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6 张至瑾 黄恺杰 刘宁宇 许自明
近日,我国一大型饮料生产企业家族的财富继承糾紛正在香港及杭州两地法院同时并行诉讼,我国企业家的境外家族信托安排再成热议。近年来,君合香港的资管与财富团队不断协助国内高净值家族及企业家处理家族财富传承安排,以及搭建境外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
信托(trust)是一项契约关系。常见的信托涉及委托人 (settlor)、受托人(trustee)及受益人(beneficiaries)三方。在信托这种契约关系下,委托人将其资产指定为信托资产并转移至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受托人自身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及分配信托资产。
家族信托一般指以家族财富安排为背景,由委托人把家族资产转移至专业的第三方受托人,并由受托人依据信托契约所列的受益人的利益或其他如慈善等目的管理及分配信托资产的委托关系。
优点与功能
设计合法适当的家族信托可以发挥“信托”的以下主要大优点及功能,并根据高净值家族的特有需要,达到妥善管理、传承、处置家族资产及避免继承权纷争的最终目标。
1. 资产保护
在委托人把信托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至受托人后,在法律上信托资产由受托人以受托人名义持有,该信托资产的法定所有权不再由委托人持有,并与其他仍然处于委托人名下的个人财产分隔。一旦因企业营运等原因导致委托人的个人财产出现负债风险,有效及获法院承认的家族信托可以使信托资产免受债权人追讨,维护家族财富安全。
2. 信息保密
信托属于私人法律安排的一种,无需登记;除根据特定法律要求以外,无需公开披露。因此,从受益人身份、信托资产的内容及组成,以至管理及分配方案的整个有关信托安排都可以在海外信托架构下得以保密,能满足委托人以及整个家族对信托安排的保密要求。
3. 财富传承
家族信托下的信托契约可以根据企业家族的个别情况及需要,度身订造符合委托人目的、信托资产管理需要、以及受益人需求的长远及可持续财富管理及处置方案,避免遗产继承程序、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以及有关资产分配的纠纷。在信托契约的规定下,委托人可以实现长远财务安排,有关安排可以延续至委托人离世之后的时间,确保家族财富得以按委托人的计划传承下去。
4. 税务优化
根据受益人的税务居民身份,以及信托资产的性质及所在地等实际情况,委托人通过恰当的信托安排,可以提前作出税务规划。合适的信托安排可以降低潜在税务负担,例如利得稅、印花稅等。
5. 子女保护
大部分海外成立的信托可以根据委托人的个别情况及需要,灵活制定有关财富管理及处置的条款,例如管理财富的方式及投资委员会的组成,财产分配的时间、条件、份额及方式。以家族企业的股权为例,可以为股票的所有权及收益权作出不同的安排,例如安排配偶在世时获得股息分配,直至配偶去世后,再将股票分配给子女。在信托安排的支持下,委托人可以提前及详细规划信托资产的处置,确保家族资产用得其所,也可以确保家族企业股权集中,企业能在家族成员之间传承下去。
6. 慈善业务
除了以家族成员为受益人的信托以外,信托也可以慈善为目的而成立,用以支持慈善事业和公益活动,有助树立家族形象,以及回馈社会。委托人可指定信托资产的收益用于特定慈善项目或机构。慈善信托通常在香港享有税务豁免。
成立地点
在筹备信托的过程中,其中一个需要提前考虑的问题是信托的成立地点。常见的海外成立地点有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泽西岛、香港和新加坡等。
就香港而言,香港的信托法制度主要以普通法为依据,辅以《受托人条例》和《财产恒继及收益累积条例》。为促进香港信托法例的现代化,香港已在2013年通过《 2013 年信托法律(修订)条例草案》(“《修订条例草案》”),废除香港信托法下设立的信托的存续期限制,容许委托人在香港成立永续信托。这一点对于一般需要较长存续期限的慈善信托较为重要。目前来说,除香港以外,部分其他的海外普通法地区仍设有100至350年的信托存续期限限制。此外,《修订条例草案》赋予受托人更大预设权力,包括为信托财产投保的权力和放宽特准投资项目的范围,以及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保留信托资产的投资权力或资产管理职能。这一点可以满足很多作为家族企业主事人的委托人对于维持信托资产投资及管理权力的要求。
家族信托的成立地点众多,各地有关信托的法律框架、监管、专业人才配套、声誉和税制都各有不同。其中,各地对信托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对设定信托条款的灵活性有较大影响。例如,除存续期限以外,就委托人保留权力而言,有些司法管辖区仅允许委托人保留投资权力,有些则允许同时保留指定及移除受托人及受益人的权力。委托人在专业顾问的协助下,可以根据信托条款设计的需要、自身及家族的情况、受益人及资产的所在地、以及税务和法律上的考量,选择合适的家族信托成立地点。
信托的分类
由于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制定信托安排的灵活性极高,很多时候,特别是家族信托,信托下的安排都是个别定制,信托契约的条款可以有很大分别。不过,信托可以根据不同维度进行归类划分,这样有助了委托人设立信托时的选择。从设立目的来说,信托可以分类为个人财富管理信托、遗嘱信托、保险信托、慈善信托和家族信托等。从保留权力来说,可以分为保留权力信托和全权委托信托。委托人保留信托资产投资权和管理权的信托就是保留权力信托的一种。全权委托信托则是指委托人已在信托契据列明授予受托人广泛权力管理资产及自行决定受益人将获得的资产分配。在全权委托信托的关系下,委托人一般会另外准备意愿书就信托资产的处置向受托人提供指引。
信托设计
一般而言,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在考虑如何设计信托资产的管理及处置计划时,应该至少先考虑以下6个主要方面:
1. 信托的资产 – 我要转移什么资产以纳入信托?
