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4 孙建钢 林芃
前言
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次修订是该规定自2002年颁布以来历经的第五次修订。修订后的规定将从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本次修订旨在进一步深入贯彻上海市《关于促进“五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鼓励更多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总部型企业,对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支持举措、评估机制等内容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一、 新增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
相较于修订前的总部企业仅包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和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总部型机构”)两种组织类型,修订后的规定新增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以下简称“事业部总部”)这一新的总部企业形式,并进一步明确了事业部总部的认定条件。
事业型总部 | 定义 | 认定标准 |
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具有以功能、业务、产品、品牌、服务等为依据细分的事业部制组织架构,由其或外商投资性公司在上海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负责事业部在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范围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上海市设立事业部总部。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三) 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四)在上海市持续经营1年以上,本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占境外母公司事业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以及 (五)在3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或者至申报之日其失信行为已修复。 |
(事业型总部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符合事业部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将和其他类型的总部企业一样,可以申请相应的资助和奖励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
二、优化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本次修订对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原有的认定标准也进行了优化调整,具体包括:
放宽境外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即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
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在上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申请总部型机构的认定;以及
申请企业在3年内须无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总部企业类型 | 原规定 (沪府规[2019]31号) | 新规定 (沪府规[2022]17号) |
地区总部1 | (一)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三)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总部功能;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五)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认定。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四)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酌情考虑认定;以及 (五)在3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或者至申报之日其失信行为已修复。 |
总部型机构2 | (一) 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二) 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三) 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总部功能;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二) 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三)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近3年累计拨付的运营资金不低于100万美元;以及 (四)在3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或者至申报之日其失信行为已修复。 |
(认定标准新旧规定之对比)
三、丰富总部企业的各项支持举措
本次修订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对涉及资金运作与管理、简化出入境手续、贸易便利、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持举措进行了丰富和完善。此外,规定还新增了科技创新、商事登记、项目投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支持等方面的支持举措。具体请见如下对扶持政策的重点内容所进行的汇总与梳理:
1.优化原有的支持举措
支持举措 | 原规定 (沪府规[2019]31号) | 新规定 (沪府规[2022]17号) |
资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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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运作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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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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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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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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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服务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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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举措新旧规定之对比)
2.新增的四类支持举措
支持举措 | 重点内容 |
科技创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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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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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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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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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支持举措的重点内容)
四、完善总部企业的申请程序与评估机制
企业申请审核程序由原先的市级商务委的单级审批改变为市级、区级两级部门的双层审批,改善了市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能分配。具体而言,企业所在区的商务主管部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应当在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由市商务委在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总部企业的评估机制将采用“认定鼓励”和“动态评估”相结合的模式,对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总部企业,有关部门将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
五、我们的观察
我们认为本次修订进一步传递了上海市政府为上海总部经济赋能的积极讯号,以下几点尤为值得关注:
增设事业部总部作为新的总部企业类型。本次修订后,跨国企业集团可以在上海申请设立承担不同功能与业务的事业部总部,以完成其在多层级、多领域的境内产业战略布局。如果存在多个符合条件的事业部总部,跨国企业集团可叠加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申请总部企业的信用要求。本次修订明确了企业信用是总部企业认定的考核标准之一。申请企业可能因不当的失信行为而无法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批。提请注意,根据“动态评估”的监管要求,即便是取得认定的企业,也应当密切关注自身的信用情况,避免因后续的失信行为被取消总部企业资格。
总部企业的设立架构更加丰富。随着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优化,跨国企业集团在申请总部企业时存在更多的灵活性。例如,随着境外母公司持股比例的放宽,中外合资集团也具备在上海申请总部企业的资格。
扶持政策的落地和实施仍有待观察。鉴于目前尚未就资助和奖励等一系列支持举措的具体实施提供进一步的指引,申请企业将如何从中实际受惠,需要等待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建议企业在申请过程中密切关注所在地区及上海市政府的相关政策动向,并与有关部门保持密切、及时的沟通。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修订不仅顺应全球跨国公司发展,同时也为上海优越的营商环境再次赋能创新。对于那些希望在中国长期深耕的跨国公司而言,无疑是一个立足上海,面向中国,乃至辐射亚太地区的利好消息。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并根据新出台的总部企业政策进行更新。
1.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上海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履行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范围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上海市设立地区总部。
2.总部型机构是指未达到地区总部标准,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外商投资性公司在上海市设立的,实际履行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范围内投资、管理、营销、结算、支持服务等总部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