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31 郑宇 贾璐
《外商投资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其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层面确定对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因此,准确理解和适用负面清单对于来华投资的外商尤为重要。本文旨在介绍涉及外商投资的各类负面清单及其适用规则,并重点比较最新的对外商投资普遍适用的负面清单与在自贸区适用的负面清单之间的主要区别。
一、涉及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
《外商投资法》第四条对负面清单进行了定义,即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与此同时,《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对负面清单制度的具体含义进行了明确:
(1)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2)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3)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截至目前,我国发布的负面清单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及刚刚于2019年6月30日颁布并将于2019年7月30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外资自贸区负面清单”)。相关内容总结如下:
名 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实施时间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
2018.12.21
2018.12.21
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
2019.06.30
2019.07.30
外资自贸区负面清单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
2019.06.30
2019.07.30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和许可两类,共151个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对许可准入事项,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体例上不再针对限制类和禁止类类目进行单独列举,涉及13个一级分类,共计40条,并明确了部分类目的过渡期安排(例如规定汽车整车制造(专用车、新能源汽 车除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等最终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前的过渡期);规定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与2018版不同,2019版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在体例上不再列出二级分类,在内容上,其与2018版负面清单主要区别如下:
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 | ||
2018版 | 2019版 | |
1 | 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除外)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 (未列入清单) |
2 | 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 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及选矿。 | 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
3 | 禁止投资宣纸、墨锭生产。 | (未列入清单) |
4 | 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 | 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
5 | 国内船舶代理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 (未列入清单) |
6 |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
7 | 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 (未列入清单) |
8 | 电影院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 (未列入清单) |
9 | 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 | (未列入清单) |
外资自贸区负面清单:与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体例相似,相关类目的过渡期安排也与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相同,涉及13个一级分类,共计37条,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并规定外资自贸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与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类似,2019版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在体例上同样不再列出二级分类,在内容上,其与2018版主要区别如下:
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 | ||
2018版 | 2019版 | |
1 | 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 (未列入清单) |
2 | 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 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及选矿。 | 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
3 | 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 (未列入清单) |
4 | 禁止投资宣纸、墨锭生产。 | (未列入清单) |
5 | 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 | 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
6 | 国内船舶代理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 (未列入清单) |
7 |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
8 | 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 (未列入清单) |
9 | 电影院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 (未列入清单) |
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适用规则
上述三类负面清单中,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适用于全部市场主体,包括内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及外资自贸区负面清单则专门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关于两份外资负面清单的适用规则,《外商投资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外资自贸区负面清单在其说明篇章第一项也指出:外资自贸区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
据此,在自贸区进行的外商投资应优先适用外资自贸区负面清单,而在自贸区之外的地区进行的外商投资应适用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此外,外商投资还应根据内外资一致原则适用前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三份负面清单的适用关系图示如下:
三、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vs外资自贸区负面清单
1、外商投资限制类目
从下表可以看出,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和外资自贸区负面清单在限制外商投资的类目上大体相同,主要的区别在如下几个类目:“出版物印刷”、“文艺表演团体””和“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
此外,与2018版相比,2019版的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和外资自贸区负面清单同时将以下类目移除了清单:(1)“国内船舶代理公司”、(2)“电影院建设、经营”。与此同时,2019版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取消了“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的要求和“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除外)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的要求等两个与2018版和2019版外资自贸区负面清单限制不一致的类目。
序号 | 类目 | 自贸区 负面清单 | 全国版 负面清单 |
1. 中方控股 | |||
1.1 |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 | 是 | 是 |
1.2 | 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限于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 是 | 是 |
1.3 | 除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之外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 | 是 | 是 |
1.4 | 基础电信业务(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 | 是 | 是 |
1.5 | 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 | 是 | 是 |
1.6 | 出版物印刷 | 未入清单 | 是 |
1.7 |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 | 是 | 是 |
1.8 |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 [注: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 是 | 是 |
1.9 | 文艺表演团体 | 是 | 禁止投资 |
2. 中方相对控股 | |||
2.1 |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 | 是 | 是 |
3. 中方股比不低于34% | |||
3.1 | 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 | 是 | 中方控股 |
4. 中方股比不低于50% | |||
4.1 | 汽车整车制造(专用车、新能源汽车除外)[注:2020年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 是 | 是 |
4.2 | 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 | 是 | 是 |
5. 外资股比不超过51% | |||
5.1 | 证券公司[注:2020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1 | 是 | 是 |
5.2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注:2020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2 | 是 | 是 |
5.3 | 期货公司 [注:2020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3 | 是 | 是 |
5.4 | 寿险公司 [注:2020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4 | 是 | 是 |
6. 限于合资/合作 | |||
6.1 | 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 | 限于合资 | 限于合资 |
6.2 |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由中方主导) | 限于合作 | 限于合作 |
6.3 | 市场调查 | 限于合资/ 合作 | 限于合资/ 合作 |
6.4 | 医疗机构 | 限于合资/ 合作 | 限于合资/ 合作 |
值得注意的是,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废止,因此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将不再存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这类企业组织形式。在此情况下,负面清单中规定限于合作的限制性要求将如何适用和实施,有待于负面清单的制定部门进行明确。
2、外商投资禁止类目
对于禁止外商投资的类目,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与外资自贸区负面清单的规定基本一致,除了“文艺表演团体”未列入外资自贸区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类目,以及“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未列入外资自贸区负面清单之内。两份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类目列举如下:
序号 | 禁止外商投资类目 |
1 | 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
2 | 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
3 | 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
4 | 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
5 | 宣纸、墨锭生产 |
6 | 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
7 | 空中交通管制 |
8 | 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
9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
10 | 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11 | 社会调查 |
12 | 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
13 |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
14 | 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
15 | 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 |
16 | 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
17 |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
18 | 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 |
19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
20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
21 | 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
22 | 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注:外资自贸区负面清单中规定:经批准,允许中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 |
23 | 文艺表演团体(仅限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适用) |
24 | 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仅限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适用) |
