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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富管理系列讨论之五:家族信托登记

2017.10.26 何芳 杨栋

导语:根据2016年12月北京银行联合北京信托与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财富管理研究中心、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家族信托行业发展报告(2016)》,中国境内目前已有21家信托机构和14家商业银行开展了家族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规模约为人民币441.8亿元。同时该报告预测:到2020年参与家族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数量将超过50家,中国本土家族信托规模有望达人民币6275.5亿元。目前我国的家族信托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有关信托登记和税收的配套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以适应家族信托的未来发展。


虽然我国《信托法》第十条就“信托登记”做了基础性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但《信托法》颁布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并未真正建立起信托登记制度。2017年9月1日,中国银监会制定的《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同时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上线运行,真正开启了信托登记的新阶段。目前并无针对家族信托登记的单独规定,上述《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也并未规定家族信托的排除性条款,所以目前家族信托的产品也应该按照该办法进行登记。


根据《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对信托登记的定义,目前中国信托登记有限公司(简称“中信登”)办理的主要为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登记1。同时根据中国银监会官网对《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介绍:“《办法》构建的信托登记制度,是服务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基础性建设(不涉及信托财产登记)”2。由此可见,目前我国新确立的信托登记尚未纳入信托财产登记,主要目的还是方便监管机构对信托产品进行监管。信托财产登记这一具有确权功能、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有利于家族信托实现财产隔离保护的关键性登记,目前还是缺失的。


涉及到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在转让登记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信托法》中对于信托财产的用语是:“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委托给”和“转让给”的用语的不同,也给信托财产的登记确权造成了一些困难。但结合《信托法》第十五条对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的规定及信托基本原理,我们倾向于认为,应将“委托”理解为一种财产权的转移。


目前,确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同时理顺信托财产登记与《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公司法》规定的股权登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项下的知识产权登记等现存财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之间的关系仍是我国信托登记需解决的问题。


根据“中信登”回复:《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细则》目前正在制定过程中,之后会陆续出台更多登记配套规定。同时根据上海金融报2017年9月26日的报道:“中信登结算部龚晓丹表示:中信登将继续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研究,将充分利用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积极探索实现信托财产登记确权功能,争取在司法判例和指导意见方面为信托财产登记实践提供有益示范”3。我们将持续关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进展并进行后续分析。



1.《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登记是指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对信托机构的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及其变动情况予以记录的行为。”

2. 中国银监会官网介绍链接为: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View/10CCFFBECA9A49B6B5A37EB33D22D141.html/

3. 报道链接为:http://www.yanglee.com/news/newsdetail.aspx?NodeCode=105022002&ID=10007844909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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