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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预付卡及支付机构预付卡相关管理办法出台

2012.11.08 谢青 李轶 童超

近日,商务部和人民银行分别颁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单用途卡办法》”)及《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多用途卡办法》”),并于2012年1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本所曾于2012年5月28日发布《商业预付卡及后付卡监管体系的最新发展》的研究简讯,此后我们一直关注着该监管体系近期的动态。目前《单用途卡办法》和《多用途卡办法》正式颁布实施,使得这一领域的监管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商务部作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部门颁布《单用途卡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逐项落实国办25号文件(即2011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中有关实名购卡、非现金购卡、限额发行、业务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确保实现反腐倡廉、防范资金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三项政策目标。


根据《单用途卡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主体系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即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该办法细化列明了行业分类表作为附件,分类表以外的行业不适用该办法),其使用限于特定范围,即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为细化管理,《单用途卡办法》还将发卡企业详细划分为规模发卡企业(即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内资商业企业和外资商业企业一样都可以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视发卡企业所属类别向住所地不同等级的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备案;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备案;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日常监管主要通过发卡企业每个季度结束后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来实现。


《单用途卡办法》的实施受到的广泛关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对国办25号文件提出的“实名购卡制”、“非现金购卡制”、“限额购卡制”三项制度的细化,例如一次性购买达1万元的不记名卡的应实名购卡、单位一次性购买达5000元或个人一次性购买达5万元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二是对发卡企业发卡规模的限制,即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三是规定预收资金存管制度,要求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以及品牌发卡企业将部分预收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其存管资金比例分别不得低于上一季度预售资金余额的20%、30%以及40%。考虑到预收资金已成为部分商业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该办法同时设定了存管资金冲抵措施,允许发卡企业以保证保险保单、担保保函、银行保函等形式代替资金存管协议,从而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经营负担。


上述规定(特别是对发卡规模的限制以及资金存管制度)的出台对企业(包括商业企业、银行、保险公司在内)触动不小。根据商务部的数据显示,全国大多数地级以上城市的大型商场都发行过单用途预付卡,其销售额在一般零售企业销售收入中占比达10%-30%,在部分商贸企业中高达50%以上;2011年国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销售规模约1.7万亿元,结算金额约1.3万亿元,并且未来商务部将针对首批3万家单用途预付卡企业进行资金监管。除中行、工行、浦发、民生等银行或将先参与首批3万多家预付卡存管资金管理以抢先分羹外,保险公司也看重预付卡市场,例如中银保险除已联手中国银行与零售连锁企业集团华润万家签署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合作意向书》外,中银保险还针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特点推出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成为目前唯一通过商务部审核的预付费卡保证保险类产品。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领域,律师可以代表商业企业作为发卡企业,或是代表银行或保险公司,也可代表专业卡公司从多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二、支付机构预付卡


同样地,人民银行作为多用途预付卡(即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兑付商品和服务的预付卡)的监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办25号文件的要求颁布了《多用途卡办法》。 根据该办法,多用途预付卡的发卡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须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除该办法外,支付机构办理多用途预付卡业务时还应同时适用人民银行于2010年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多用途卡办法》除对单张卡资金限额(记名卡不超过5000元,不记名卡不超过1000元)及落实发行过程实名制进一步细化要求外,也同样明确了支付机构开展预付卡业务时资金存管的要求,包括应通过客户备付金存管银行直接向特约商户划转结算资金,以及委托销售合作机构的代销售资金应直接存入发卡机构备付金银行账户。人民银行已针对支付机构资金存管管理发布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我们将继续跟踪该项立法的动向。


目前对获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资格的支付机构的关注主要还是集中在人民银行发放第三方支付机构牌照时对待外资的态度。尽管现行有效的规定不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非金融机构从事多用途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但由于针对外资准入的具体规定尚未出台,且人民银行的审批实践中尚无外资获准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的先例,外资从事多用途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仍存在实践中的审批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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