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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可以经营售电业务么? ——简析独立售电公司的设立及运营

2020.07.29 程远 葛傲雪 李蕴晗

自2015年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以来,售电市场逐步放开,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售电主体格局。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开始参与到售电市场的竞争中。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15年11月26日发布的《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售电公司分三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参见君合法评《增量配电项目怎么投?——几个基本问题》),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国有发电企业、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同时,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本文将简要分析独立售电公司的准入、设立与运营相关要点。


一、独立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16年10月8日颁布实施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独立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如下:


主体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资产要求

  • 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 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 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 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于独立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从事保底供电业务,因此无需取得电力业务许可 证。售电公司在向电力交易机构办理市场准入注册时,还需提交信用承诺书、资产证明等申请材料。


二、 独立售电公司设立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独立售电公司的设立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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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立售电公司的设立,需要特别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 售电公司的市场准入原则上采取注册制。在工商登记环节,无论是新设公司还是既有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增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对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或资质进行审查。原则上,在满足准入条件并向电力交易机构履行相应注册和公示程序后,售电公司即可取得交易资格,通过电力交易机构参与售电市场交易。尽管法规层面未设置额外条件,但在实践中,各地电力交易机构可能出于政策及市场交易主体数量等原因对售电公司的市场准入加以限制。根据我们的相关经验,目前,某些电力交易中心待注册的售电公司就多达数百家。


2、 各电力交易机构对注册信息共享,无须重复注册。根据《管理办法》,完成工商登记后,售电公司可选择全国任何一家电力交易机构办理市场注册,成功取得交易资格后,即可通过任何一家电力交易机构参与市场交易。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上述原则有一定的例外情形,例如,根据我们的经验,针对国家电网经营区域,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就规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经营区域内在两个及以上省开展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需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申请注册。因此,在办理售电公司市场注册时,应当结合拟开展业务区域的具体规定,选择办理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


三、 购电途径


根据《管理办法》,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售电公司均需以电力交易机构为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交易活动需受电力交易机构的监管。具体购电途径包括:(1)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2)参与集中竞价购电;(3)向其他获得市场准入的售电公司购电等。


四、 售电对象


独立售电公司的主要售电对象是满足电力用户准入条件、完成市场注册的电力用户(电力用户准入条件及程序取决于各地要求)。除此之外,售电公司还可向其他获得市场准入的售电公司售电。


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可分为两类:电力大用户和一般用户。电力大用户一般可选择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直接与发电企业交易,或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一般用户则只能向售电公司购电,而不能直接与发电企业交易。各地对于允许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的范围、准入条件及准入程序有着不同的要求。一般而言,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须是企业用户,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还应当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此外,电力大用户还需要满足的一定的电压等级要求等。


五、 交易模式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实施意见》,售电公司可以与其他市场主体自主进行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电力交易机构参与集中交易。如选择自主双边交易,在达成交易后,售电公司应将交易协议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备案并接受安全校核。宏观而言,电力市场化交易可分为中长期电力市场交易与现货电力市场交易,关于两种交易的区别和相关问题,限于篇幅,我们在此不做展开分析。


关于跨省跨区域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售电公司可以自主选择交易机构跨省跨区购电,2018年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也进一步要求各地要取消市场主体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限制。但根据我们的经验,目前各地改革进度不一,许多省份仍处于试点阶段,是否能够进行跨省跨区域电力交易仍取决于各地政策。


六、 售电收益


首先,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完全通过市场机制形成价格。在电力用户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交易的模式下,电力用户购电价格 涉及以下四部分: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的价格(通过协商、自主撮合、市场竞价等);售电公司代理服务费;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在电力市场化交易中,售电公司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售电代理服务费。根据我们既往项目的经验,实践中售电代理服务费的计算较多采用价差模式以公式的形式由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协商确定。我们也注意到,部分地方从维护电力市场正常秩序的目的出发,对售电代理服务费的金额上限和下限有一定限制。


七、 电费结算方式


根据《实施意见》,在电力市场化交易中,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提供结算依据,电网企业负责收费、结算,负责归集交叉补贴,代收政府性基金,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发电公司和售电公司支付电费。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及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电费发票,但对于独立售电公司,仍应由电网企业向用户收费并开具发票。


八、 增值服务


根据《管理办法》,售电公司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由于依靠售电代理服务费的盈利空间有限,我们理解,独立售电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提供多样化、差异化的增值服务,方能扩大用户群体、增加用户黏性,从而增大盈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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