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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上市公司”专题系列之一:上市公司的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规则概述(下)

2022.09.25 郭曦 张平 姚继伟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规则概述(上)》一文中,我们介绍了上市公司的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监管法规体系及信息披露主要节点。在本文中,我们将继续从主要披露文件、特定情形的信息披露以及违规信息披露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监管规则进行总结概述。


一、上市公司的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主要披露文件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前述信息披露文件的适用情形、主要内容以及需要一并提交的备查文件等如下表所示: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要约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适用情形

1.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未达到20%,且不是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2.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未达到20%,且不是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比例每增加5%;

3.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5%后,比例每减少5%;

4.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5%后,降至5%以下;

5.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5%后,因增发股份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降至5%以下后又主动减持股份。

1.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未达到20%,但为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2.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20%但未超过30%;

3.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20%但未超过30%,比例每增加5%。

1. 要约收购;

2. 协议收购超过30%,须改为要约收购。

通过协议收购、间接收购和其他合法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30%,拟免于发出要约。

1. 要约收购;

2. 管理层收购。

主要内容

1.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

2. 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3. 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

4.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5.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6. 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

7.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基础上,补充披露:

1.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2. 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3. 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4. 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5. 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6. 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7. 能够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备查文件。但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提供该等备查文件。

1. 收购人的姓名、住所;收购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2. 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3. 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

4. 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5. 收购价格;

6. 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7. 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

8. 收购期限;

9. 公告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比例;

10. 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包括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收购人是否已作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11. 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12. 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13. 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

14. 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15. 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收购人发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全面要约,无须披露上述第10项规定的内容。

在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基础上:

1. 无需披露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收购期限;

2. 需要补充披露收购协议的生效条件和付款安排。

1. 被收购公司的基本情况;

2. 被收购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与收购人存在关联方关系;

3. 被收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前12个月内是否持有或通过第三人持有收购人的股份,持有股份的数量及最近6个月的交易情况;上述人员及其家属是否在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任职等;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与收购相关的利益冲突;

5. 收购人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是否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如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披露其最近6个月的交易情况;

7. 就本次收购要约向股东提出接受要约或者不接受要约的建议及理由;

8. 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9. 被收购公司及其关联方在公司收购发生前24个月内发生的、对公司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合同和交易事项;

10.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备查文件

1.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 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如有);

4. 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5.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同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所需提交的备查文件。

1.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收购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在中国境外登记注册的文件;

2. 收购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 收购人就要约收购做出的相关决定;

4. 如以现金支付收购要约价款的,有关资金来源及相关协议,包括借贷协议、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协议;

5. 下列文件之一:(1)收购人将履约保证金存入并冻结于指定商业银行的存单或者收购人将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的证明文件;(2)银行对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的保函;(3)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

6.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已签署但尚未履行的协议、合同,或者正在谈判的其他合作意向;

7.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各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收购公司(如收购人为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及相关证明;

8. 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收购人(如收购人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9. 任何与本次要约收购有关的合同、协议和其他安排的文件;

10. 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1.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收购人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意见、财务报表和附注;

12. 财务顾问报告;

13. 法律意见书;

14.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1.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收购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在中国境外登记注册的文件;

2. 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 收购人关于收购上市公司的相关决定;通过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当事人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说明;

4. 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股份转让协议、行政划转(变更、合并)的决定、法院裁决的有关判决或裁决书、公开拍卖、遗产继承、赠与等有关法律文件,以及做出其他安排的书面文件,如质押、股份表决权行使的委托或其他安排等;

5. 涉及收购资金来源的协议,包括借贷协议、资产置换及其他协议;

6.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已签署但尚未履行的协议、合同,或者正在谈判的其他合作意向;

7. 收购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8.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9. 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收购人(如收购人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0. 收购人就本次股份转让协议收购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如有);

11. 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2.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收购人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意见、财务报表和附注;

13. 财务顾问意见;

14. 法律意见书;

15.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1. 载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 被收购公司的公司章程;

3. 报告中所涉及的所有合同及其他书面文件;

4.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除上述文件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增加或者减少1%的,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公告格式披露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8年4月13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的披露情形等方面,于实践中亦有参考意义。


二、特定情形的信息披露


(一)再次披露


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再次编制常规的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不得简化披露。


(二)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而被动增加持股比例


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或者(2)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增加或者减少5%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


尽管有上述规定,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自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告有关减少股本决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但未超过30%)或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30%),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三)因上市公司增发而被动减少持股比例


因上市公司增发股份导致投资者拥有权益的股份被动减少达到或超过5%或者降至5%以下,上市公司披露的上市公告书中已包含权益变动信息的,原则上可不再单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对于因增发股份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降至5%以下后又主动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并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三、违规信息披露的法律后果


(一)监管措施


1. 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2. 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告、公告等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3. 擅自实施要约收购、不履行发出要约的义务


收购人未依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相应程序擅自实施要约收购的,或者不符合免除发出要约情形,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相应程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二)行政法律责任


1. 未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


收购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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