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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解约代言合同风波引发的思考

2019.09.04 黄荣楠 祁筠 马钦奕

导读


2019年8月11日凌晨,演员杨幂提出解约范思哲,原因是范思哲被曝光其服装包含涉嫌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信息。随后,蔻驰、纪梵希、亚瑟士等一系列品牌也被爆料存在“辱华”嫌疑,紧随其后,模特刘雯解约蔻驰,演员易烊千玺解约纪梵希,演员江流影解约施华洛世奇……一时间明星们解约代言合同成为一股风潮。

艺人积极维护国家主权的做法,国内的舆论一边倒地表示了支持。但除了上述直接宣布解约的艺人,亦有艺人表示将自查合作品牌,一经发现侵犯“一个中国”原则的品牌就会严正告诫并且要求对方改正并道歉,否则将解除代言合约。本次事件也引发了法律界的思考:品牌方涉嫌“辱华”是否构成解约的理由?如果是品牌方的关联方“辱华”,艺人是否也可解约?单方解除代言合同会引发怎样的后果? 


一、代言合同中对于品牌方言行的约束条款


实践中,在代言合同中约束品牌方言行的条款并不常见,毕竟品牌方是代言服务的购买方,所以通常在代言合同中对艺人约定“道德条款”的情况较为普遍。

从我们接触过的项目看,某些一线明星及其经纪公司也有对于品牌方的不当行为提出约束的要求,主要有三种情形:


(1)直接明确品牌方如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形象或利益的行为或言论,艺人有权解约;

(2)宽泛地约定了品牌方应维护艺人正面、健康形象等,否则艺人有权解约;

(3)约定如果代言产品本身损害了艺人的权益,艺人有权解约。


在本次解约风波发生之前,代言合同中较为常见的是第二和第三种条款约定。而上述第一种情形出现在今年初某品牌公然“辱华”事件给众多艺人带来负面影响之后,部分艺人受此启发,在合约中要求加入此类条款。而此次的明星解约风波,应该会给艺人方进一步敲响警钟。可以预见,越来越多的艺人会在与品牌方谈判中要求加入此类条款。


正如过去几年黄海波、柯震东等“艺人劣迹”事件后,艺人“道德条款”变为行业惯例一般,未来针对品牌方的约束条款也可能成为代言合同的惯常条款。


二、如果品牌方的关联方存在不当言行,艺人是否可以解约


即使代言合同中存在品牌方如出现“辱华”行为,艺人方可以解约的约定,但从法律角度而言,如果是品牌方的关联方实施了“辱华”行为,艺人是否有权解除代言合同呢? 


这次的事件中,我们看到的不当言论/标注有些并不是由签约的品牌方直接发布的,而是涉及品牌方的境外公司。单纯从法律角度考虑,如果实施不当行为的主体并非签约的品牌方,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外关联方,在代言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代言合同对于该境外关联方并无约束力,签约的品牌方亦无须对其境外关联公司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但不容回避的问题是,即使是品牌境外关联方发表的不当言论,在这个媒体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依然会在中国民众中引发强烈议论。这将可能导致明星如果与该品牌继续合作,非但达不到代言合作的目的,还会导致明星自身声誉的下降。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约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那么,艺人方是否可以主张品牌方的此类行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艺人无法继续履行代言义务,进而要求解除合同?


首先,关于“合同目的”,我们认为应当基于代言产品的定位进行考虑。我们曾处理过一个特殊案例,某品牌方聘请了一对模范明星夫妻共同代言产品,并分别与夫、妻单独签署了代言协议。其后,男方出现了“出轨”事件。对于“出轨方”,品牌方当然可以主张解约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问题是,对于无过错甚至是“受害者”的女方而言,品牌方能否主张解约?我们认为,基于品牌产品的定位,需要对外营造“家庭美满、幸福”的品牌形象,在出现男方出轨事件后,夫妻双方的对外形象不再满足代言产品的形象要求,品牌方可以基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向夫、妻双方都提出解约。


其次,如何判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目前,我们并没有检索到相关案例。但我们认为,应该根据品牌方的具体言论、导致的后果(如国家行政部门是否对此作出处罚)、以及社会舆论是否对艺人继续代言该品牌造成了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等综合因素来判断。前段时间,某国际品牌在被发现存在不当言行后拒绝道歉并拒绝改正,则艺人如继续代言该品牌肯定会对其自身的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这时我们认为艺人可以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来单方解除合同。但如果是品牌方及时道歉并改正了,艺人再主张单方解除代言合同,似乎又难以有合适的法律依据了。


