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6 程虹 袁静怡
2017年5月19日, 中国公开发布了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6年10月14日发布后,历经九个多月,《管理办法》终于出台,并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旨在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行为。
一、出台背景
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受G20委托,于2014年7月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简称“AEOI标准”)。AEOI标准主要由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Mode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简称“MCAA”)和通用报告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两部分内容组成。其中MCAA是规范各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如何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性文件;CRS规定了金融机构需要履行识别和申报义务,并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给本国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要求和程序。AEOI标准旨在通过加强各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提高税收透明度,被称为全球版的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与美国的 FATCA内容上大体相同,但细节上存在差异。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AEOI标准。
2、2014年9月,我国向G20承诺实施AEOI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
3、2015年7月,我国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于2016年2月对我国生效,为我国实施AEOI标准奠定了法律基础。
4、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实施AEOI标准提供了操作层面的依据。
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正式发布的《管理办法》,是中国版的CRS,为金融机构履行尽职调查程序,收集、报告中国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按照CRS的主要内容制定,共7章44条,包括3个附表,基本维持了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并无实质变化,除了一些细节上的调整,如:以美元代替人民币作为计算账户余额的计量单位,并明确了对非美元货币的折算方法,即应按照计算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合为美元。
《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我国境内金融机构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相关信息的原则和程序,包括对基本定义的解释、个人账户与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无需开展尽职调查的金融机构和金融账户的范围、金融机构需收集和报送的信息范围,以及对违规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处罚措施等。结合发布机构的官方解读,《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内容值得关注:
1、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开展尽职调查。这些账户不论金额大小,都应通过尽职调查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
2、除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也被视为金融机构,需要履行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义务。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不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不是尽职调查义务主体,但是需要作为非金融机构申报纳税居民地位。
3、尽职调查程序:《管理办法》将账户分为个人和机构两类账户,每类账户又以2017年6月30日为时间点划分为新开账户和存量账户。不同类别账户的尽职调查要求和程序有所不同。新开账户尽职调查要求相对严格,需要开户人提供其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金融机构根据开户资料进行合理性审核。存量账户尽职调查程序相对简易,金融机构主要依据留存资料进行检索。
4、尽职调查的含义: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记录相关账户信息。
5、金融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但相关责任仍由金融机构承担。基金、信托等属于投资机构的,可以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完成尽职调查相关工作。
6、符合条件的退休金账户、社会保障类账户、定期人寿保险合同、休眠账户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账户可以免于尽职调查。
7、金融机构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前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理注册登记,并且于每年5月31日前按要求报送信息。
8、账户持有人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金融机构不会收集和报送相关账户信息,也不会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其中国境内的账户信息将会交换给相应税收居民国(地区)的税务当局,其境外的账户信息交换给国家税务总局。
三、主要影响
1、《管理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自2017年7月1日起,需要履行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义务。因此,相关金融机构需要尽快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建立必要的内部机制和流程,更新相关开户文件。
2、《管理办法》对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影响较大。他们在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详细填写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包括姓名(名称)、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等信息,并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该信息报送到相关部门后,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议交换给账户持有人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
3、《管理办法》对中国税收居民的影响较小。
4、实施CRS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依法诚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无须担心因信息交换而增加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