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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新建绿地投资清洁能源项目相关问题探讨(二):目标项目所需政府批准

2022.04.09 何芳 张安捷

前言


中国投资者在收购境外清洁能源棕地项目(本文中指已经投入商业运营的能源项目)已有丰富经验,但在境外新建清洁能源绿地项目领域,大多还在探索和积累经验的过程中。考虑到棕地项目的激烈竞争态势和绿地项目的高收益,越来越多的中国投资人将目光转向了境外新建绿地投资清洁能源项目。但绿地项目与棕地项目相比较而言,其开发建设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更大。绿地电站的开发和建设涉及众多当地牌照和许可要求,如土地(包括发电资产所占据或会影响到的道路、动物迁徙路线、山川和河流等)、城市规划、环保、施工、安全生产、电力输送和入网等。作为初来乍到的境外投资人,独自申请并获得这些众多当地证照相当困难,与当地有资源的合作方结盟合作会大幅便利于证照的获取,但会涉及与合作方各种利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问题。在开展境外绿地项目之前,中国投资人应关注标的项目潜在的重大法律问题和风险,项目开发、建设和运营相关资质证照的要求、与项目合作开发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配等这些焦点问题。我们基于过往的境外绿地投资清洁能源项目经验,将就前述问题出具系列文章,进行简要分享和探讨。


接上篇“境外新建绿地投资清洁能源项目相关问题探讨(一)目标项目的常见法律问题”,本文将选取境外绿地投资清洁能源项目中较为常见的域外政府审批和资质证照进行简要介绍。本文所列的相关审批和资质证照是两个欧洲典型国家的绿地光伏电站项目,大家可以从中一瞥境外新建绿地清洁能源项目繁重的政府程序要求并对之有个初步感受。但每个项目都具有独特性,且境外法律也在不断更新中,在具体境外投资项目推进过程中,需要聘请境内外律师以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届时有效的法律出具的分析意见为准。


一、项目开工前须获得“拆除保证”


某些欧洲国家法律要求标的项目必须在工程开始建设之前向主管的地方议会出具“拆除保证”,该拆除保证旨在确保项目发起人在设施运营结束时遵守复原和拆除义务。未提供“拆除保证”可能构成行政违法并遭受经济处罚。


二、事先环保审批


不同国家对于清洁能源项目相关的环境审批要求不尽相同,但基本要求在项目开建前对项目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


以欧洲某国为例,新建名义装机容量20kW以上的太阳能光伏电站,需要就电站建设、运营和相关附属工程获得一项单独授权(下称“单独授权”),而该单独授权的下发以一系列工作和程序的完成为前提。首先,需要经过初步筛选程序,由相关监管部门对拟建设的太阳能光伏电站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初步分析。如果初步筛选程序的结果是负面的(如果项目规模越大、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越大,则评价结果更容易是负面的),或者拟建项目位于自然保护区内,拟建项目必须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相较于初步筛选程序,会由监管部门进行更为深入和详细的拟建项目对周边环境的预期影响分析。此外,如果项目位于风景名胜的保护区内,拟建项目还需要获得由适格的文化遗产办公室颁发的相关许可。如果拟建项目位于自然保护区或特别保护区内,则必须获得结论积极的环境影响评价。最终政府部门给出的授权包括单独授权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两部分。


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可能会考虑多种要素,包括但不限于畜牧、森林、濒危物种、风景保护、受保护的自然空间、废物、大气排放、对沿海水域和内陆水域的污染排放、废物管理和土地环境质量等。此外,某些国家还要求在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后,需评估和决定标的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应当支付的环境补偿金,以抵消标的项目对所在地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在很多情形下,取得积极正向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是获得标的项目建设批文的必要条件。


三、建设工程的许可


根据我们的项目经验,不少域外法律项下都有与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类似的城市规划合规、施工许可证、工程验收的要求。


欧洲某国法律规定,发电设施建设之前,必须:(1)已获得积极正向的环境影响评价;(2)标的项目选址符合城市规划规定的要求;(3)标的项目遵守了技术和安全相关规定;(4)具备足够的技术、财务、法律能力去开发、建设和运营相关发电设施;以及(5)相关电网运营商已授予电网接入的许可,那么将授予标的项目一项监管授权。另外,还会授予标的项目一项单独的建设授权,建设授权代表标的项目正式被批准同意开建。前述监管授权和建设授权往往会同时下发。


此外,还有境外法律规定,在开建钢筋混泥土建筑之前,建设方必须向相关市政机关提交一份声明,该声明中必须包括工程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设计者、工程监理方和施工方信息,且需同时提交设计图纸、设计者和监理方签署的解释性报告、委托工程检验方的文件。在市政机关收到前述声明和附属文件后,其将向建设单位出具一份证书,证明前述文件已经被归档储存,并将该等文件转递给有管辖权的地区办公室。在工程完工后60日内,监理方应当向市政办公室提交一份报告,证明工程已经按照最初申报的声明进行了建设,并将该报告转递给检验方。市政办公室应当向监理方出具一份证书,证明前述文件已经被归档储存,并将该等文件转递给有管辖权的地区办公室。最后,在前述文件归档和转递都完成后,检验方必须对建筑工程进行最终的检验,出具数据测试结果,并通知相关的地区或市级行政机构和工程委托方。违反该等规定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四、地区或市级别政府许可


在标的项目开工建设前,为满足适建状态(ready-to-build, RTB),往往还需要获得地区或市级政府下发的许可。不同的项目对应的审批层级可能不同,但该等政府许可通常至少包括:(1)施工许可,证明标的项目工程符合建设规划;以及(2)活动许可,规定标的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当满足的环境条件和应采取的措施。施工许可和活动许可通常会同时下发。


五、公共设施的声明


发电设施在某些境外法项下被归类为公共设施,因而发电设施的所有人拥有在发电设施所在地征用私人财产的法律权利。为实现前述针对私人财产的征用权利,发电设施必须获得特殊的公共设施声明,列明因此可能受影响的地块位置。该等声明可以与前述环境影响评价和监管授权一并申请。一旦获得公共设施的声明,标的项目所有人即拥有一项发起紧急征用程序的权利,在支付价格公允的补偿金后,征用相关的私人财产。


监管机关在衡量是否授予公共设施的声明时,会分析标的项目是否存在充分的公共利益,以正当化对私人财产的征用,该等分析会遵照比例原则并考虑不同项目的个案情况,当标的项目有其他替代性的、可以对私人财产影响更小的方案时,公共设施声明的申请也可能被监管机构否决。


六、为获得电价补贴应获得的资质


某些欧洲国家政策会给与电站建设和经营者上网电价补贴,但是以满足电价补贴激励政策的相关要求为前提。例如,应当在指定日期之前将电站竣工文件提供给监管机构;当电站在竣工完成后存在实质工程改动的,该等改动文件也应当提交给监管机构。违反该等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将视严重程度,决定上网电价补贴被重新计算、已获得的补贴被没收、或在部分时间段不被授予补贴等处罚措施。


结语


境外新建清洁能源绿地项目领域是一个充满机会和挑战的领域,需要在能源行业、投资并购、工程开发和建设、项目运营和管理、项目融资等领域均富有经验的境内外律师,为中国投资人保驾护航。君合在前述领域均有非常专业的团队,受益于过往丰富的境外清洁能源投资经验和业绩,及与境外新能源领域诸多的专业和先进的当地律师事务所的合作网络,有信心协助客户在此领域创造更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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