2. 权力的保留 – 我希望保留什么权力?例如投资权力和管理权力?
3. 委托人选择 – 我需要由谁担任委托人?是否聘用专业的信托公司?
4. 受益人身份 – 我要安排谁是受益人?我要如何安排受益人之间的次序?
5. 资产的处置 – 信托资产将如何、何时及/或在满足什么条件时分配?
6. 保护人角色 – 我是否需要保护人?谁是保护人?我要给予保护人什么权力?
以上是一些家族信托成立时必须考虑的议题。实际上,在成立家族信托的过程中,在法律、税务及其他专业顾问的建议下,委托人会有更多需要考虑的因素,而这些因素会根据资产及家族成员的情况、委托人的意愿以及税务规划的需求而增加。专业顾问会根据委托人的需求提供适当的建议,并为委托人组建符合委托人需要的安排。
筹备过程
一般而言,家族信托的筹备会涉及以下5个主要阶段:
1.拟定信托的主要安排。先了解受托人的背景、成立家族信托的目的及作用、受托人和受益人的税务居民身份、以及信托资产的性质、地点和价值,确定合适的成立地点,以及订制合适的方案及架构。
2. 获取法律和税务意见,就以上信托安排方案及架构咨询法律顾问,以及就税务筹划的问题咨询税务顾问,以完善信托安排,确保委托人成立家族信托的目的得以实施。
3. 寻找以及聘用合适的受托人,有资格担任受托人主体的通常可以是持有信托牌照的专业服务机构。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须确定信托架构及提供的服务内容,并签署服务协议。
4. 委托人配合受托人完成尽职调查,提供有关委托人身份及资产来源等资料。
5. 委托人与受托人就信托契约、意愿书以及资产注入文件的内容讨论、定稿及签署。
6. 根据资产注入文件的安排,完成资产注入信托的程序。
信托架构
以下是一般常见的家族信托架构:
门槛与费用
从法律角度来来说,信托一般没有最低资金门坎的要求。不过,从实际角度出发,由于信托具有一定运作成本,一般而言,信托的资产值达数百至一千万港元的资产,才更值得考虑设立信托。
费用方面,信托的收费主要分为两部分,包括一次性设立费和年度管理费。就一次性设立费而言,通常包括法律及信托服务的受托人(即信托公司)等的专业服务费用。此外,信托公司会每年收取管理费,具体金额则取决于信托结构的复杂程度、信托服务的范围及提供商的声誉等。
家族信托与红筹上市
目前来说,红筹模式和H股模式是国内大多数企业选择赴港上市的两种主要方式。红筹模式是属于间接上市的模式,即指通过搭建境内外架构,将中国境内权益主体纳入开曼公司等境外主体之下,以境外主体作为上市主体实现于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模式则是属于直接上市的模式,即指以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直接实现于香港联交所上市。
虽然自2023年《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发布以来,红筹模式在监管方面的相对优势已不再存在,而且红筹模式一般涉及更为复杂的重组过程,但在红筹模式下,上市发行以及融资主体不再是境内公司,而是位于境外(例如开曼群岛)的特殊目的公司,资本运作主体为境外主体,企业管治等各方面更有利于实现境外财富管理及处置。基于上市主体是境外公司的背景下,很多企业创始人会选择在红筹架构上搭建海外家族信托,实现境外财富管理及处置的目的。
以下是目前常见的家族信托与红筹合并架构:
结语
家族信托对企业家持续发展事业,以及确保辛劳成果的保存延续,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我们君合香港资管与财富团队一直为不同背景的家族财富设立与传承提供法律支持,如意有进一步了解家族信托安排的,欢迎随时与我们团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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