25 | 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仅限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适用) |
3、负面清单表述的差异问题
与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相比,外资自贸区负面清单中对许多类目均作出更进一步的详细说明。该等说明中,绝大部分均有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应为区内区外统一适用,因此,即便在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相同的类目中没有明确的说明,实际也是统一适用的。但其中,对于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自贸区作出与全国不同的特殊规定;对于外资自贸区负面清单中“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的规定,区内区外是否同样适用,有待主管机关进一步澄清。
此外,自贸区负面清单中对个别类目的说明暂未见相关依据。该等说明的详细内容列举如下:
序号 | 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 | 外资自贸区负面清单 | 法律法规依据 |
1 | 二、采矿业 5. 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 二、采矿业 4. 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 《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 “二、国家禁止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与外资合作、合资开采离子型稀土矿产。未经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人员进入离子型稀土矿区,或向其提供矿山的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
2 |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4.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或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其辅助业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中国政府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 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十一条 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第十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 |
3 |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5.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只有中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才能经营国内航空服务,并作为中国指定承运人提供定期和不定期国际航空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8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航空运输。” 《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适用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一类国际航线不限定指定承运人数量、航线表、运营班次及运力安排” “第十四条 指定承运人数量有限制的,根据双边、多边航空运输安排公布指定承运人配置内容和程序。” 中国政府与各国政府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中国政府与各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如美国、新西兰、巴拿马、刚果共和国等国家,其中均提及“缔约一方有权书面向缔约另一方指定一家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并且有权撤销或者更改上述指定”、“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应属于该缔约方或者其国民。”等类似表述。 据此,“只有中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才能……作为中国指定承运人提供定期和不定期国际航空服务。”应同样为区内区外统一适用。 |
4 |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9.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9.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和经营邮政服务)、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外商和境外邮政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邮政服务。” |
5 |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0% (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 由中方控股。 |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7.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0% (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 由中方控股(且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 “第五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
6 |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2.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且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如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咨询公司或者其他名义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
7 | 十一、教育 31.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 十一、教育 28.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修正) “第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 “第六十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15修订) “第五十八条 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注:对于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自贸区作出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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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十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4. 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 十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1. 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第六条 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外交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修正) “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6 |
9 | 十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5. 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 十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2. 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确保合作中方的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并遵守中国政府批复的其他条件下,中外出版单位可进行新闻出版中外合作出版项目。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修正) “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批”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关。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必须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未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的外国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
10 | 十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6. 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 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 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 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 十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3. 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 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 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 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归口管理,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
11 | 十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7.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 十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4.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 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第五条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第四条 国家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
12 | 十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8. 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 十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5. 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但经批准,允许中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 | 《电影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申请人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签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合同。” |
13 | 十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9. 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 十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6. 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 “第二十四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第三十三条 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五十二条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十五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调查,是指市场调查之外,以问卷、访谈、观察或者其他方式,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社会信息的活动。” “第七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进行可能导致下列后果的涉外调查: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对于外资自贸区负面清单中“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的规定,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对“社会调查”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属社会调查范畴,受该管理办法约束。外资自贸区负面清单由国家发改委及商务部发布,应属部门规章,其所规定的“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应当属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项所涵盖范畴。但该等禁止性规定仅出现在外资自贸区负面清单中,全国范围内是否同样适用,有待主管机关澄清。) |
四、简评
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是外商在华投资的重要制度,《外商投资法》也首次从法律层面将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行明确规定,进一步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2019年6月30日再次修订发布并于2019年7月30日起实施的最新外资自贸区负面清单及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进一步放宽了外资市场准入,这对于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的外商投资环境无疑是又一大利好信号。
【注:本文系在2019年5月14日君合法律评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解读<外商投资法>下的负面清单制度》(作者:郑宇、葛田雯)一文基础上,结合2019年6月30日发布的最新全国版和自贸区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相关内容进行撰写。】
1. 根据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于2019年7月20日发布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第9条,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2. 同注释1。
3. 同注释1。
4. 根据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于2019年7月20日发布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第6条,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5. 参见2016年10月14日网络新闻《中国首家外商独资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落“沪”》(来源:https://www.sohu.com/a/116110998_473422)
6. 对于外资自贸区负面清单中规定“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暂未见其他法律法规有类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