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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预付卡及后付卡监管体系的最新发展

2012.05.28 谢青 李轶 童超

商业预付卡及后付卡是为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而产生的新支付方式。近期,为适应商业创新的不断发展,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相关规定或者就规定草案征求意见,以期逐渐建立和完善商业预付卡和后付卡的监管体系。


一、商业预付卡


1、预付卡法规体系


商业预付卡的监管体系主要依据以下规定建立,截至目前为止,其中一些规定尚未出台,但已公开征求意见:

  • 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1]25号,2011年5月23日,以下简称“《管理意见》”);

  • 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2010年9月1日);

  • 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2010年1月12日);

  •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1年10月28日公布,以下简称“《多用途卡草案》”);

  • 商务部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1年11月23日公布,以下简称“《单用途卡草案》”)。


2、预付卡种类的划分及相应监管部门


商业预付卡分为单用途预付卡与多用途预付卡。其中,单用途预付卡由商务部监管,多用途预付卡则由人民银行监管。单用途预付卡通常指只能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预付卡,而多用途预付卡指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兑付商品和服务的预付卡。


3、预付卡发行准入


根据《单用途卡草案》,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实行备案制,而非审批制。发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30日内,视发卡企业所属类别向住所地不同等级的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终止时,发卡机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或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内资商业企业和外资商业企业一样都可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


根据非金融支付机构的相关规定,多用途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必须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可续展。尽管现行有效的规定不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非金融机构从事多用途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但由于针对外资准入的具体规定尚未出台,且人民银行的审批实践中尚无外资获准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的先例,外资从事多用途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仍存在实践中的审批障碍。


二、商业后付卡


商业后付卡指由发卡企业发行的具有一定授信额度的卡,持卡人凭该卡在发卡企业或指定商户进行消费后定期还款。我国尚缺乏有关商业后付卡业务的具体规定。目前存在的规定依据是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意见》(商秩发[2009]234号,2009年5月18号)。


商务部在上述规定中指出要鼓励企业与商业银行、信用担保公司、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发展企业之间和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以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等方式进行的信用销售。作为商业领域中信用销售的主管部门,截至目前,商务部尚未针对信用销售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也没有针对零售企业向消费者以商业后付卡方式提供信用销售在前置行政审批、资质或备案登记方面提出要求。


跨企业、跨行业发行的后付卡具有类似于信用卡的功能。商业后付卡作为一种信用销售的手段,本质上是商业企业为其顾客提供的用以刺激消费的授信和便利。一般认为,发卡人只能是商业企业,而不能是任何非商业企业。发卡人和持卡人之间除了授信关系外还应有直接的商品/服务买卖关系作为信用销售的基础。


三、评述


尽管基于上述规定或公开征求意见稿,商业预付卡及后付卡的法律监管体系已经初具雏形。由于《单用途卡草案》、《多用途卡草案》尚未正式出台,商务部、人民银行对于商业预付卡及后付卡的法律监管体系还在不断进一步完善,对上述规定和监管政策的解读有待进一步观察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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