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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招!国务院出台吸引外资新规

2017.01.21 何芳 杨清心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商务部发布的外资统计数据看来,从2014年开始外商直接投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与13年相比大幅减少,15年有所回升,16年基本与15年持平。在这种外商投资发展变缓、外汇跨境流出大幅超过流入、及人民币贬值压力下,国家相继发布鼓励外商在华投资的政策,继2016年下半年外商投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后,国务院在1月17日在其官网上正式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通知》”)。《通知》指出政府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简政放权,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其对外商在华投资而言是一大利好。


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通知》进行解读。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通知》规定要以开放发展的理念为指导,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指导目录》”),放宽外资准入市场限制。


《指导目录》一直是外商投资监管的基石,以前的外商投资监管是按照《指导目录》把外商投资产业分成了四类:鼓励类、允许类(未在《指导目录》中明确列出的项目)、限制类和禁止类,从而适用不同的外商投资条件和要求。2016年9月,国家对《外资企业法》等法律进行修正,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即俗称的“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在负面清单范围内的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禁止类执行。备案相对于审批而言,程序大大简化,耗时也大幅缩短。


《通知》要求修订《指导目录》,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其中服务业重点放宽了银行、券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等机构。前述服务领域都是利润率较高、且受到特殊行业监管的领域,进一步放开后,相信会受到不少外资的青睐和追捧。《通知》还提到要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等敏感领域有序开放。这些领域更加敏感和特殊,目前涉及这些领域的外商投资大都采取VIE的形式,打擦边球躲避监管。如能有序开放,应该有利于国家对该等领域的外商渗透和投资采取更为有效的监管和指导。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当年是以“非市场经济国”加入WTO的,WTO对中国的15年特别保护期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中国在加入WTO时做出各种开放国内市场的承诺,现在应该要履约到位。修订《指导目录》,也是对落实WTO承诺的进一步深化。


二、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通知》规定“各部门制定外资政策,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应公开征求意见,重要事项要报请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


为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通知》在多个方面为外资提供公平统一的标准。


1. 对外资政策进行公平竞争的审查。《通知》要求各政府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政策,不能擅自增加对外资的限制,保证政策的公开透明,为外资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2. 公平审核外资企业的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在审核外资企业牌照和资质申请时,“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


3. 外资公平参与标准化的工作。为推进标准制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强化标准制订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提高外资的参与度。


4. 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深化政府采购改革,依法对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


5. 公平保护知识产权。我国在不断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维权工作,严格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


6. 公平融资环境渠道和条件。支持外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7.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


前述这么多条公平竞争的建议,亦从侧面反映了外商在华经营的难处和某种程度上的“非国民待遇”。如果能切实落实下去,无异于给外国投资者吃了定心丸,有益于其继续扩大在华投资。


三、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


《通知》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在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方面贡献大的项目予以支持。


2014年以前,地方政府为吸引外商投资,为外资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额外税收优惠,如在国家允许范围以外给予税收先征后返、与纳税额挂钩发放补贴等。虽然促进了外资的发展,但是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国务院在2014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对这种行为进行了限制,要求“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及 “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给市场上造成了不小的压力。后来在2015年5月10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对此进行了一定的回调,同意“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及 “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现今《通知》提到“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期待有权部门进一步对前述‘法定权限内’进行解释,以协助外国投资人甄别地方政府承诺的哪些优惠政策是合法合规的。


同时《通知》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和东北部的优惠政策,承接外资产业转移。对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在土地使用方面,国务院在2010年发布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意见部门分工方案》中规定“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现《通知》延续了这一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在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方面,《通知》提到“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和便利度”。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内举借外债,考虑到国家积极鼓励外汇流入的现状,如何“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和便利度”,有待持续关注。


总之,国务院在新年之际出台《通知》,为吸引外商投资亮出多重组合拳,显示了吸引外商投资、改善投资环境的信心和决心,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看到更多的外国投资人重返中国市场或进一步加强在中国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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