三、解约后果及后续处理


在品牌方的关联方实施了不当行为,但代言合同未约定艺人有权解约的情况下,如果艺人单方解约则有可能需要承担单方违约责任;即使品牌方的关联方实施了不当行为被认为是品牌方的违约行为,大多数代言合同都会约定,针对违约行为应给予催告并给予一定期限的更正期,因此,如果艺人单方不经通知立即解除合同,亦可能构成违约。


即使合同约定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或者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双方仍须考虑代言费用的结算与退还等问题。另外 ,对于品牌方而言,要求其一夜间立即撤除全部物料并不现实。因而,双方还需要探讨品牌方在合同解除后的物料清理期问题。


因此,即使艺人单方发出解约通知,也并非诸事完成,艺人与品牌方还需要注意后续相关事宜的协商与处理。


四、对代言合同的思考


品牌方和艺人都应当充分考虑对方的不当言行可能对己方形象或代言合同履行造成的负面影响,我们对品牌方和艺人的建议如下:


1.签署代言合同前,进行尽职调查


在与对方签约前,一方应充分对对方进行背景调查,比如过往的负面新闻、涉诉信息、处罚信息等。对于背景调查结果不理想的艺人或品牌,应谨慎与其签署代言合同。


2. 言行约束条款应该如何设置?


如上所述,合同约定在此类争议解决中至关重要,那么言行约束条款应当如何进行约定?


(1) 对不当行为进行充分定义。

对不当行为的定义可采取“列举+概括”式界定。列举应尽可能涵盖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情形、反动或分裂中国言论等;概括条款则可采取类似于“所有其他可能导致损害艺人和/或品牌形象,导致艺人/品牌方认为其不适合继续代言的情形”的表述。

不当行为的定义条款应当根据现实中出现的案例不断修正和补充。比如在某艺人在澳洲性侵被批捕事件后,我们将定义中“受到刑事处罚”的范围扩大为“受到刑事处罚或接受刑事调查”。 


(2) 考虑言行约束条款的适用期限。

考虑到可能存在签约前已经发生,但签约后发现,从而导致相关不良影响发生在签约后的情形,我们建议在设置言行约束条款时,根据实际需求,尽可能扩大适用期限。


(3) 考虑违约行为和责任所涉当事人范围。

由于一方违约导致的损害并非仅及于签约方,比如就品牌方而言,艺人的不当行为可能还会给品牌方的经销商、分销商、关联公司也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受偿当事人的范围也需要相应扩大。同样,合同义务约束的范围也需要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比如就艺人而言,约束范围可能还包含近亲属、演艺组合其他成员;就品牌方而言,则可能需要包含境外关联方。


(4) 考虑代言合同特别目的做出特别约定

正如前面所述的明星夫妻代言共同案例,如果品牌方对形象、定位等有特殊要求,也可以具体明确约定,并细化解约条款。


(5) 细化违约责任

可以针对违约情形的严重程度,区分根本违约行为和一般违约行为,并约定不同的违约责任和解除条款。另外,违约责任的形式也可以不限于金钱赔偿,还可以约定“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6) 设置物料清理期

如前文所述,要求品牌方在合同解除后立即撤除全部物料并不合理,可以约定合理的物料清理期,如3个月。


(7) 签署承诺函

针对艺人不是合同签署方的情况,品牌方可要求艺人出具承诺函,承诺与经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负面事件发生后的应对方案


新媒体时代,一旦发生危机,负面社会舆论将会迅速扩散和发酵,涉及敏感内容的负面信息尤其如此。因此,在应对解约问题时,品牌方和艺人都应充分考虑社会舆论环境,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做出适当的决定。


(1) 品牌方


如果品牌方被媒体披露存在不当言论/标注的,品牌方应当立即进行自查。经核查确认属实的,品牌方应当在舆论发酵前向公众诚恳道歉,并表明品牌的正确态度。如此时艺人尚未单方提出解约,品牌方可积极与艺人沟通,进一步了解艺人的后续意向,尽可能说服艺人继续履约,以尽量减小影响。

(2) 艺人方


艺人方应当在负面事件发生后,及时与品牌方进行核实与协商。如果并不存在此类情形,或负面事件发生后品牌方及时道歉并予以改正的,那么艺人方贸然发出解约声明可能也存在违约风险。当然,如果品牌方发表超越底线的错误言论,那么艺人方强硬表明解约立场,也是义不容辞的。


六、小结


政治错误、婚外情、吸毒、道德败坏等都是刺激公众神经的敏感点,而易引发社会舆论。呈现在公众面前的艺人与品牌方,在获得较高知名度、利益回报的同时,也需要被社会舆论监督。无论是艺人还是品牌方,都希望通过代言合作的方式来提升彼此的影响力与商业价值。因此,双方应该在签署代言合同前充分协商,完备的合同条款不仅可以降低双方的风险,也可以增加彼此的信任度,有利于未来的良性持续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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