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05 郑宇 市场部
2016年4月18日,绿叶集团宣布收购澳大利亚第三大私立医院集团Healthe Care的项目正式完成交割,Healthe Care正式成为绿叶集团医疗行业板块旗下一员。通过收购Healthe Care,绿叶一跃进入中国最大的国际化、综合性私人医疗集团行列,这个项目也是迄今为止,中国医疗行业规模最大的一次海外并购。在这一收购项目中,君合律师事务所担任绿叶集团的中国法律顾问。
主持人:郑律师您好,现在业界内备受关注的一个海外收购项目——绿叶集团收购了澳大利亚第三大医药集团Healthe Care的100%的股权,我们想请您对这个项目做一个大致介绍。
郑律师:绿叶集团是中国医疗行业知名的企业集团,它今年在4月12号的时候完成了对澳大利亚第三大的医疗集团Healthe Care百分之百股权收购项目的交割。Healthe Care在澳大利亚目前是第三大的私立医疗集团,它成立于2005年,拥有大概两千多张床位,超过50间的手术室以及大约4500名员工。它每年的销售收入大概是人民币30亿元,而且在最近十年,它销售额的增长都保持一个比较高的速度。
这次交易当中,整个的交易金额大概是6.88亿美元,相当于人民币44亿元,截止此项目交割的时候,这个项目应该是中国有史以来医疗行业资金规模最大的一桩海外并购案,广受市场的关注。
在这个项目当中,君合作为绿叶集团的中国律师,积极参与了项目的各项法律工作。我们的工作主要包括:参与交易架构的设计,起草、审阅、修改部分交易文件以及负责与中国境外投资程序相关的所有法律服务,大概的情况就是这样。
主持人:这么一个复杂又金额巨高的交易一定有一些比较特别的地方,您有哪些比较好的经验跟我们分享吗?
郑律师:我想这么大一个项目,特别的地方应该是比较多的,但是时间关系我想重点提一点,我觉得感受比较深的,在这样大的项目当中应当要注意一下交易进程的时间管理,尤其是在涉及到境外竞标项目的情况下,如何管理和协调境外的卖方制定的交易进程时间表以及中国境外投资审批、备案、登记等行政程序的时间表之间的关系。
在境外投资项目当中,尤其是这种境外的竞标项目当中,境外的卖方在制定交易进程时间表的时候,一般不会特别的去考虑中国境外投资的行政程序对交易进程的影响,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我们中国的投资者在项目开始的早期,尽早地去着手准备与中国境外投资行政程序相关的一些工作,尽量多给我们的政府一些审批的时间。因为中国的法律对这些行政程序有关的时限,比如说发改委对这个项目备案的规定或者是商务部对项目备案的规定都有相对明确的时限规定,但是在实践当中审批部门当它接受了企业的申请文件后,它可能会根据每个项目不同的情况,要求这个企业提供一些补充的文件或者信息,然而有些文件和信息甚至不是法律法规所明确要求的,但是一旦审批机构提出来需要补充这些文件,可能企业之前并没有预料到会有这些补充文件或信息需要提供,所以又需要花一定的时间去准备,然后再提交,甚至可能不止一次的补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实践当中的审批时间会大大长于理论的这种审批时间。所以,如果说没有对这种情况有一个充分的预期,有可能会因为你没有按时完成境外投资的行政程序,导致我们境外投资项目的资金不能按时地汇出中国境内,不能满足项目交易的交割时间安排,有可能导致中方投资者的违约。在这个问题上,虽然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却是实践操作中一个必须重视的重要问题。这一点我觉得是值得我们投资者,特别是中国投资者必须要注意的。
主持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是热点,在您看来,做境外投资时可能遇到什么样的困难,您又能给到什么比较好的建议呢?
