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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两宗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

2024.09.09

2024 年 9 月 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在业界引起了热烈反响。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六大案例中,君合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案件数有2件,占入选案例数的三分之一,彰显了君合在跨境争议解决领域特别是国际仲裁方向的强劲实力。这两件案例分别为:“W 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 以及 “德国 SE 公司等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


君合主办的两宗案例生动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支持香港仲裁、推进国际仲裁高质量发展的司法立场。君合的国际仲裁业务团队以强劲的业务实力, 高效的服务水平,强大的跨境执行能力,为客户在复杂的跨境商业纠纷中保驾护航,成为国内国际仲裁领域的中流砥柱。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君合主办的二件“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摘要


W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


—— 准确适用香港法律 认定合同所援引文件构成有效仲裁协议


2008 年 10 月 20 日,W 公司与宁德某工贸公司签订《供应协议》,约定纠纷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后两公司与某炭业公司三方签订《修订协议》,明确新增及变更条款的处理方式,并表示未修订条款按《供应协议》解决。因宁德某工贸公司与某炭业公司违反《修订协议》,W 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并获多份裁决。W 公司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案涉裁决,某炭业公司辩称《修订协议》未约定仲裁条款,双方不存在仲裁协议。法院认为《修订协议》援引《供应协议》表明某炭业公司有按《供应协议》仲裁条款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结合香港《仲裁条例》相关规定,认定某炭业公司与 W 公司之间达成有效仲裁协议,裁定认可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本案为人民法院在认可和执行阶段依据香港法律审查仲裁条款效力要件提供了指引,其核心问题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准确认定仲裁协议准据法为香港法,查明并适用香港《仲裁条例》规定,结合具体案情分析案涉仲裁协议是否符合 “书面形式” 构成要件。


君合在本案的认可和执行程序中全程担任申请人W 公司的代理人。通过持续不断的努力争取,君合团队帮助申请人获得了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执行款项,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赞誉。本案亦入选《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优秀案例汇编》。此案件的经办合伙人为郑艳丽叶礼以及刘臻

 

德国SE公司等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


——合理解释仲裁规则  认可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在港作出的裁决


德国 SE 公司等与 J 公司有业务往来,各方约定纠纷提交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适用《ICC 仲裁规则》在香港仲裁。后德国 SE 公司等申请仲裁获终局裁决并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J 公司以仲裁程序与当事人协议不符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反对。法院认定该裁决为香港仲裁裁决,认为首席仲裁员任命程序不违反规则,仲裁庭接受迟交文件未违反规则和协议,且案涉争议不涉及社会公共安全,不存在不予认可和执行情形,裁定予以认可和执行。本案重申对仲裁程序自治属性的尊重,明确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香港作出的裁决属于香港裁决等问题,依据《安排》保障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对香港提升亚太地区国际仲裁枢纽地位有积极意义。


在此案件中,经过君合团队的不懈努力,德国公司通过执行程序最终收到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裁决下超过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的款项,德国客户对君合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给予了高度评价。


本案的经办合伙人/顾问为董箫苑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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