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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所受邀参加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 为完善债券纠纷案件审判机制积极建言献策

2019.12.26 吴曼

近日,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在京召开,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部分市场机构、专家学者代表参加了会议,就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征求意见稿)(简称“《纪要》”)进行研讨。君合律师事务所受邀参加此次会议,就《纪要》内容进行深入讨论,并针对债券纠纷案件中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尤其是券商作为债券发行主承销商/受托管人的责任认定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近两年,债券市场违约及虚假陈述纠纷案件有所增加,逐步成为市场关注重点。针对此类专业性强、复杂性高的新型案件,君合所证券、诉讼、破产团队联合推出系列法评对债券纠纷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积极参与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联合立法调研,完成了关于美国证券市场债券欺诈发行中券商法律责任分析的专题调研报告,为相关司法文件的出台建言献策。在对境外成熟市场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债券市场的特点和近年来债券纠纷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完善我国债券欺诈发行案件中券商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提出如下建议:


1.区分发行文件中的专家意见与非专家意见,对专家意见部分引入“合理信赖”机制


对于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建议划分为专家意见部分与非专家意见部分,中介机构各司其职,深入、全面对自身职责范围和专业领域内的事项开展尽调并各自出具专家意见;同时允许其他中介机构合理信赖并直接援引该等专家意见,除非发现该等专家意见有明显不值得信赖的线索或证据。这样,一方面尊重“术业有专攻”的客观实际,减少重复调查和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厘清中介结构之间的责任边界,避免相互推诿或责任过重两种极端情况,导致加大市场交易成本。


2.强化券商对非专家意见所涉事项的“合理调查”责任,允许其对职责范围内已经勤勉尽职的事项进行免责


如果券商自身并无欺诈故意或合谋,且已尽其所能完成合理调查,建议不再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完成“合理调查”的标准应当是: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除去公司内部事务等客观上无法调查的事项外,对非专家意见涉及的所有事务进行客观中立的调查验证;进行实质性调查直至已不再发现疑点,对于显著不合理的陈述或明显夸张的陈述,应进行深入调查。


3.增补券商责任划分的规定


参照美国市场的实践做法,建议根据券商的角色(如是否为主承销商)、券商的主观态度(如是否主动参与欺诈)认定其相应的责任程度,以充分体现过错与责任相当的原则。


4.将相关因素纳入对券商义务设定标准的考量


将投资者适当性等其他相关因素纳入综合考量,以此相应设定券商的义务标准程度。对于具有较强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或更有能力了解和发现发行人欺诈内情的投资者,相应降低对其给予的保护和赔偿,以在“卖者尽责”的前提下体现“买者自负”的平衡。


5.投资者损失的认定


考虑到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差异,在债券已经发生违约且成交量不活跃、债券的市场价格可能无法准确反映债券本身的价值的情况下,建议合理确定投资者损失计算的基准。同时,基于我国侵权损失采用填平原则的基本制度,需要注意最终确定的损失范围与投资获得承兑债权金额的总和不超过投资者的投资金额。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关注债券纠纷案件审判规则的出台动向,并在个案实践中继续探讨券商等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问题,以维护良性、可持续的行业生态,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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