郑律师:我觉得对于大多数的中国企业而言,在他们开展境外投资的时候,可能他们遇到的主要困难是对境外整个的市场环境不熟悉、不了解境外的交易惯例、不了解境外的法律制度。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说要开展或者说要成功地开展境外投资,对于企业而言,他们需要有各种专业的中介机构。比如说律所、财务顾问、税务顾问还有其他的一些专业团队给他们提供协助,以帮助中国的投资者在这个项目当中去识别风险、去规避风险以及去控制风险。
在这个方面我认为绿叶集团是做的非常好的,因为在他们所有的境外投资项目当中,他们都聘请了一流的境内外的律所、投行、财务顾问等参与这个项目的具体的工作,我想这是他们境外投资项目能取得成功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
那么在这个问题上,我还想再多说我的一点感受:我觉得,对于刚才讲了需要请好的律所,但是什么样的律所是好的律所?什么样的律所是合适的律所?可能对于中国的投资者并不一定很清楚。因为很多投资者没有到东道国去做过投资,所以他们不知道应该寻找什么样的律所或者什么样合适的律所。在这个时候呢,我认为我们中国律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去帮助我们的投资者进行一个甄别和选择,比如像君合这样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通常我们和国外的律所有很多的合作,所以在不同的法域,我们了解什么样的律所,对什么样类型的交易或者什么行业的交易更加的擅长。当然,对于像绿叶集团这么大的项目,那一定是一流的律所最合适。但是并非所有的项目都适合找一流的律所,因为你一流的律所必然导致费用也会比较高。对一些中小型的项目,可能客户更在乎性价比,所以这方面我觉得我们中国律师,尤其是在境外投资方面比较有经验的律所,可能能给中国投资者提供一些这方面的建议。
还有一点我认为非常重要的,就是在做境外投资的时候,除了知道仅仅请律师可能还是远远不够的,对于财务顾问、税务顾问的选择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财务顾问他能帮助你判断目标企业的价格是不是合理、是不是符合市场的趋势。税务顾问给你的作用也非常大,比如说同样的一个项目,可能有不同的法律架构,但是不是所有的架构从税收上来讲对于投资者都是最优的。所以我们认为,为了使企业做一个非常成功的境外投资项目,可能需要境内外的律所、财务顾问和税务顾问一起来合力帮助企业做这些分析和决策。
主持人:用这个项目举例来说,当中国企业到发达国家或地区开展境外投资项目的时候,有什么问题是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吗?
郑律师:我个人觉得在这个问题上,尤其是中国企业到发达国家去进行境外投资的话,一般来讲,像绿叶集团这样有实力的中国企业,他们都会聘请国外知名的律所来提供法律服务。因为这种项目里面,很多的法律工作是适用境外法律的,所以境外律师的作用是不可忽视,是非常大的,很多时候他们起主导作用。但是这里可能会有这么一个问题,有的中国企业就会认为,既然这个项目主要是适用境外法律,法律工作主要也是境外律师做主导,那么中国律师在这个项目当中可能就没什么太大的作用,可能仅仅是做一些与境外投资程序有关的工作。那么在这样的一种考虑下,有可能一些中国企业会认为遇到这样的项目,我们甚至可以不请中国律师来参与项目。我觉得如果是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的话,可能会对这个项目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为什么这样说呢?通常而言,境外的法律顾问他可能对我们中国的法律环境、制度不是十分的了解,而交易虽然是一个境外的交易,但往往这种交易当中又会涉及到有一些与中国相关的交易安排,特别是在一些比较复杂的大的交易里面,在这种情况下,境外的法律顾问他有可能会忽视这些涉及到中国的交易安排,可能会存在一些在他们发达的或者成熟的市场所不会出现的法律的限制或障碍。那么如果有涉及到中国交易安排的这样一种交易,整个架构如果没有经过中国律师的分析和论证的话,有可能会导致什么样的情况呢?就是这里面的一些安排在执行的时候,实际会执行不下去,有法律上的障碍,甚至导致中方投资者承担违约的责任。
可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一些境外的交易当中,可能会有一些换股的安排。中方投资者可能会把某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交换给境外的卖方。在境外的话,这完全是属于一个自由交易的安排。但是在中国,它要受到外国投资的一些法律制度的约束,是需要审批的,而不是你自动约定就能实现的。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交易涉及到这样的安排,那需要中国律师来对这种安排进行一个评估: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如果实现不了能采用什么样的补救方法?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认为,为了使整个交易尤其是涉及到中国的一些交易安排的交易架构能够顺利的实施,能够使中国的投资者不会因为这种客观的原因导致一些违约的情形发生,我们建议在项目的初期论证阶段,中国企业就应当让中国境内,还有中国境外的律师一同介入来共同探讨这个交易的架构,使得这个交易的每个环节在境内或者是境外的法律框架下都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
