第一案,既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对司法协助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后的最新司法实践成果,也体现了中国和西班牙在司法协助领域的重大突破,有助于营造健康向好的判决跨境承认和执行环境,增进我国同世界各国间的司法协作互信基础和合作。
1. 参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5协外认5号民事裁定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渝协外认1号民事裁定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5执410号执行裁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三百零三条,公布日期:2023年9月1日,施行日期:2024年1月1日。
3.《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
4.《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概览》,作者:李岚、岑琳、黄子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发文时间:2025年5月7日。
5. 参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书。
6. 参见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4协外认6号民事裁定书。参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协外认1号民事裁定书。
7. 2011年,美国加州联邦地区法院承认并执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湖北三联股份公司与美国罗宾逊公司的民事判决。2017年6月3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承认并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第EC062608号判决。
8. 2014年1月28日,新加坡高等法院在“Giant Light Metal Technology (Kunshan) Co Ltd v Aksa Far East Pte Ltd [2014] 2 SLR 545”案中,承认和执行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6年12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协外认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O13号缺席判决。
9. 1999年11月5日,韩国首尔地方法院作出99甲合26523号信用证货款案件判决书,适用互惠原则承认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潍经字初219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3月25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2协外认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承认和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2017甲单(GADAN)15740号民事判决。
10. 2016年4月11日,新西兰上诉法院作出[2016]NZCA113号判决,承认和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闽终字第451号民事判决。新西兰高等法院于2023年3月8日作出[2023]NZHC436号判决,承认和执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2025年3月25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01协外认14号民事裁定书,承认和执行新西兰北岸租赁法庭就崔某某与双某、金某之间编号为[2020]NZTTNorthShore4143102的实质性判令及诉讼费用判令。
11. 2015年6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要在沿线一些国家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对方国家承诺将给予我国司法互惠等情况,可以考虑由我国法院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积极促成形成互惠关系,积极倡导并逐步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范围。”
12.《涉外商事海事纪要》第44条“互惠关系的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存在互惠关系:
(1)根据该法院所在国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2)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达成了互惠的谅解或者共识;
(3)该法院所在国通过外交途径对我国作出互惠承诺或者我国通过外交途径对该法院所在国作出互惠承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法院所在国曾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存在互惠关系应当逐案审查确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下)》第1600页,主编:陶凯元、杨万明、王淑梅,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24年1月1日。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施行日期:2024年11月25日,指导性案例235号。
15.《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一)依据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
(三)判决、裁定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四)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16.《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一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提交文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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