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5 郑宇 葛田雯
2015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法释[2015]15号)》,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CIETAC”)、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已更名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名称,以下简称“SHIAC”)、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已更名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名称,以下简称“SCIA”)三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问题进行了明确。至此,自2012年CIETAC修改其仲裁规则所引发与SHIAC和SCIA的管辖权之争总算是尘埃落定,三家颇具影响力的仲裁机构的三足鼎立之势基本形成。
三家仲裁机构在出现管辖权之争之前,都统一适用CIETAC的仲裁规则,而形成三足鼎立之后,各自适用各自独立的仲裁规则。本文旨在对三家仲裁机构仲裁规则1的主要内容进行比较,为有关合同当事方在选择适合的仲裁机构时提供参考。
1. CIETAC目前适用的是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仲裁规则,SHIAC目前适用的是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仲裁规则,SCIA目前适用的是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仲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