主持人:这次绿叶收购Healthe Care成功地完成了交割,从法律的角度来讲,郑律师您觉得作为投资者的中国企业有什么样的问题是值得他们特别关注的。
郑律师:我觉得像绿叶这样的一个成功的投资项目,首先是要向他们表示祝贺。但是我个人觉得,不光是绿叶这个项目,所有的中国的境外投资项目如果成功交割了,那我个人认为它仅仅是中国境外投资项目万里长征走出的第一步。在这个成功交割之后,它还会有对收购后的目标企业的整合、运营,还有与保留部分股份的原股东的磨合……所有的这些整合、运营、磨合都会有许多的事要做,那么也会涉及到许多的法律问题。有两点我个人感觉可能比较重要:第一,像绿叶到澳大利亚投资这样的项目,是到发达国家进行境外投资的,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和严格,尤其是像医疗行业这种涉及到人的生命以及健康安全的产业,它的法律上的监管和合规的要求可能更多更严格。所以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讲,收购这样的项目、经营这样的项目,那么必须对这种法律上比中国可能更为严格的法律环境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切忌采取那种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来经营管理企业。第二,我认为像境外投资项目,尤其是一些合资的项目,比如说我是部分地收购控股权或者是参股,这种合资形式的境外投资项目,我觉得这种项目的经营和家庭的经营有相似的地方,那么当中国投资者经历了这个项目之初成功交割和与对方合资者成功合作的蜜月期之后,可能也不能够避免经过七年之痒所产生的冲突和矛盾。
近两年来,中国境外投资发生了一种爆发式的增长,我个人认为可能在未来的十年,伴随着这种爆发式的境外投资项目的增长,与之相关的这些争议也会大量的出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中国的投资者应当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这种争议做好心理上和法律上的准备。比如说,在开展境外投资项目的谈判和协商的时候,可能我们就建议企业应当让具有丰富争议解决经验的境内和境外的律师参与到这个项目的谈判和项目交易文件的起草当中。目的是什么呢?使得中方在交易文件有关的争议解决的规定当中,设定一些对我们中方投资者有利的规定。当然了,谈判和协商是与谈判地位相关的。如果说中方的谈判地位没有那么强,也许你不能够争取到完全对你有利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至少你可以争取在交易文件的争议解决条款当中避免产生一些对我们中国投资者不利的条款的规定,那我觉得这个还是很有必要的。
主持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现在已经俨然成为了目前的热点,就此依然有很多热议的话题:比方说去做境外投资是不是真的有必要?或者说是中国企业在做境外投资的时候他们有哪些优势?中国的法律行业对于现在中国企业走出开展境外投资是否又做好了充足的准备?我们想请郑律师就这一系列的话题也做一个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刚才您提到了三个问题,我想前两个问题其实我感觉更应该是让经济学家来回答的,最后一个问题可能是与我们的法律专业更相关,但是我先试着回答你的前两个问题。
关于中国企业是不是有必要进行境外投资?我们在做业务的时候也听到了许多这样的讨论,在很多的研讨会的场合大家也在讨论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其实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到底需不需要,可能是受很多方面的综合影响,有客观的因素也有主观的因素。客观的因素,比如说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这个企业积累了比较雄厚的经济势力,所以它首先有了经济上的实力进行境外投资。如果十年前二十年前,你说要让中国企业去做境外投资,可能性就不大,那个时候中国更希望有外来的资金来支撑我们经济发展,我们的企业缺钱,所以如果在当年的那种环境下去谈这个问题,那肯定即使你是需要的,但是你也是做不了的。那么今天来看呢,客观上我们成长起来很多有实力的大企业、民营企业,比如像绿叶集团这样的优秀的民营企业集团,他们具备了这种资金的实力来进行境外投资。从主观上来讲,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市场的不断扩大,比如现在讲的我们要改变经济的增长方式,要进行结构性的转换,在这种情况下,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一些项目,他们有比较好的一些技术、管理经验,这个对中国企业在进行发展的转换、结构性转换的方面应该会有非常大的帮助。所以我认为从这个必要性上来讲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主观或者客观因素造成的,而是一个综合的因素造成了今天我们中国企业走出去越来越多。
我昨天好像看到一个报道,2016年前6个月,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交易的总金额大概有1400多亿,这个金额超过了过去两年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总的交易金额。我想这个数字本身就已经说明了中国企业现在是不是应该需要走出去。
主持人:如果中国企业选择去做境外投资,那我们的优势在哪里?就现在的宏观经济角度来讲,是不是一个良好的时机呢?
