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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堂获发外商独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简析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及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

2016.06.08 许蓉蓉 张岳 刘燕

根据相关新闻报道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的公开资料,2016年5月,日资100%持股的平和堂(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和堂”)获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种类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平和堂由此成为首家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外商独资企业。这一消息无疑对于希望进军电信业务领域的外资企业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同时也引起了市场上对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领域开放政策的一些误读。本文拟结合平和堂获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这一情况,对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及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的性质及外资准入政策进行简要辨析。


一、平和堂的背景情况


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平和堂成立于1994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其目前的股东为小泉服装株式会社(5%)及株式会社平和堂(95%),均为外国公司,其经营范围为:“经营快餐店(含饮品,不含凉菜,不含生食海产品,不含裱花蛋糕)、商场、咖啡厅;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糕点(烘烤类糕点)生产;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商业零售(包括代销、寄售)”等。


根据平和堂的官方网站信息(
http://www.heiwado.cn/),平和堂在湖南省开设了4间实体商厦,同时经营平和堂网络商城(http://www.52pht.com/),销售各类日用品。


根据工信部的公开资料,平和堂于2016年1月11日获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文号:工信部外投审[2016]002号),其出资比例为100%外资,批准的经营业务范围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经营类电子商务),地域范围为全国。2016年5月,平和堂取得了正式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为合字B2-20160003。


二、什么是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和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


平和堂所申请从事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增值电信业务的一种。根据工信部发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电信目录》”),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虽然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早在2006年即通过原信息产业部通告(信部电函[2006]4号)的方式转为正式商用,但据我们所了解,长期以来,包括工信部内部官员和专家在内的业界相关人士对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内容和定位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和理解。不过,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普及,工信部逐步明确了对网络交易平台这一业务形态按照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进行监管的监管思路,而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则正是该业务在电信法规政策层面的官方表述,其所对应的业务种类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中的交易处理业务。


三、外商投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和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适用何种外资准入政策


传统上,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受到持股比例的限制。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国投资者只能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电信企业,且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随着电信业外资准入政策的进一步开放,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作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中的一类特殊业务形态,已经突破了上述外资持股比例限制。2015年6月19日,工信部出台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工信部通[2015]196号)(以下简称“196号文”),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可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开展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平和堂正是在196号文的背景下,以外商独资企业的身份申请并获得了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除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外,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中的其他业务形态(如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及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等)并不属于196号文所规定的开放范畴,因此仍旧受限于上述50%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四、平和堂获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意味着什么


(一)外商独资从事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为可行的解决方案


平和堂成功获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这一先例表明,就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而言,外商独资形式具有实际的可行性,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或政策障碍。事实上,根据工信部的公开资料,自2015年12月起,已有多家外资持股比例超过50%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得了工信部信息通信发展司颁发的《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批准其从事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包括:当当网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当当网)、美丽说(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美丽说女性时尚电商平台)、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一号店)、广州环球梦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GlobalMarket跨境电商平台)等。


根据上述成功案例,从事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的外国投资者可考虑采用外商独资企业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并申请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避免合资公司在决策权、业务经营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所可能产生的潜在风险或不利因素。同时,对于已搭建境外融资平台及VIE架构的境内电商企业,如希望拆除VIE架构并回归境内资本市场,也可考虑采用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拆除VIE架构后的运营主体,并申请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无需考虑外资持股比例问题。


(二)外商可独资经营的业务仅限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不涉及其他类型的电信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是多项不同电信业务的统称,具体类型在《电信目录》中予以规定,不同的业务类型适用不同的外资准入政策。如前所述,196号文仅涉及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中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的放开,不涉及任何其他种类的增值电信业务。平和堂获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业务种类也仅限于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对于其他类型的增值电信业务,目前在全国范围内依然受到不同程度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上海自贸区和港澳投资者存在例外情况)。因此,在评估相关业务是否可外商独资经营时,首先应按照《电信目录》规定的定义判断该业务构成何种增值电信业务,此后才可具体确定该业务所适用的外资准入政策。


特别地,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与我们所熟知的ICP业务(即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分属不同种类的增值电信业务,不能等同对待。根据《电信目录》,ICP业务属于信息服务业务,是以提供信息为特征的业务形态。而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属于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以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为特征的业务形态。在平和堂获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有很多媒体报道和业界观点称,外商独资企业申请ICP证也将不存在障碍,这显然是对196号文的误读。我们认为,在短时间内,工信部向外商独资企业开放ICP业务的可能性并不大。拟在中国境内从事ICP业务的外国投资者仍需通过与境内主体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形式申请ICP证,并受到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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