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05 张岳 郝丹阳 余灵翎
2017年6月2日,民政部公布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和《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两项规范文件的征求意见稿。这是继2016年8月发布《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对公开募捐平台的管理举措和监管要求之后,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监管发布的两项重要标准化文件。
一、两部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 《管理规范》
《管理规范》规定了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在认定、运行、服务、监管等层面的基本管理要求,其主要内容包括:
1、平台认定:提供公开募捐信息的互联网平台需申报经由民政部认定、考核。非指定平台不得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服务。
2、公开募捐对象:主体应是适格的慈善组织。平台不得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个人以及拒不提供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慈善组织,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服务。平台应制定确立公开募捐活动的入围选择信息发布标准、后续管理办法,并要求慈善组织提供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公开募捐活动的募捐方案,对未予提供的慈善组织,不得提供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服务。
3、捐助信息展示:公开的募捐信息应无差别展示,不应存在竞价排名。慈善组织发布慈善募捐信息必须使用标准格式,非慈善募捐信息不得采用该等格式混淆视听。公开捐助信息不应与商业筹款、网络互助、个人求助等其他信息混杂。平台应明确告知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用户及社会公众,个人求助、网络互助不属于慈善募捐,真实性由信息提供方负责。个人为解决自己或者家庭困难,提出发布求助信息时,平台应引导其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接,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和追溯责任。
4、商业推广:不得在平台公开募捐信息页面中插入商业广告,不得滥用或在对外商业广告宣传中使用“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等字样。
5、信息管理:平台应保障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数据篡改。平台应记录、保存慈善组织在其平台上发布的有关信息。按照规定年限予以留存。
6、数据安全:平台应对捐赠信息、捐赠人信息、公开募捐活动信息、慈善组织信息等平台业务数据进行备份,应建立数据恢复策略,明确安全事故通知与处理机制并做好记录。
7、资金管理:平台不得截留或代为接受捐赠资金,捐赠资金直接进入慈善组织的银行账户或安全的第三方支付账户。
8、平台监管:民政部将对平台运营进行巡查和评估,建立信用记录和通报制度。
(二) 《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则从平台建设、运营、开发和性能的软硬件技术角度,规范了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的数据处理、平台兼容性、安全性等操作和维护的相关事项。
二、 规范的法律意义
《慈善法》、《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开募捐平台服务和慈善组织利用公开募捐平台发布募捐信息进行了一些总体性的规定,但并未专门针对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加以具体规定。随着互联网平台募捐活动的迅速普及,且考虑到其受众和社会曝光程度大大高于传统媒体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对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进行专门的规定。这两项规范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对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监管要求,并且试图通过确立普遍标准的形式,对这类平台的公开捐助信息发布设立普遍的可操作的行业标准。在具体而细致地确定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捐助平台的管理和技术标准的同时,这两项规范也实现了将外在的合规要求内化为平台本身可以参考、自律、自查并建立内控制度的操作标准,可以作为监管机构对平台进行长期的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这将有利于行业自律和行业标准的提高,最终促进慈善产业的合规和发展。
三、 简评
一段时期以来,由于缺乏对互联网公开捐助平台公开募捐信息的发布主体,以及信息管理的具体规范。产生了实践中的一系列困扰。以热点事件罗一笑案为例,不难发现由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渠道和个人求助机制的混同,以及在发布信息时缺乏有效的信息真实性管控和责任追溯机制,导致互联网公开捐助的公信力和救助效果大打折扣。而本次规范文件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慈善组织才可以在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在区分公开慈善募捐、个人求助、社会互助的基础上,规定平台应引导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接,并加强审查甄别、强化信息公开和使用反馈、做好防范提示和责任追溯。这在促进公开慈善捐助的公信力同时,也将有序引导并规范其他形式的社会救助、互助形式。
从规范的监管角度看,这种以标准化和自律、自控为特色的慈善募捐监管模式,也紧跟世界慈善法领域发展的形势和潮流。以英国新近的变化为例,监管机构英格兰和威尔士慈善委员会(Charity Commission in England and Wales)于2016年发布了其CC20号慈善募捐指引(Charity Fundraising Guidance)。2016年底,另一独立监管机构募捐监管专员(Fundraising Regulator)的标准化委员会(Standard Commission)也发布了标准化的募捐实践行为准则(Code of Fundraising Practice)。这两部规范,均在监管对象的自愿基础上(Voluntary Basis)实施对公开募捐的监控,确立了标准化、规范化的募捐行为监管要求,使被监管对象可利用法规或指引实施内控和自律。我国这两部规范的出台也基本符合从法规到标准,从控制到指引的国际行业发展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