郑律师:我想是这样的,我们中国企业很大的一个优势是什么呢?就是我们的学习能力很强。虽然我们对境外的市场很多东西不了解,但是我们中国的企业学习能力很强,中国人很勤奋,在这个过程当中,我觉得我们能通过很快的一个阶段迅速地去掌握这样的一种市场规则和游戏规则。我觉得这个是中国企业的一个很大的优势。
当然还有一个更大的优势,比如说中国企业去并购了境外的企业,包括技术管理经验,它在中国有很大的一个市场作为依托,比如像绿叶这样的一个投资的行为,它虽然并购了澳大利亚的第三大的医院集团,它可能更看中的是这个集团在成熟市场的运营的经营模式、管理经验,然后把这些东西可以借鉴到中国这个巨大的市场,这个医疗行业当中来。那么这个对于中国企业来讲,可能是对他们非常大的帮助的一个考虑。所以我认为我们的优势就是:我们的企业具备这样的学习能力也比较勤奋,同时我们有巨大的中国市场来作为一个后盾。
比如说之前吉利收购沃尔沃,沃尔沃经历了非常艰难的时期,但是通过吉利的并购,据报道它应当是一个比较成功的案例。那我想这和中国巨大的市场作为后盾支持也是密不可分的。
主持人:那我们回到您的专业来讲,中国的法律行业对支持中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业务是否又做足了充分的准备呢?
郑律师: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看的,我觉得首先这个问题是非常难回答的。因为做任何一个事情,比如说我们参加高考,你经过了这么多年的学习,高三紧张的复习,在考试以前我们没有任何一个人敢说我们做了充分的准备。因为你做再充分的准备,你不可能考满分,即便你考了满分,你也不一定是做了充分的准备。所以我觉得做充分的准备可能是一个目标,但是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估计是不会让你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才让你去做这个工作的。
刚才我谈到了中国现在境外投资的增长,一个爆发式的增长,在这种前提下,即便法律行业没有做好这种准备,你也必须得站出来,为我们的企业来提供这样的服务,那这里面可能就对我们中国法律行业律师提出比较高的要求。刚才讲了企业在学习,那么我们律师也要加强学习。可能有些律师他之前没有做过跨境的交易,如果他的客户提出了这样的要求,那就可能去促使以前只做纯国内业务的律师去学习跨境交易的知识和一些经验。所以我觉得如果说我们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可能是一个不足的话,同时我觉得也是一个好事,为什么呢?通过企业的需求,我们中国企业作为投资者的需求,反过来促使我们法律行业,我们法律人加强这方面的学习,加强这方面地锻炼,更好的去为中国的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服务为他们保驾护航。
郑宇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2004年加盟国际知名的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在该所的巴黎和北京办公室先后工作十年,之后于2014年加入君合律师事务所。郑宇律师曾为众多大型跨国公司的在华业务和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也积极协助中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项目及国际业务,执业领域主要涵盖外商直接投资、跨境并购和涉外争议解决。郑宇律师曾连续多年被《钱伯斯亚太指南》和《亚太法律500强》列为争议解决领域推荐的领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